真假“父子公司”
2005-04-29
本刊记者
一宗稳赚不赔的酒店生意,变成了一场绵延数年的讨债之旅;一个响当当的“财神爷家的儿子”,变成了一个被“财神爷”扫地出门、穷追猛打的“弃子”……起因是什么?结局是什么?
人们啊请睁大你的眼睛——这样翻云覆雨的事情,在你的商业机会中比比而皆是。
“金凤山”和它的债主们
从重庆市区顺长江而下,不到100公里就可抵达长寿县城;沿江堤上行几百米,就是长寿县最高档的三星级酒店——金凤山大酒店。
1999年,地方政府准备改造长寿路,县领导提出由烟草公司修建一个上档次的宾馆。随后,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长寿县烟草公司下属的烟草经营部、重庆聚富房地产公司和长寿保安服务公司,分别按70%、20%和10%的比例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重庆金凤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山”),开始了金凤山大酒店的运作。
“金凤山”的法人、董事长,由长寿烟草公司法人、烟草专卖局局长佘贵全兼任。
尽管“金凤山”从一开始就是以独立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外运作,但在参与“金凤山”建设的重庆皇城装饰、渝凤建筑、冠华冷气和宇田酒店设备等企业看来,财大气粗的县烟草公司就是其实际上的“后台”,能拿到“金凤山”的合同,等于拿到了一单没有风险的生意。
2000年初,在“金凤山”无法直接从银行贷款的情况下,由重庆市烟草公司担保、长寿烟草公司出面向银行贷了款,再以借款的名义转入“金凤山”账户。从当年3月至12月,“金凤山”先后分17次从长寿烟草公司取得借款总计3850万元。
“据说当初这样操作是经过烟草公司集体讨论决定的,都认为搞酒店肯定赚钱,后来还听说中途曾有人建议干脆直接由长寿烟草公司接管酒店。不管怎样,对于我们这些民营企业来说,‘金凤山就是一笔干好事情就能拿到钱的生意。”皇城装饰的王经理告诉记者。其他施工单位也都是冲着烟草公司这一“金字招牌”,才纷纷垫资参与进来。
合作一开始很愉快,到2000年12月酒店开业时,各公司都顺利从“金凤山”拿到了部分合同款项。然而刚过了不到1个月,事情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金凤山”没钱还债了!
“‘金凤山的法人佘贵全说他已不再担任县烟草专卖局局长,但烟草公司正准备出台一个关于‘金凤山的文件,问题解决后就可以尽数还完余款。”宇田酒店设备公司老板雷成发告诉记者,“当时对于这样的回答我也没有办法,同烟草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打交道,不能像和私营企业打交道那样出牌,不能太急,更不能太认真。”
这样的心态在几乎每个“金凤山”的债主身上都有,以致于在千方百计讨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没有一个人想到翻出合同来要求履行什么的。一位债主甚至说,“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见怪,我从一开始就没有想到什么按照合同追讨欠款,既是相信他们不会拖欠赖帐,也是怕把和对方的关系闹僵。”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在2001年8月,长寿烟草公司和“金凤山”先后签下《借款及利息确认书》和《抵押担保协议》,这为此后一系列的变故埋下了伏笔。
“财神爷”变脸?
在长寿烟草公司和“金凤山”签订的协议小,“金凤山”确认向烟草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24余万元,同时将金凤山大酒店所有建筑物和配套设备、设施向烟草公司提供抵押担保,“金凤山”承诺不将酒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
“我们都知道金凤山大酒店就是烟草公司作主建起来的,对于酒店和烟草公司之间是借款还是投资,我们没必要关心太多。”后来方得知此事的一位债主说,只要能尽快拿回我们应收的欠账,谁还费心留意他们内部操作的事情。
2003年12月,欠账久拖未决比皇城装饰公司终于下决心把“金凤山”告上法庭,讨要被拖欠的工程款和违约赔偿。接到诉状后,重庆市长寿区法院于2004年1月30日、2月26日、4月1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4月24日做出判决:被告金凤山大酒店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皇城装饰公司欠款及利息169万余元。
然而,拿到判决书的皇城装饰公司却丝毫高兴不起来。原来,几乎与此同时进行的另一个更引人关注的官司,将他胜诉的喜悦化为乌有:
2004年2月,长寿烟草公司一纸诉状将“金凤山”告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偿还所欠巨额借款。6月29日,市高院作出判决:被告“金凤山”偿还重庆烟草公司长寿区公司借款本金3814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1万余元(另2万元由烟草公司承担)。
这样的结果出乎每个债主的意料:连扶持酒店的烟草公司都开始追债,这不就意味着原本被认为是“一家人”的烟草公司和“金凤山”划清了界限吗?消息传出,几位债权企业的老板异常震惊,随后他们恐慌起来,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凤山”付清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数百万元。
整个2004年上半年,成了“金凤山”代理律师黄宗普最繁忙的时候,大大小小10多个官司,让他大多数时间都在区法院到市高院之间奔忙。所有官司无一例外的结果,都是“金凤山”败诉。
“我们都拿到的是判决‘金凤山支付欠款及利息的判决书,但这样的判决书除了证实我们有这个债权外,并不能让我们拿到实际的欠款!”宇田公司老板雷成发唉声叹气地说:当拿着判决书要求对“金凤山”强制执行时才发现,长寿烟草公司早已以借款纠纷为由,申请重庆市高院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
