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制定新政策 帮助下岗人员再就业
2004-06-08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月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方针,税务方面制定了三大类政策。
第一类,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比如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比如说,我们同时又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就是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了三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分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两种情况。比如说,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它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30%以上。如果现有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不到30%,我们规定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即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但特别说明一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因为它缴纳的是增值税,其他的政策都可以享受。
第二种情况是对现有的企业,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条件同样是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者以上。对现有企业还有一条税收政策规定,那就是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两千元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对象是:第一,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第二,加工型企业。对于加工型企业,我要特别说明两点,一个是劳动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一个是社区街道举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
第三类,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条件的,就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谓符合条件要有四个方面,比如说,必须要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比如说产权清晰、独立核算,比如说职工要变更劳动关系等等。 除了上述这些新制定的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以外,我们还有一些老的政策规定,照常执行。但是,新老政策只能选择一个方面执行,不能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