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粤鲁农民收入比较与分析
2003-04-29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苏、浙、粤、鲁四省,同处我国东南沿海,经济总量和农民收入水平在全国各省中均名列前茅。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一项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模式或类型一般分为四种,即农业推动型、农业主导型、非农业主导型、城市带动型,而苏、浙、粤、鲁四省同属于非农业主导型,其主要特点为不仅非农产业收入增量占农民收入总增量比例较大,成为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的基本动力,而且非农产业收入接近以致超过农业收入所占比重。据测算苏、浙、粤、鲁四省农民纯收入中非农产业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3.2%、72.4%、62.3%和50.7%,非农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他们的共性。但是,四省农民收入不仅总量、结构不同,而且增长的速度、增长方式差异较大:浙江农民收入来自本地企业的收入无论在总量还是在比重上都居霸主地位,广东农民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占优,山东农民的农业收入领先。
四省农民收入的差异比较
农民收入现状的比较
分析四省农村居民收入的基本状况,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四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及在全国的位次。2001年,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省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784.7元、4582.3元、3769.8元和2804.5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3%、7.7%、3.2%和5.5%,在全国分列第3、第5、第6和第8位(见表一)。江苏比浙江低797.6元,比广东和山东分别高14.9元和980.2元,若以江苏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则浙江、广东、山东与江苏之比为1.211:0.996:0.741:1。
农民收入结构的比较
苏浙粤鲁四省除在农民收入总量上有一定的差距外,在收入结构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表现在几个方面:
1、工资收入、农民经营收入和财产性与转移收入三者结构上的差异。
从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来看,江苏工资性收入以及占纯收入的比重和纯收入总量一样,低于浙江,居次席,广东第三,山东第四。2001年,江苏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819.79元,占纯收入的48.1%,浙江为2225.87元,占48.6%,广东为1527.17元,占40.5%,山东为965.67元,占34.4%。
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在总量上浙江仍居首,其次是广东,江苏第三,山东第四。但在比重(占纯收入,下同)上山东居首位,广东仍居次位,江苏第三,浙江第四。2001年,江苏为1782.82元,占47.1%,浙江为1999.92元,占43.6%,广东为1956.06元,占51.9%,山东为1705.29元,占60.8%。
财产性及转移性收入无论在总量上还是比重上江苏都大大低于浙江和广东,略高于山东。2001年,江苏人均财产性及转移性收入为182.10元,占4.8%,而浙江为356.56元,占7.8%,广东为286.56元,占7.6%,山东为133.54元,占4.8%。
2、工资性收入内部结构上的差异。
目前,农民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一般可分为在非企业组织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以及其它收入四个方面。浙江由于本地乡镇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一直是农民增收的亮点。而广东农民外出打工的增加也是农民收入增长的支撑点。江苏在本地企业收入方面与浙江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而在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方面与广东亦差距明显。2001年,农民非企业组织劳动得到的收入江苏为287.89元(占工资性收入的15.8%,下同),居第二位;浙江仍居首位,为456.15元(占20.5%);山东第三,为241.13元(占25.0%);广东第四,为211.52元(占13.9%)。从本地企业劳动中得到的收入浙江仍占先,为1182.71元,已占居工资性收入的半壁江山,比重高达53.1%;江苏为833.4元(占45.8%),列第二;广东第三,为396.18元(占25.9%);山东第四,为328.76元(占34.0%)。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广东第一,为821.22元,占工资性收入的一半以上,为53.8%;江苏为527.34元(占29.0%),排第二;浙江第三,为268.64元(占12.1%);山东第四为237.29元(占24.6%);其他工资性收入江苏为171.16元(占9.4%),列第二位,浙江居先,为318.37元(占14.3%),广东第三,为98.25元(占6.4%),山东第四,为158.50元(占16.4%)。
