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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新闻自由与新闻公正

2003-04-29何家栋

领导文萃 2003年12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出版新闻媒体

何家栋

中共十六大郑重地提出了“小康社会”和“政治文明”两个概念,前一个源于中国的传统思想,后一个则是通过日本辗转引入的西方概念,但二者都指向一个相同的目标。

“小康”一词,见于《诗经》:“民亦荣止,汔可小康”。在《礼记·礼运》中,第一次得到了完整的表达:“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弄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些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在小康社会中,应当有一种力量能够“著其义”,“著有过”,一方面“示民有常”,另一方面还能让“在势者去”。如果用马克思的话来说:“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都同样需要有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是政治的因素,但同时又不是官方的因素……这个具有公民头脑和市民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它是国家中的第三种权力。”

在西方社会中,“文明”一词源自拉丁文“Civili”,意指人的开化状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Civili”也有公民的意思,这就是说,比蒙昧和野蛮社会进步的文明社会应当是公民社会。马克思称受检查的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列宁把沙俄的新闻出版制度称为“亚洲式的书报检查制度”、“农奴制的书报检查制度”,与文明开化社会是不能相容的。1842年,马克思在抨击莱茵省议会维护等级特权时反问道:“既然英国报刊在最不受束缚的情况下也没有破坏历史基础,难道这不是恰好说明新闻出版自由的好处吗?”恩格斯则在1844年写道:“英国无疑是地球上(北美也不除外)最自由的,即不自由最少的国家……英国的政治活动、出版自由、海上霸权以及规模宏大的工业,几乎在每一个人身上都充分发展了民族特性所固有的毅力、果敢的求实精神、还有冷静无比的理智,这样一来,大陆上的各个民族在这方面也远远落在英国人后面了。”在恩格斯看来,对于一个国家的进步、繁荣、富强而言,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性还在海上霸权之上。

有人说,要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应在政治民主化、政治法治化、政治科学化、政治公开化、政治高效化、政治清廉化和政治文化世俗化等方面不懈努力。笔者以为,政治公开化的位置应当提升至第一位。因为马克思曾指出,“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希尔斯曼则说:“不管民主的定义是什么,没有新闻自由,民主本身就无法存在。”政治文明也罢,小康社会也罢,首先都应当是波普所说的“开放的社会”。封闭的社会或者僵化的社会,既无文明开化可言,也很难长期保持健康稳定的经济发展。

人们需要新闻自由,是因为他们需要道德的生活、政治的生活、科学的生活、趣味的生活。

正面的新闻报道可以感染人、鼓舞人、教育人,使人更加热爱生活、热爱事业、热爱祖国、热爱人类。道德熏陶需要潜移默化、细水长流,持之以恒,发掘和褒扬人性中的善良的一面,揭露和抨击人性中丑陋的一面,扶正压邪,扬善抑恶。但是,以往的“正面宣传”却承担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改造人性,塑造“新人”。为此,就要用谎言来包装“正面人物”,让他们说“高大全”(实际上是“假大空”)的语言,做一些违背常情、不可理喻的事情。新闻媒体在权力的胁迫下说假话成为常规,偶尔说了真话反让人难以置信,这是当前社会道德败坏、诚信丧失的一个重要根源。中共创始人之一张申府于建党前夕曾在《新青年》上发表一篇《说实话》的短文,其中写道:“想从根本上打破以虚伪为一种特性的现世界,吾以为很有组织一个‘实话党的必要。这个党要从心理上,从形成这种心理的人间关系上,毁掉不说实话的因缘。”八十年过去了,他的号召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虚伪的世界,令人感到压抑和沮丧,让伦理道德失去了栖息地;不撒谎,说实话,是一切道德生活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人们对有尊严、有道德的生活的渴求就无法实现。没有公民“荣誉感”的社会,即使人均GDP再高,也与“小康”无缘。

“政治是人类社会的任何系统在涉及系统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及需要采取共同行动的事务中,其成员或子系统为实现自身特殊利益、价值、目标而自觉地施加影响力的活动。”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的动物。因为人生来就有自己的利益与目标。有利益就要表达,表达了才有实现的可能。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报刊=自由报刊=人民报刊,它们极其忠实地报道人民的呼声,“不通过任何官僚中介,原原本本地把人民的贫困状况反映到御座之前”。这是实现民主化之前自由的新闻媒介所能够发挥的政治作用。在民主社会中,自由的新闻媒介更成为各社会阶层和政治团体表达意愿、整合意见和凝聚力量的主要载体。相对而言,新闻自由对社会底层阶级更为重要。有钱人最希望通过钱的润滑作用在私底下悄悄运作,没钱的人则更依靠公开的声音和众人的舆论。在批判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反对工人阶级争取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政治自由时,恩格斯指出:“政治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和新闻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如果有人想从我们手里夺走这些武器,难道我们能够置之不理和放弃政治吗?有人说,进行任何政治行动都意味着承认现状,但是,既然这种现状为我们提供了反对它的手段,那么利用这些手段就不是承认现状。”他在《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中进而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没有出版自由,工人永远不能争得自身解放;争取出版自由就是争取工人政党本身呼吸所需的空气。

