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姐输给“小偷”2分钟
2004-04-29欧阳正汉
欧阳正汉
存折被窃电话挂失遭拒
2004年2月25日晚,家住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的林水奇先生下班回到家,打开房门后大吃一惊,家中遭窃,一片狼藉。经清点,除了其他物品,还有3张银行存折被窃。一张是存有3万多元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张是在工商银行闸北区支行开户存有1万元的定期存折,另一张是在工商银行浦东新区东昌支行开户存有2万元的定期存折。林先生不知小偷是在当天上午还是下午偷窃得手的;不知此时钱款是否已经被小偷取走,因为他的存折上都没有留下密码。林先生当晚即打电话给工商银行申请挂失。在电话里,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林先生,现在只能查询活期存折,存折上的钱尚未被取走,已帮他办理了挂失手续,定期存折必须第二天早上储户本人到当初开户的银行去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天早上,林先生8点钟就来到东昌支行门口,一直等到9点银行才开门。林先生排队排在一个储蓄柜台前,等排到后,柜台小姐告诉他办理挂失手续是在另一个柜台,林先生只好又换了一个柜台去排队。9点10分,等排到跟前,林先生报出了在此开户的2万元存款的号码及存款日期,出示了身份证,小姐打开电脑一查,还好,2万元存款还在。林先生暗自庆幸自己运气好,他请求小姐马上在电脑上把他的存款冻结。可是小姐却不着急,发给林先生一张挂失申请表格让他先去旁边填表。小姐没有想到,就在林先生填写表格的时候,小偷却抢先了一步。
小偷的动作比银行快了2分钟
在另一处工商银行杨浦区支行,小偷也在排队。据后来的录像资料显示,9点15分,小偷排到柜前,他把从林先生家里偷来的一张活期存折和两张定期存折一起交给柜台小姐要求全部取出,小姐先把活期存折在电脑上打了一下,告诉“小偷”活期存折已被冻结了。“小偷”收回活期存折放进口袋,嘴里还嘀咕:“莫名其妙,怎么会冻结了?或许是你们电脑有毛病。”接着,两张定期存折没有被冻结,“小偷”顺利地取走了3万元本金外加3000多元利息。
这一边,等林先生填写完表格后交给柜台小姐,小姐正准备输入电脑时。突然,她大叫起来:“出鬼了!出鬼了!明明刚才还在的款子怎么被人取走了?”
电脑里显示,取款的地点是杨浦支行,林先生愤怒了,当即打110报警。
事后,东昌支行不肯承担违约责任,林先生将银行告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东昌支行承担那张2万元定期存折的损失。开庭时,原告代理人胡晓琪律师认为,在储户存折被盗申请办理挂失时,银行有义务在查明相关情况,确认挂失存款未被他人支取时,必须立即停止支付,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107号令《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付的,储蓄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提供相关资料和身份后,查明了原告挂失的银行储蓄存款未被他人取走,被告工作人员应依法立即办理停止支付手续。被告应该知道原告被盗的银行存折随时有被他人取走的可能。很显然,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储蓄合同挂失后立即停止支付的义务,以致造成原告的储蓄存款被他人取走。
东昌支行辩称,由于原告在挂失时提供的存款账号、住址及数额等均有误,故经反复查实,方确认上述存款尚处于正常状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必须由申请挂失人填写书面储蓄挂失申请书,方可办理挂失手续。约9时17分,他人在杨浦支行将该存款提取。被告系按程序操作,被告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金、利息、诉讼费”银行全部兜着走
7月1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东昌支行赔偿林水奇存款本金2万元、利息2121元,案件受理费895元由东昌支行负担。
于春秀律师认为法院替百姓撑腰,判得好:失窃的当天,在办理活期存款挂失的同时,银行完全有能力同时办理定期存单挂失。退一步讲,就是在次日早上办理定期存单挂失,银行只要动作稍微迅速一点,服务意识再强一点,就完全可以抢在小偷动手之前挂失冻结存款。而事实是银行一次次错过时机,扩大了损失。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除负有按存款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存款、凭存单予以支付的义务外,还有及时为原告办理存单挂失止付之义务。原告在存单遗失后,向被告口头提出挂失申请,被告在确认存款尚在之时,即应视为原告的挂失申请已经得到被告的认可,被告即负有为避免存款随时遭人盗领而立刻为原告办理挂失止付的义务,至于书面挂失申请可于事后再按相关规定补办。现因被告履行义务不及时,致使原告存款被他人提取,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