3、家庭经营纯收入内部结构上的差异。农业收入山东以1091.7元和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64.0%独占鳌头,也是四省中唯一超千元的省份;广东第二为932.76元,占47.7%;江苏第三为874.07元,占49.0%;浙江第四为709.91元,只占35.5%。林业收入四省相差不大,苏、浙、粤、鲁分别为31.06元、24.97元、31.41元和28.49元。牧业收入广东以249.81元居首,江苏以240.88元居第二,浙江第三为174.41元,山东第四168.41元。渔业收入广东因海洋渔业发达高居第一为157.41元,其他三省因差距较大,只能望其项背,江苏第二,为93.02元,浙江第三,为46.93元,山东只有17.76元,不足浙江的一半,只有广东的7%。工业收入因浙江乡镇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强劲,以307.19元居首席,江苏以154.76元居第二,只及浙江的一半,山东和广东差距更大,分别为77.24元和48.7元。建筑业收入浙江仍占据首位为149.28元,广东次之,为109.04元,江苏作为建筑业大省,也只有72.97元居第三,山东为36.66元。第三产业收入浙江仍为先,为587.23元,广东第二,为426.93元,江苏和山东分列第三、四位,分别为316.04元和285.01元。
4、财产性和转移性纯收入江苏明显低于浙江和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除了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等生产性收入外,还有非生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出售财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财产性纯收入和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收入、农村外部亲友赠送收入、救济金、保险赔偿、退休金土地征用补偿等转移性纯收入。2001年江苏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和转移性纯收入为182.10元,浙江为356.56元,广东为286.56元,山东为133.54元。转移性收入四省差距并不很大,最高的浙江(183.06元)只比最低的山东(100.24元)高83元,江苏和广东分别为129.82元和173.95元。财产性收入四省则差距甚远,最高的浙江(173.5元)比最低的山东高4.2倍,江苏(52.28元)与浙江和广东的差距也很大,不及浙江的三分之一和广东(129.82元)的二分之一,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主要反映了经济实力以及投资和收入增长后劲的差别。
5、农民现金收入的差距明显。农民收入由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两部分构成,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本质上讲现金收入才是真正反映出农民收入水平以及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农户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四省现金收入方面差距明显。2001年,江苏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了广东,但现金收入与广东仍有一定差距。浙江农民以人均现金收入5325.68元仍高居首位,而广东则位居第二,为3945.53元,江苏第三,为3879.79元,山东仍为第四,为3362.19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苏、浙、粤、鲁四省农民收入各有特色,浙江在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以及家庭经营收入非农产业收入比重大,广东外出劳务收入的贡献份额最大,山东在农业收入特别是种植业上的优势明显,江苏与三省相比没有明显的特长。
四省农民收入的历史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苏、浙、粤、鲁四省农民纯收入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1978年到2001年,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最大,增长26.8倍,年递增15.6%;其次是山东,增长23.5倍,年递增14.9%;江苏位于第三,增长23.4倍,年递增14.95%;广东第四,增长18.5倍,年递增13.8%。
1978年,苏、浙、粤、鲁四省的农民都不足200元,广东以193元位于第一,其次是浙江,为165元,江苏第三为155元,山东第四,为115元。80年代中期,四省农民收入并没有太大的差距,其位次有上有下,主要是这一时期农民收入主要是以农业收入特别是粮食收入为主。1983年,山东因粮食产量出现历年来少有的高产年份,粮食收入占据了比较大的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61元,既高于江苏(357元),也高于浙江(359元),只是低于广东(396元);到1984年,江苏粮食大量增产,加上价格的上扬,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了447.9元,在四省中跃居第一,这也成为江苏历史上唯一一年位居首位的年份,其次是浙江(446元)、广东(425元)、山东(395元)。到了80年代后期,四省农民收入发生了质变,浙江开始了领先,并一直保持到现在。1985年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49元居第一,江苏为493元,广东为495元,山东为395元。从1985年开始到2000年,广东的农民收入除1986年外(1986年江苏为561元略高于广东546元的水平)一直高于江苏,并保持一定的距离,由于近三年来江苏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开始高于广东,到2001年,江苏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开始高于广东。山东的农民收入水平除1983年外一直低于江苏。
上图是四省1978年~2001年以江苏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0的浙粤鲁三省农民纯收入折线,从图上可以看出,起初,浙江、广东和山东与100比较接近,1984年出现拐点,浙江和广东与100的距离逐渐拉大;到1993年,两省的距离逐渐与100靠拢;最近三年,浙江和广东的折线走势截然相反,浙江则开始远离于100,广东则与100靠近直至几乎重合。山东在1984年第一拐点逐渐远离100到1989年,之后虽有反复(1991年最接近100),但总体则往100靠近。
