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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子邮件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2005-04-29

恋爱婚姻家庭 2005年6期
关键词:代书见证人继承法

宁静老师:

你好!

随着网络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许多老人利用这一现代化的工具,通过电子邮件将自己的遗嘱邮寄给子女,按照自己的意思向他们宣布遗嘱内容。请问发电子邮件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读者:王大伟

王大伟读者:

根据《继承法》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要求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5种认可的遗嘱形式,它们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的公证而订立遗嘱的一种形式。公证机关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确认,因此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订立公证遗嘱,要求遗嘱人与公证员一同办理,在公证员面前书写或口述遗嘱内容,公证员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和遗嘱内容。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写成的,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订立遗嘱的一种形式。这种订立遗嘱的方式比较方便,又可保守秘密,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自书遗嘱要求的书面格式严格,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而且还需要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遗嘱人如果要对先前订立的遗嘱进行修改,也应由本人加以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要求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并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书写的遗嘱要经遗嘱人确认,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选择见证人时一定要注意,不能选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4)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以录音带录制来表达遗嘱人意愿的遗嘱方式。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但易为他人所伪造、篡改,且不易保管,因此《继承法》对录音遗嘱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制作录音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内容,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说明制作的地点、制作的时间,制作完毕后要将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后交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

(5)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口头遗嘱最为简便,但最难认定,因此《继承法》规定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订立,并须遵守严格的形式。遗嘱人只有在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必须记录口述遗嘱的年、月、日。危急情况解除以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

王大伟读者,法律只规定了上述5种有效的遗嘱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将自己的遗嘱邮寄给子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遗嘱。

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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