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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进取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4-11-08县人大

中国民族 2004年10期
关键词:自治县彝族人大常委会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与的各项职能,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学习,使人大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

一、健全机构,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1985年1月22日,经自治县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增设了人大经济科、法制科、教科文卫科。为了适应工作需要,1987年3月14日自治县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了民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1990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又在原设人大办公室、民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新增设了农业工作委员会,并确定了各工委、办的对口联系单位和职责范围。为了增强与对口部门及上级机关的联系,在2001年县级机构改革中,人大常委会将民族工作委员会改为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目前,人大常委会机构较为健全,各工委、办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及各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为常委会较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促进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1984年12月在县委领导下成立了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及时抽调和聘请人员组成条例起草班子,在广泛征求上级部门和县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88年9月26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在此基础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经济、政治、文化的特点,又先后制定了《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产管理条例》、《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等9部单行条例。修改后的《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项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三、加强机关建设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和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暂行办法》、《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等二十多个制度,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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