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推进民族立法工作
2004-11-08罗日巫日
罗日巫日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颁布至2001年修改出台以来,马边彝族自治县把贯彻落实的重点突出在民族立法工作上。马边彝族自治县自1984年成立以来,为加快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高度重视依法治县工作,切实推进民族立法进程。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从解决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出发,本着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按照积极慎重、突出重点、成熟先立、务求实效的立法原则,拓宽发展思路,进行大胆探索,重点在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和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以及财政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研究,组建起草工作班子,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先后制定了《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马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等1件自治条例、8件单行条例、1件自治条例(修正案)。这些自治法规的制定实施,给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进步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使马边的发展有了更广阔的空间,为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坚持依法治县,以民族立法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马边得到了实惠。事实证明,这是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必然结果,也是马边经过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民族立法工作付出努力的重大收获。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无论在民族立法工作的具体活动中,还是在自治法规的规定中,都要坚持立法为民,始终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广大干部群众的心智凝聚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下,形成强大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二、民族立法工作要依靠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精心指导和耐心协调来开展。在我县《自治条例》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子寿和民宗委负责同志多次亲临指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民宗委的同志也多次具体指导。市人大主任会议对《自治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专题研究。在《自治条例》修改过程中,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三费、一收入”)的变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民宗委做了艰苦细致的协调工作,得到了省级有关部门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市委也多次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和马边、峨边《自治条例》修改领导小组领导进行专题研究,有力地促进了《自治条例》修改工作的顺利完成,并经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治条例》(修正案)的施行,省、市不再参与“三费、一收入”的分享,使马边抓住并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仅2003年马边得到“三费、一收入”返还共550万元,增强了马边发展的“造血”功能,为马边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注入了新鲜活力。
三、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县委的领导。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在县委的具体关心下,特别是在《自治条例》修改过程中,4次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结合实际研究修改重点,并决定每年列入财政预算8万元作为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工作经费。正是如此,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和依靠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做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紧紧围绕县委的重大决定、决议和重点工作、中心工作进行,通过立法程序把党的政策依法变为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
四、民族立法工作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民族政策,使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具有针对性、可行性。五、民族立法要大胆吸收和借鉴省内外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成果和经验。六、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以提高其民主性和科学性。立法的基本点注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走立法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同专家相结合的道路,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阶层、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法规的建议和意见,真正做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才能制定出内容明确具体,具有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高质量自治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