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金龙跨国专利纠纷
2005-04-29李建伟岳振廷
李建伟 岳振廷
从引进、打压到结盟
作为国内首起因专利保护期延长引起的专利纠纷案,芬兰奥托和河南金龙虽然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了近两年的“长征”,终于在不久前画上了句号,但其给企业界留下的却是一连串的反思——
专利恩怨纠纷由来已久
河南金龙与芬兰奥托之间的专利恩怨纠纷由来已久。
早在1988年3月26日,芬兰奥托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种铜及铜合金管的制造方法”的专利,随后被中国专利局授权,专利号为88101739.6。这项专利也同时在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40多个国家申请了发明专利。
1991年4月15日,河南金龙引进了芬兰奥托第一条铜管生产线,也是国内的第一条生产线,金龙支付了巨额专利费,专利许可证授予买方非独占的允许制造、销售和出口铜管权利。此后10年间,河南金龙又先后从芬兰奥托引进和自行组建了3条生产线,并支付了专利使用费。
在河南金龙引进芬兰奥托生产线的同时,芬兰奥托又向江苏太仓转让了二条生产线,同时,受中国巨大市场利益的诱惑,自己又在广东中山建立了两条生产线。芬兰奥托不仅成为中国境内的技术转让者,也成为中国市场的竞争者,但在国内已经形成规模的铜管企业的竞争下,芬兰中山公司的效益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芬兰奥托曾提出在中国划分销售区域,被河南金龙婉拒。从此,芬兰奥托与河南金龙的关系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
2001年4月25日,河南金龙与奥托昆布达成了一份备忘录。河南金龙通报了准备在中国发明专利15年保护期届满日、即2003年3月26日,在河南新乡再建两条铜水管生产线,并和日本一家公司合资在上海浦东再建一个铜管厂,并邀请芬兰奥托参与合作。芬兰奥托声言不参加合资,但表示积极支持河南金龙的生产线建设。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政府在一些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在谈判方面作出一些让步。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80号公告,规定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保护期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20年。这样,芬兰奥托公司在中国授权的88101739.6号专利保护期就延长到了2008年3月26日。
这可是天上掉下的一个“大陷饼”。芬兰奥托欣喜若狂,立即通知河南金龙,他们不同意河南金龙在新乡的二条铜水管线的建设,同时要求河南金龙已付费50000美元的第三条生产线,在2003年3月26日以后,也不能再生产,要另行付费。
2003年3月,芬兰奥托昆布公司以河南金龙3条生产线专利侵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申诉,要求每条生产线支付专利许可费400万人民币,3条线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成为入世以来河南企业遭遇的专利侵权索赔标的最高的一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一时间,这场跨国专利纠纷在河南上下以及行业内引起了巨大轰动。
在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的支持下,2003年4月,先后接到芬兰奥托公司专利侵权指控的中国7家铜管生产企业,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芬兰奥托的这项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并拿出充足证据,证明该项技术在申请专利以前,曾经在多国、多家企业得到应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要求,并指出该项专利曾经于1999年4月被德国联邦法院宣告无效。
2004年2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芬兰奥托公司ZL:88101739.6号发明专利无效。芬兰奥托昆普公司不服裁决,于2004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的判决,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如今,芬兰奥托以金龙产品出口美国为借口,在河南金龙出口美国市场的集装箱行驶的途中,扬言要“炸响”早在美国设置好的“专利地雷”。这样,专利,已经成为河南金龙再也绕不开的“门槛”。
“贸易杂技”化解专利危机