产生收入差距的原因分析
收入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从居民收入与GDP的比例关系等一系列指标分析,我们发现四省在富民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国家统计局有关专家研究表明,国内生产总值即GDP与农民收入具有强相关关系。一般而言,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即经济增长快,意味着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增多收入增加的同时,各方面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和消费增多,刺激农产品市场价格提高,相应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民收入增长快,对工业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增加,反过来刺激经济增长。反之,经济增长放慢和农民收入增长乏力相互制约。改革开放20多年农民收入和经济增长的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两者的弹性系数为0.65,表明农民收入增长对经济增长有着较强的依附性。据2001年调查,江苏人均GDP为12922元,低于浙江(14655元)和广东(13730元),高于山东(10465元),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总量保持相似的格局。
由于长期以来江苏城市化进程滞后,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2001年江苏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66%,在城镇职工总数下滑的同时,1990年以来农村从业人数始终保持在2600多万人的水平,农村第一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省从业总人数的比重也始终保持在40%以上。其中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达1500万人左右,1995年~1999年农林牧渔业的从业人数占全省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不仅没有下降,反面上升了0.2个百分点。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使得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业产业水平落后,农业内部结构优化的过程缓慢,严重地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根据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江苏农村城镇化水平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建制镇比例过低,1996年,江苏全省建制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只有48.5%,大大低于广东的95.7%的水平;建制镇镇区聚集的人口少,江苏镇区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只有6.1%,广东为12.4%,浙江为10.2%。农村城镇化指数与农村居民的富裕程度密切相关,我们选取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村城镇化指数两个指标进行相关分析,从中可以发现,人均纯收入高的地区则农村城镇化指数也高,反之,人均纯收入低的地区则城镇化指数则低。用江苏64个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村城镇化指数进行相关分析的结果看,其相关系数超过了0.8。小城镇对乡镇企业的聚集力严重不足,从镇区乡镇企业的集中度分布,1996年全省只有25.5%的乡镇企业集中在建制镇,72.4%的乡镇企业分散在广大的乡村,而且苏南、苏中、苏北的水平基本相当(集中在建制镇的苏南为26.5%,苏中为23.8%,苏北为26.3%)。近年来江苏农民收入增长幅度的回升与在城市化方面取得的成就有很大的关系,2001年,江苏省的城市化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到42.6%,比1995年增加15.3个百分点。
乡村企业发展的差异对收入的影响
苏浙粤鲁乡村企业发展差距的拉大,不仅影响了四省的GDP总量,也深刻影响了农民的收入。2001年浙江农民从本地企业得到的劳动报酬为1182.71元,比江苏高41.9%,成倍于广东和山东,浙江与广东之比分别为3.0:1,与山东之比为3.6:1。再从作为乡村企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家庭工业来说,浙江与三省的差距更大,2001年,浙江农民家庭经营的工业纯收入为307.76元,几乎比江苏高一倍,是广东的6.3倍,山东的4.0倍。可见,乡村企业发展的差异、农民从中得到的收入是四省农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成因。
自然资源的差异客观决定了农业收入的差距
江苏的耕地资源较为丰富。江苏地形以平原为主,平原面积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5%,高出其它三省,因此尽管江苏土地面积较小,耕地资源却相对丰富。2001年末,江苏实有耕地面积5061.7千公顷,比山东省少2627.6千公顷,比浙江、广东分别多出2936.4千公顷和1789.5千公顷(见表四),同时,由于江苏的耕地多位于冲击、淤击平原,土壤肥沃,因而耕地质量相对较好,加之所处的地理位置适中,气候条件相对优越,水资源丰富,灌溉条件较好,因此,在四省中,江苏耕地的复种指数为1.537,高于浙江(1.527)和山东(1.465),低于广东(1.587)。以每平方公里土地面积为载体所创造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江苏最高,为190.65万元;山东第二,为142.76万元工;浙江和广东相差不大,分别为108.84万元和107.72万元。这也就是江苏和山东农业收入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