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简称须严肃规范
2004-04-29蒋剑翔
蒋剑翔
6月8日《人民日报》“政治·法律·社会”版“时政纵横”栏目登了一篇消息,引题为“最高法”,主题为“加大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案件审判力度”,初看标题,我以为国家又出台了什么重要法律,往下一看,方知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案件的审判力度。原来“最高法”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简称,只怪本人孤陋寡闻。
应该说简称是好事,删繁就简,以一当十,一目了然,谁都喜欢。比如,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把“美利坚合众国”简称为“美国”,一般情况下行文说话就方便多了。但是,简称也不是随意可以用的。首先,简称本身就要求简练、通俗、准确、清楚、明白,不能因减少字数而害义,或产生歧义,更不能让人反感和庸俗化。其次,使用简称须有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什么地方能用,什么地方不能用,都有一定的讲究。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一些报纸、电视、电影、杂志,使用简称极不规范,花样翻新不说,有的太随意,几乎到了胡编乱造的地步。比如说,有的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为“村长”,明显与法律相违;有的把“个体私营经济”简称为“个私”,让人看不懂;有的把“人民银行”简称为“人行”,以为哪里人贩子;有的把“太平洋保险公司”简称为“太保”,总以为是那令人恶心的“盖世太保”。还有,“×局长”简称为“×局”,“×队长”简称为“×队”,等等,这些都是极不规范和雅观的。更为好笑的是,前些年广东媒体炒热了一个“军嫂”(军人妻子的简称),现在倒好了,“空嫂”、“月嫂”、“警嫂”、“税嫂”甚至“粪嫂”什么样的“嫂”都出来了,是已婚妇女就是“嫂”,干什么的就是什么“嫂”,真担心将来的社会是“嫂”声一片了。
某些报纸为了把标题做短一些,做醒目一些,不可避免会对一些较长的单位名称或词语进行简化,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任何简化必须严肃,必须明确无误。像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简称为“最高法”就很不妥,“法”与“法院”完全是两回事,不可混淆。这里倒不如多加一个字,用“最高法院”妥当一些。如不增字,用“高法院”也比“最高法”要好。当然,也许是报纸某个环节无意中漏掉了或搞错了一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