金龙专利纠纷惊动了中、芬两国商务部、外交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2004年11月14日,芬兰商务部长访华,双方都指示各自大使馆参与协调纠纷。但是,芬兰奥托公司故意拖延时间,并步步加码,每条生产线专利使用费比以前提高了20万美元。各方调解均告无果。
河南金龙没有坐而待毙,他们马不停蹄,委托香港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到美国处理知识产权官司一流的丹尼斯律师事务所,搭建起法律平台,积极应对这场危机。美国丹尼斯律师事务所对案情进行分析后,迅速分析给出两条道路以供选择:1、河南金龙用的是已经付过专利使用费的生产线生产的产品,是合法的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2、与芬兰公司正面交涉尽快解决纠纷,美国律师所直接参与中、芬专利纠纷谈判。
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长杰权衡利弊认为,河南金龙在美国有把握打赢这场专利官司,但在美国启动司法程序化解这场纠纷,少则需要半年、多则三、四年。这条道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河南金龙失去进入北美市场三、四年时间,其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应把化解危机的重点放在第二条途径上。于是,李长杰这位在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风雨洗礼中,逐步走向自信和成熟的中国企业家,显示出了超人的胆略和镇静,“导演”了一场技艺高超的“贸易杂技”。
首先,河南金龙打破“常规”,与自己在美国本土最主要的竞争对手、美国最大的铜管加工企业Wolverine公司取得联系,表示要和该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邀请其总裁到中国上海洽谈合作。河南金龙提出:要让美国Wolverine公司做金龙在北美市场的独家代理商,金龙贴牌为Wolverine公司供货,但美国Wolverine公司要接受河南金龙产品的报价。
美国Wolverine公司大喜过旺,河南金龙贴牌产品一流的质量、依然优厚的利润空间,简直是一道送上门来的“圣诞大餐”。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了4年供货13万吨铜管的合同,而且美国Wolverine公司开出了优厚的条件:只要货一离开天津港,美国Wolverine公司马上就付货款。
这样,河南金龙吃了“定心丸”。他们接着和芬兰奥托进行了艰苦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河南金龙支付芬兰奥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条件是,芬兰奥托让出其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不再找金龙的麻烦。
事实证明,把昔日的竞争对手变为今日的战略伙伴合作关系这着棋,在化解河南金龙这场跨国专利纠纷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李长杰算了一笔帐,美国Wolverine公司给出的优厚价格,实际上将付给芬兰奥托的700多万美元专利使用费损失,全部由美国产品使用商“买了单”。金龙则顺利登陆了北美、欧洲市场,达到了“多赢”绝妙结局。
至于贴牌供货,金龙董事长兼总裁李长杰说,如果金龙强行登陆北美市场,势必将对Wolverine公司等我们在美国的竞争对手造成巨大的冲击,这些竞争对手很可能要联合起来,倾其全力,阻止金龙登陆美国市场,甚至提起反倾销调查,那样,后果不堪设想,金龙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他说,“在国际贸易合作中,没有友谊,只有利益。利益需要争取,但有时也需要妥协,妥协一定程度上是“润滑剂”,是为了更大的争取利益”。
金龙专利危机引发深思
一场惊心动魄、错综复杂的跨国专利危机,在政治、经济、外交、贸易、国际惯例的综合手段运用,在东西方文化、价值观的碰撞磨合甚至个人魅力的融合着、交织中,终于化解了。然而,这场跨国专利纠纷需要引起我们政府、企业和各界人士的深思。
芬兰公司和金龙的专利纠纷虽然以和解的方式最终妥善解决,但是这起专利纠纷也给我们的企业和政府敲响了警钟。
历史有着惊人的相似和运行规律。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80年代的台湾、韩国的企业,都受到了类似河南金龙的遭遇,遭到过来自美国、欧洲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指控,每年都要支付上百亿的专利使用费。如今,许多台湾、韩国企业有了自主创新能力,有了与欧美列强平起平座的资格,够得上“平等对话”的级别,欧美列强开始把大量订单交给台湾、韩国企业加工生产,并且和他们结成战略伙伴关系,联手打击其它“专利侵权”国家。如今,金龙与芬兰奥托的恩恩怨怨,从打压到结盟的经历,也就是重演了日、韩、台企业的历史一幕。这是中国企业成长壮大为国际型企业的必然,没有哪家跨国公司是没有经过危机的洗礼而成长起来的,成长是需要付出学费的,但中国企业披荆斩棘迈出过门的学费有时也太昂贵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