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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腐败群体分类

2005-04-29吴元浩

检察风云 2005年5期
关键词:政党腐败权力

吴元浩

编者按

本文提出了一个普遍存在又被普遍忽视的问题:应该对腐败群体正确分类,不应笼统称为“党内腐败”。弄清楚这个问题,也许不仅有理论研究方面的意义,更有顺利进行反腐斗争的现实意义。我们希望广大读者和有关专家们,就此文提出的见解,踊跃参与讨论,本刊将继续发表大家的意见。

应该对腐败群体分类,实际上要说的含义是:要把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是利用党内的权力还是利用行政权、司法权、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来做的区分开来;把是属于“政党腐败”还是“行政腐败”区分开来,关键是要在根源上把是属于利用政党的权力还是利用行政权力区分开来。反腐败“党政”不分,弊病很大,实际上会影响到更有针对性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党政”不分容易使群众产生误解,直接损害党的形象。

腐败行为中国有,外国也有。联合国石油换食品中有腐败,现在追查结果是管理上出现了腐败;去年5月韩美联合司令部副司令申日淳贪污1.4亿韩元被逮捕,是韩国历史上首个被逮捕的四星上将;去年7月我国天津女商人赵燕遭美国警察滥施暴力无故殴打是司法腐败;去年8月英国(BBC)报道了科威特官员卷入伦敦申奥丑闻,争取一张选票花费大约10万美元,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腐败,似乎和行为人参加什么党派没有太大关系。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案,公众关注的是总统是一位公众人物,并不认为这是一般的个人道德问题,也没有人追究或上升到是民主党的腐败。

透明国际在统计腐败情况时,也是按照行为人的群体进行分类的。分为参选者、候选人、政党、公务员、行政、经济社会组织等等。

国际上一般将腐败分为政党腐败(Political Party Corruption)、行政腐败、经济腐败和社会组织腐败等几类形式。而政治腐败的范围是指违反政党内的财政规则、贿选、对政府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施加影响等等。一直以来,由于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分类标准,因此,经常在书面或口头表述中称,“党的干部利用手中权利接受贿赂”、“党的官员牟取私利放弃自己的职责”等等,以笼统的语言,把不同类型的犯罪,都收入到政党腐败的范畴里。

实际上,我们现在的腐败绝大部分反映在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力的腐败;司法人员利用司法权力的腐败;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利用经营权力的腐败。他们当中的人大多数加入了共产党,但有的没有加入。他们的腐败利用的是行政权、司法权和国有资产的经营权,而不是党内的领导或管理的权力。所以说,这些人的违法犯罪,在理论上讲,与他们参加什么党派应该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利用这些权力犯罪的共产党员有,加入其他党派的或无党派的也可能有。最近,人事部有消息说,允许外籍人士加入公务员队伍,到时若有犯罪的,把他也扯进党内来,岂不成了笑话。当然,利用党内权力搞腐败也是有的,例如,利用党内提拔任用的人事权搞买官卖官就十分典型。但是,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应该是什么性质,不应不加分析地笼统称为“党内腐败”,否则误会就太大了。

反腐败不分类,弊端很大。例如,我们见到的对外公开的腐败案件的资料,一般的统计方法是查了多少案件,党员占多少比例,其中处级是多少、局级是多少、省部级是多少,等等。由于没有其他分类标准,很容易给人造成“政党腐败”的误解,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再如,有的单位在已查处的反腐败案件的报道上躲躲闪闪,甚至塞钱给新闻单位不让报道,有的新闻单位报道了,遭谩骂、告状的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给党的脸上抹黑。殊不知,你不宣传不报道,人民群众怎么能够充分了解党在惩治腐败中的领导作用;怎么利用判例在全社会开展一般预防的教育,以达到刑罚的目的;怎么体现法律惩治犯罪的威慑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全社会以改革统揽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党的宗旨决定了,她是全世界政党中最有决心、最有能力解决在治理国家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问题的,这包括政党、行政、司法、国有资产经营中的权力、制度以及管理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对腐败行为分类,有利于分清腐败的性质和根源,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打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经营权力滥用或监督不力产生的腐败行为。按照腐败群体分类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应该引用这样的作法。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我们的党有责任监督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当有的党员犯了罪错,违背了党的宗旨,损害了党的形象,应该把他们清除出党,但也应该避免不要把什么东西都扯到党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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