白酒店开业后,尽管“金凤山”还能正常经营下去,但却根本没有能力偿还上千万的巨额债务。最后,市高院做出裁决:评估拍卖!2005年1月11日,市高院委托重庆沪渝拍卖有限公司对金凤山大酒店进行公开拍卖,仅举了一次牌,长寿烟草公司毫无悬念地以 1650万元的起拍价竞拍成功。
“还好烟草公司和‘金凤山签下抵押担保协议后,并没有去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不然烟草公司将得到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利。”雷成发说,那样的话我们连28%的欠款部分都可能拿不到。
按照法院的处置方案,10多家债权单位按债权的28%对拍卖所得1650万元进行分配,拥有3850万元债权的烟草公司分走其中的1000余万元,其他债权企业也分别按28%的比例拿到了部分钱款。
但事情却并没有就此了断,关于烟草公司和“金凤山”是否是“父子公司”的争议却波澜骤生。
“父子公司”与恶意逃债
采访中,皇城装饰、冠华冷气等公司老板均认为,种种迹象表明烟草公司和“金凤山”之间就是“父子公司”:一是为什么烟草公司敢在缺乏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把3850万元的国有资金“借”给注册资金仅50万元的“金凤山”?二是为什么“金凤山”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和烟草公司法人均为同一人,而酒店的高层管理人员也是烟草公司职327三是“金凤山”涉讼后,为什么烟草公司还专门组织了审计小组进入“金凤山”?这不是挑明了要把“金凤山”的问题当做自家的问题来处理吗?
这一系列的争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今年的重庆市“两会”上,有政协委员专门就此联名提交提案,认为长寿烟草公司涉嫌利用和“金凤山”的特殊关系,把事实上的投资关系变为借贷关系,企图通过法院判决来甩开其他债权单位的债权——其影响是恶劣的。
对此,长寿烟草公司辩称:烟草公司和“金凤山”并非“一家人”,其在“金凤山”既不是产权人,也从来都没有股东身份,有的只是金凤山公司欠烟草公司38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长寿烟草公司针对其他债权人对其以1650万元竞拍获得金凤山大酒店有“猫腻”的怀疑,认为是市场调节的客观结果,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规定程序中进行,并没有什么违法操作。
“拍卖确实没有什么问题,但评估的事情却值得推敲。”一位当事人指出,“一个总投资5000多万元的三星级酒庸,为什么被评估为2000万元并以1650万元起拍价进行拍卖,却不对此表示出异议呢?很显然,‘金凤山的背后有一股力量在操控着这个行为。”
针对受伤的皇城、冠华、宇田等企业声称“有人在利用法律空子逃避债务”的说法,重庆律师协会会长刘兴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带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公司”存在。“父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一旦成功就会说是投资行为,遭遇亏损则会辩称是借贷关系。
“为了逃避债务,具有特殊关系的关联公司往往会通过改变资金来源或是破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一位私营企业老板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利益相同的前提下,这些公司通过一系列操作联手来排挤其他债权人,就造成此类官司真假难辨。
然而,重庆市高院对烟草公司和“金凤山”之间借贷关系认同的判决结果,让人们关于“父子企业”和“恶意逃债”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至于“父子公司”和“恶意逃债”是否是事情的真相,也自然难下定论。
真相的另一种版本
“既然没有修星级宾馆的实力,当初就不该盲目上项目,等工程完工了,丢下一个烂摊子和一屁股烂账,是对企业对社会的极端不负责。”长寿区建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造成“金凤山”现在尴尬局面的根源是企业的诚信问题。
这确实是一个诚信的问题,但这似乎又不仅仅是一个诚信的问题。雷成发告诉记者:实际上刚开始时“金凤山”欠几家承建、装修公司的余款总数也就是五六百万元,但后来烟草公司和“金凤山”为打官司产生的各种费用加起来也用去了好几百万元。
如果用打官司的花费直接解决欠债问题,不是就避免了那些不必要的周折么?这样的说法或许有些天真,道理却是并不难懂。然而,事情为什么却偏偏以另一种方式发展呢?
“其实换个角度来看,问题的根源就是人——人为的原因造成了‘金凤山的矛盾!”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当事人告沂记者:整个事件中有个最关键的细节,就是2001年烟草公司前任局长的下台和新任局长的上任!
“以下属部门的名义搞经营,发展企业的第三产业,这种做法在国内许多国有企业中都存在,它处于一个特殊的灰色地带。”该当事人分析认为,然而前后两任领导的思路分歧,很大程度上就决定着事情的发展方向。“长寿烟草公司新的领导上任后,拒绝继续借款给‘金凤山,反而向其催讨借款,这是导致‘金凤山资金链断裂,并引发连锁反应的关键所在。”
这中间究竟是怎样的原因,已经很难深究,毕竟它已涉及企业内部复杂的人事关系。在中国市场上,这种令人难以理解的游戏规则,往往是凌驾于正常的商业规则之上。而由此引发的变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往往却由无过错的其他社会单位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