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现象的经济动因与对策
2005-04-29周建伟陈冬生
周建伟 陈冬生
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简称“村委直选”)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进行十几年了,自1988年6月1日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27个省已完成了5届选举。目前,全国60多万个村委会基本实现了真正的民主直选[1];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取得的巨大进展,对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但在村委选举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和破坏正常民主选举的现象。贿选就是其中的重要的一种。本文对贿选现象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认识、打击和消除贿选现象有所裨益。
贿选的主要形式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由于全国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情况不一样,贿选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主要表现形式有:
1、馈赠实物。这是在目前农村选举中最为常见的。这些物品大到毛毯、羽绒被小到香皂、洗衣粉。这些物品多为生活中的常用品。贿选者有的是直接把物品送到村民家中,有的是要求村民到指定地点去领,还有的贿选者发给村民票证要求村民自己到指定地方换取物品。如山东枣庄市山亭区某村李某想竞选村委会主任,在投票前到各家游说,并送上一张自己油坊的5公斤花生油票,村民可以凭油票到他的油坊领5公斤花生油。
2、赠送金钱。赠送金钱进行贿选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非常普遍。金钱数额多的达数千元少的仅1元。报载,2003年12月,河北省涉县上巷村进行村官换届选举。村委会主任竞选人王急义对村民许诺:只要投其一票就可得到5000元。结果,王急义拉票1200张,出钱600万元顺利当选[2]。
3、请客吃饭。为防止落一个贿选的罪名,很多候选人采用了请客吃饭的手段进行拉票。据报道,温州市沙城镇的酒楼在当地村委会选举期间时常爆满,十几桌的“贿选宴”热闹非凡。一位村民在选举期间中吃了27顿免费的“拉票酒席”。有茶楼酒肆的老板感言,如果村官选举年年搞,那该多好啊[3]!为了吸引选民参加,有的还附带进行“摸彩”抽奖。这种吃饭又叫“拜票”,遇到有实力的候选人,“拜票”一摆就是几十桌、上百桌,到时候拿上选票时写上候选人的名字就行。
4、利益承诺。一些候选人为赢得选民的支持常常做出利益承诺,如“我”当选后要给选“我”的村民每人多少钱或其他实质利益。这种事后兑现的承诺算不算贿选,当然如果承诺不兑现当然不能成为贿选,但如果当选后兑现其诺言是否成为了贿选,有待法律进一步界定。
贿选现象产生的经济动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效率、公平创新和竞争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容忽视的是,随之而来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价值观也有逐步蔓延态势。“市场经济的最根本的原则就是追求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是一种求利的经济”[4],因此有些人运用市场经济的“效用最大化”法则来衡量自己“贿选”的“成本”和“效益”后,选择种种非正式或非法渠道来实现其政治上的愿望,谋取经济、社会上的收益。按照经济学观点分析,如果贿选者和选民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选区中公共事务中的交易成本为零,贿选是不会发生的。但贿选的确发生了,说明我们的乡村社会存在贿选的条件。
从贿选者这方面说,行贿目的是希望当选后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他们把贿选看作投资,投资的目的就是要得到更多的回报,这些人当选后大多数会出现贪污的腐败行为。因此,如果贿选者能够控制选举过程,不惧怕贿选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在当选后有办法利用自己的地位获得足以补偿贿选时的投入,那么,他选择贿选的办法进入政治领域就会受到鼓励。
而事实上,贿选确实与“村官”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人们都不愿意当的“村官”越来越成为一个“肥差”。在目前农村各项制度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的情况下,“村官”们在管理宅基地的分配,户口迁入迁出,土地承租及出让,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工程招标等方面,就会获得很大的非法利益。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土地资源的价值更大,人们就更有可能追逐权力,贿选也越有可能发生。比如作为全国的经济发展“领头羊”的温州,贿选风极度盛行,甚至出现了贿选班底,标志着温州式的贿选早已超越贫困乡村以钞票易选票的原始方式,使“黑金政治”骤然升级,这就提醒政府部门要更加重视这种逐步泛滥的趋势。