哈贝玛斯说:人的认识活动的发生,是文化超越自然的标志。认识是由兴趣促成和推动的,兴趣贯穿于人类日常的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中。梁启超也曾指出:趣味是生活的原动力,趣味丧掉,生活便成了无意义;能成为趣味之主体者,莫如一、劳作,二、游戏,三、艺术,四、学问。他主张趣味主义,趣味主义最重要的原则是“无所为而为”。新闻的功能,首在认识;媒体的吸引力,要看有没有趣味,能不能满足人们猎奇的心理。当温饱需求基本满足后,趣味主义就上升到价值清单的更高位置,这也是新闻媒体在小康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增高的基本原因。但是,新闻媒体在文化产业中有其特殊的职能和作用,它必须恪守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不能像文艺作品那样靠虚拟和编造取胜。“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最真实的新闻,恰恰是最有趣味性的信息。

恩格斯曾一再使用“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这个字眼。他指出,“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政治、法律、社会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哲学概念。在这里,“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由的意见”。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自由,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它要受到新闻真实性和公正性的限制。现代自由主义所谓的自由,都是指“公正的自由”,而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新闻不公正性包括:事实的不准确、不完整、不全面、不深入、没有解释、没有背景、没有语境。还有,新闻的事先策划、拒绝报道某件新闻、拒绝更正失实报道、记者采访报道过程的傲慢无礼、报道传言、报道谎言、不核实事实、无信源报道、匿名信源、煽情、渲染暴力、侵犯隐私等。美国的《公正新闻学》一书中指出报纸常常出现的九大不公正现象是:1牨ㄖ桨咽率蹈愦恚唬玻 报纸拒绝认错;3 报纸拒绝透露新闻源;4 报纸雇用了无知、浅薄或不合格的记者;5 报纸喜欢墙倒众人推、以攻击弱者为乐;6 报纸集中报道负面新闻;7 报纸缺乏多元的、多样化的报道和言论;8 报纸把编辑记者个人的意见掺杂在新闻报道中;9 报纸不愿承认:新闻并不是每天都发生。美国自由论坛主席Charles L. Overby 提出的“新闻公正性公式”是:准确+平衡+全面+客观+伦理=公正(Accuracy+Balance+Completeness+Detachment+Ethics=Fairness)。用早年《大公报》创办人的话来说,就是要贯彻“四不”方针(不党、不卖、不盲、不私)。

任何权力都会导致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则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既然新闻媒体是“国家中的第三种权力”,出现新闻腐败就是情理中事。新闻自由的坚定捍卫者、美国的杰斐逊总统曾指出,报纸过度自由会造成一种“危险的情况”,需要用“有益的压制”来对待“虚假的诽谤性文章”。那么,由谁来“压制”新闻媒体呢?根据恩格斯“绝对的新闻出版自由”,只能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来制约它,以保障新闻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而不能由行政长官来任意干预。正如马克思所说:“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因此出版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有人将自由与法制对立起来,视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新闻自由为洪水猛兽,迟迟不出台《新闻法》,认为《新闻法》会成为“持不同政见者”的保护伞,竟然还好意思吹嘘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

对于新闻媒体的行政干预与司法审理是有本质区别的。行政干预往往是事前审查和禁止,司法审理则只能是事后追惩;行政干预通常是黑箱作业,司法审理则必须公开进行;行政审查的理由往往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司法惩处则必须依据法条并形成判例。现在有些地方的宣传部门进行新闻干预时,连红头文件或首长批示都没有,只是通过电话或口头下达指令,可见他们是多么的心虚。

在制定《新闻法》和保障新闻真实性时,应当强调“来源真实”、“文责自负”的原则。虽然《汉堡新闻法》规定了新闻的谨慎义务:“新闻业在传播消息前,应当根据情况细心地就其真实性、内容和来源进行检查”。但媒体事实上很难在时效性的前提下有效鉴别内容的真实性,而只能优先鉴别来源的真实性。马克思就说过:“一个新闻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随时准备详尽无遗地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和根源。何况这样做需要许多时间和资料。”“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新闻媒体的义务主要在于保证新闻的“来源真实”而非“事实真实”。法庭应当惩处那些恶意造谣诽谤的编辑、记者或文章作者个人,而不应当动辄惩罚新闻媒体。在媒体激烈竞争的情况下,读者观众都是新闻真实性的法官,在这方面缺乏自律的媒体,就会失去社会的信任,从而失去新闻市场。

当代的新闻自由和新闻公正,还应当在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所谓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所谓隐私权,也是一种基本人权。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对隐私权的定义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的权利;个人私事自由决定的权利。知情权与隐私权显然存在着矛盾,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分寸,是新闻媒体非常困扰的事。现在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实行略有区别的双重标准。公众人物的言行与公众利益有着较大的关系,因此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向公众知情权方面倾斜;反之,在报道非公众人物时则应当向隐私权方面倾斜。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这种对待不同社会阶层的差异原则是符合社会公正原理的。近年来,国内涉及新闻侵权的案例中已引入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的理念。以下论点就引自法官的言论与判决:“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在媒体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或诽谤的前提下,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中,审核媒体侵权的标准应‘严格,对一般公民间名誉侵权标准则可‘宽松。所谓‘严格、宽松是说,同一类案件媒体可能就被认定为不侵权,公民之间可能就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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