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亟待立法
2005-04-29
中国经济信息 2005年7期
农业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弱质产业”,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尤其是种植业和养殖业“靠天吃饭”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加上农户的保险意识不强以及保险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之间的落差,导致“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出现。
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农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令人遗憾的是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仍未落实。“如果中央政府不出钱,让农民自己掏钱,势必增加农民负担,那么,这个立法就要慎之又慎了。反过来,要鼓励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你必须要有政策,需要税收的让步,道理是一样的,政府在当前的财政状态下,农业税已经全免了,再进一步减免税收,政府能不能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说,“立法就意味着强制。”
业内专家认为扶持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必须采取强制手段,要尽早出台“农业保险法”,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在制定农业保险法时应明确以下内容:首先,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救农业保险的不充分状况,不以赢利为目的,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险保障。第二,保险模式应准确定位。在农业保险范围内,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并用的经营模式。但要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都享受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第三,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必须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关系,使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