从选民这方面来说,他愿意以选票换得眼前的利益,也有着重要的经济动因。如果选民对当选者为自己提供多大的利益没有信心,或者他过分看中眼前收入,他就有可能出卖自己的选票。如果选民对当选者可能发生的渎职、损公肥私等行为有估计,但缺乏监督当选者的能力和条件,他出卖自己的选票就会得到鼓励。而在实际生活中,农民总体上比较贫穷,抗御各种生存风险的能力很弱,比较注重眼前利益,所以使贿选者不会支付很高的贿选成本就能当选。同样由于农民的贫穷,以及农民缺乏组织资源,他们事实上很难对乡村干部进行监督。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制度弊端,也使得农民对自己手中的那张选票的含金量大大低估了。这些问题不解决,贿选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贿选花费的决定因素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其动机大多数都是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这种贿选预期利益越大,动机就越强烈,贿选的投入也就越高。其结果是投入越多,贿选成功后当选人将会加倍地将自己的贿选投入快速收回来。如果没有回收的可能或没有值得回收的利益,也就不可能有什么贿选。可预期的利益越多,选举竞争就会越激烈,贿选投入的成本也会越大,即贿选每张选票的“价格”会越高。相反地,如果可预期的利益相对低下,那么贿选的成本就相对较低。决定贿选成本的具体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村民的富裕程度。越富裕的乡村选民往往越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越不在乎蝇头小利,贿选者越不容易买到选票,选票的要价越高,贿选的投入就越多。(2)选民人数。往往人数越多需要买得票越多,花费也就越大。(3)参选者竞争状况。参选者越多、竞选越激烈、采取贿选手段的人越多,选票的竞价越激烈,选票的价格越会上扬。(4)边界(关键)选票价格最高。边界选票是指能最终决定贿选者能否当选的少数选票。几个参选者已经拉到的选票相差无几,而没有被各方拉到的选民的选票就成了关键的少数,这时这些选票也就最具有价值,贿选者也就越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来买到这些选票。
治理贿选的举措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贿选行为。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贿选只有一条涉及,比较原则和模糊,甚至关于什么是贿选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而对贿选者的处罚同样缺少明确规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取消贿选者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资格,而没有其他处罚措施,这对打击贿选行为,遏制贿选现象蔓延很不利。因此迫切需要的是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加大对贿选的打击。对群众举报有贿选行为发生的,要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就进行严肃处理。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资格无效。对受贿选行为人指使,帮助其行贿,收买选票的一般村民,要公开进行批评教育。对受人指使故意破坏选举会场秩序的,建议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对参与贿选活动的党员,建议党的纪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村民了解贿选者的动机,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要教育农民认识到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其动机大多数都是出于经济动因,即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并且投入越大,当选后的行为也越值得忧虑。那些依靠贿选当选者只可能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来进行权钱交易,中饱私囊,而不可能用于为村集体、村民服务上来。目前很多地方的村民已经对贿选者的险恶动机已有所觉悟,一些村庄选举时就出现了这样的标语:“千万不要把票卖,一票能把大事坏”,“请客送礼给糖豆,选上以后割你肉[5]”。同时要逐步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使村民领会到自己手中的一票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他们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那么他们在运用自己神圣的权力时就会慎重得多。同时在是否接受贿选、是否出卖自己民主权利这一选择的过程,最终会强化他们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的意识。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农村干部的权力
首先要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以提高贿选的成本,使农民不再会因一条香烟、二三拾元人民币出卖自己的选票。其次要健全法律法规,缩小农村干部的权力,使农村干部的权力只限于十分必要的公共事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把支配土地资源配置的权力从农村干部的手中剥离出来,交给市场支配,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同时要发育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把一些公共事务交由这些组织处理。
作者单位:周建伟:烟台师范学院心理与教育学院
陈冬生: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