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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2004-04-29

女性天地 2004年6期
关键词:能干补偿金规章制度

不必偷偷摸摸做兼职

海妮:

你好。现在的人说赚钱都是光明正大的,可我兼职赚钱总是偷偷摸摸的,说起来真有说不出的滋味。我是持证上岗的会计,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10年了,由于工作比较有规律,我份内的工作做得很轻松。前段,一位好友办起了公司,因为业务不多,只需要一名兼职会计就能做好公司的帐,他叫我去帮忙,我不好推托,于是做了兼职。最近,单位换了领导,新领导一上任就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工不许在外兼职。我十分害怕兼职的事被领导发现,可又不愿放弃这样的机会,为此觉得很苦恼。

湖北 王敏珍

王敏珍:

本来“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严格管理制度是每个单位必要的管理手段。作为一个单位的人,遵守这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必须的、应该的。单位不允许兼职,而你要保住在这个单位工作的饭碗,不兼职就是了。但是,你现在遇到了一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对于兼职,国家有明文规定,为了使科技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劳动积极性,把所学专长更多地奉献给社会,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国家提倡、鼓励劳动者通过正当劳动获取报酬。应该说,如果单位的规章违反国家的政策,单位就应按国家政策修改规章。如果你们单位的规定真如你文中所述,你可查找有关文件提供给领导作为修改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如单位领导不予重视,你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上反映,争取上级部门督促单位落实国家政策,直到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单位制度修正为止。而你也不必给自己增加压力,把正当的兼职劳动当成见不得人的事来做,即使一时不便公开,也不要从心理上否定自己的选择。

海妮

干就干能干之事

海妮:

周围的人都说我能干,可我前一段时间连续做了两次生意都以失败告终:开了一年多的快餐店因一伙地痞流氓的滋事而损失惨重,无法继续营业。之前做过一次水果生意,从南方进的一车皮西瓜被当地车站的地头蛇压在站台一星期发不出来,等运到本市卸车时西瓜已经烂了三分之二,3万元钱打了水漂。我为这两次失败难过,也对自己是否真的能干产生了怀疑,这么简单的事我都干不好,我还能干什么呢?

黑龙江张效立

张效立:

能干并不是不可能失败,做快餐店、做水果生意都不是简单的事。在生意场上,没有哪个生意人没有失败的记录。但可以说,没有足够的办法避免流氓的捣乱,不能防止西瓜的损失,说明你的经验、你的预测能力、人际交往办法等方面还存在问题,你还需要实践的锻炼,需要经验的积累。如果两次失败生意的确伤了你的元气,停一段时间休整一下还是很必要的。你可以寻找失败原因,对自己的各方面素质进行分析,你可以向自己设问,你的哪方面能力欠缺,以后通过努力是否可以提高,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扬长避短重新选择合适自己的事,干自己能干之事,减少失败记录,才是明智之举。建议你先选择一些投资少,风险小的项目,比如去给别人打工,做做保险业务,搞搞网络销售,直销产品,在产品推销过程中学会观察、学会预测、学会与人交流,积累生意经验。当你的工作做出了成绩,成功的快乐就会油然而生。当你享受到成就感的时候,你就不会怀疑你的能力了。

海妮:

辞退职工不一定都要给补偿金

海妮:

你好,我有些关于劳资纠纷方面的问题想向你咨询一下。

本年初,我顶下了一家小的五金工厂,可是有几个工人因为跟前面老板的问题,总是闹事,要不就不上班,我几次要辞退他们,可是他们说根据劳动法规定,要辞退他们,必须付给他们一笔补偿金和赔偿金,否则就是违法,他们要告我,弄得现在我辞退也不是,不辞退总这样闹也不是办法。我想问一下,法律是不是规定,要辞退工人,必须要支付这些补偿金什么的,有其他办法避免这种情况么。

陈织香

陈女士:

你好,看过你的来信,我了解到这确实是一些小型工厂的老板的困扰。似乎辞退工人,工人上告以后,总是不得不支付一笔补偿金了事。其实,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多种情况,并不是每一种情况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针对你提到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工人严重违反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这时,只要是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不存在违反法律的内容,那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赔偿金,是在依法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下作出的赔偿,现在既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那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海妮

如此撤销录用通知应付违约赔偿

海妮:

你好!我是武汉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为了能够实现在省城工作的愿望,我从去年开始就多方收集就业信息,参加各种形式的面试。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今年二月份,我终于得到了一个外资企业的赏识,并很快收到了他们的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上明确地注明了我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福利以及最后报到时间。

我拿到录用通知后,马上与该公司人事主管取得联系,明确自己的求职意向,并保证能够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工作。随后,我就在公司附近租到住房,并做好一切上班的准备。可就在这几天内,公司突然打电话给我,随后以信件的形式告诉我,由于我与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不再录用我,并要求我予以谅解。

现在已经接近应届毕业生择业的尾期,加上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我现在几乎像是热锅上的蚂蚁,所以,我想向您们求助,我有什么办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吗?我该怎么办?

一个痛苦的大学毕业生

痛苦的大学生:

你好!首先要说的是,你要对自己充满信心,要满怀希望地追求下一个目标,相信自己能够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

那么,现在我想就你所反映的问题,从法理上做一个说明。也就是要探讨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的意义。从你的描述来看,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包含了具体的工作种类、岗位、地点、报酬、福利以及报到时间等。因而,可以说,录用通知书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而不是一种“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认为公司同意录用你的意思是非常明确的,愿意与你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要约。但是一旦你承诺同意要约的内容,那么该要约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你有权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从这个案例来看,你已经拿到录用通知,并向用人单位明确说明自己的求职意向了,这使得你的承诺合法有效,并为签订劳动合同作了充分的准备。所以,总的来说,该公司单方面要求撤销合同,拒绝录用你,你可以依据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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