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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2005-04-29

女性天地 2005年7期
关键词:孙某陈某义务

离婚判决尚未生效,配偶遗产可否继承?

我姐经人介绍与陈某结婚。婚后,夫妻俩感情不合,陈某经常打骂我姐,我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陈某遇车祸死亡,留下一笔遗产。陈某父母以法院已经判决我姐与陈某离婚为由,不许我姐继承陈某的遗产。请问,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我姐是否仍然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

四川王玉芬

王玉芬女士: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始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书送达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你来信的情况看,法院准许你姐与孙某离婚的判决,因孙某提起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你姐与孙某仍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遇车祸死亡,作为配偶,你姐当然享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父母以法院已经判决你姐与孙某离婚为由,不许你姐继承孙某的遗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职工调离单位,所购房改房是否应该退回原单位?

我原是桂林市一家医药公司的女会计,在该公司分得一套住房。房改时我花了2万多元买下这套房子,拿到了房产证。由于公司的要求,在购房时我与公司签订了一项附加协议,内容是自拿到房产证之日起,我须在公司工作满10年,方可取得房屋自主权,否则,应当办理退房手续。前不久,由于种种原因,我提出调离申请,公司在予以批准的同时,要求我按协议规定在10天内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强制收回。请问,当初签的附加协议是否有效,单位是否有权收回房改房?

桂林李莉

李莉女士:

自1988年我国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已出台的有关房改的政策规定中,对职工辞职、调离时,所购房改房是否须退回原单位并无明确规定。但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规定:职工买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也有这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应理解为:职工以市场价或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公房,应取得相应产权。你所在的公司在职工购房时要职工与公司签订协议,规定职工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须在公司工作满10年,方可取得房屋自主权,否则,应当办理退房手续。我认为该协议一方面违反国家房改一贯政策的规定,对购房职工取得相应房屋产权的权利进行了有悖政策规定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违背职工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单位无权收回房改房。

妻子拒绝同居,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我与妻子因种种问题,感情一直不好,去年,妻子与我分居,我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妻子履行同居义务,结果被法院驳回。新婚姻法不是规定了配偶权吗?法院驳回我的强制执行申请,岂不是与配偶权相悖?

湖南 刘海

刘海先生:

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婚姻法》的精神理解,夫妻双方有配偶权,但该法并未规定夫妻双方一定要履行同居义务。同居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要件,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的维系,更关系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关系问题。各国在立法中,在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共同生活义务的基础上,对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般都进行了规范。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同居问题可以说还是空白。目前正在试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8条规定了夫妻互享、互负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在适当时候,我国将会填补婚姻立法的这项空白。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求,主要基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精神,不愿离婚的一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精神,申请执行对方履行同居义务。驳回你的诉求,符合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及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

我应该承担丈夫独自借的外债吗?

2000年12月份,农村实行土地延包改革,男友家为了多分得一些土地,要求与我结婚,可是我们没有感情基础,领了结婚证后却形同陌路,我还是回娘家住。可他却以我的名义向县妇联借了5000元,给他父母家买了手机、电视机、打米机,又向外借了2000元盖房子,这些事情我先前一点也不知道,最近我们正闹离婚,他借钱买的东西都归他了,可法院判令他借的钱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我偿还部分债务。我深感不平,不愿承担他欠下的债务,因为这些年来我没拿过他半分钱。请问,我需举出哪些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共同债务?

广西 兰玉珍

兰玉珍女士: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应首先由对方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证明该债务是对方的个人债务,根据你的情况,可从以下两方面举证:一、举证证明你们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你们只是申领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则这些债务一般应由对方自己承担。二、举证证明借钱购买的手机、电视机、打米机、盖的房子的使用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对方在使用,你没使用,则这些债务一般应由对方自己承担,当然因举债得到的这些东西,也应归对方所有。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方主张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你否认,如果你们双方都没有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对方举证的证明力不强,法院应支持你的主张,认定该债务是对方的个人债务。

姐姐能否独自出卖、转让共有房产?

我从小父母双亡,和姐姐相依为命,由姐姐抚养长大成人。1999年姐姐未经我同意,将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屋,出卖给他人。请问:姐姐未经我同意,能否出卖、转让共有的房产?

江西蒋莹

蒋莹女士:

所谓房产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房产的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两者最显著的区别是: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同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消除,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你来信中所涉及的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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