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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3-04-29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18期
关键词:金融体制浮动信用社

(一) 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范围较小、力度不够,离预期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首先从范围上看,全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和农户、农村企业等,仍难以分享浮动利率改革的好处。迄今为止,相对于全国2000多个县市来说,试点县(市)所占比重毕竟不大,也只有百分之几。

其次,存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仍然比较小,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存贷款利率仍有很大差距,因而对民间金融的引导能力相当有限。根据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课题组对福建连江县的调查,在实行浮动利率改革试点的信用社,一年期种养业贷款利率上浮50%后,月利率为千分之6.6375;农村其他工商业贷款利率上浮70%后,月利率为千分之7.5225;而连江县民间借贷平均月利率在千分之15.0上下。信用社利率达到最大浮动后,仍然只有民间借贷平均利率的一半左右。

其三,在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的大多数试点中,试点范围仍然只限于设在乡镇的营业网点,而位于县城所在地的营业网点往往不属于试点范围,因此直接限制了浮动利率改革的效果。如福建连江县县城所在地集中了县域存款的63.9%,但县城的农村信用社仅吸收县域存款的4.5%。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仅为45.5%,大量存款通过商业银行的县支行,以上存二级准备金的形式集中到上级行。因此,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并没有有效制约农村资金的流失。

其四,农村信用社的体制问题,从根本上限制了浮动利率改革的成效。如果信用社缺乏适应市场的经营机制,导致其不注意改进贷款的营销;那么,由于存款利率上浮、吸收存款增加,也会导致信用社的资金筹措成本提高,甚至因大量资金贷不出去而增加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在部分试点地区已经出现了类似现象。有些信用社为了争取客源,吸引民间资金,导致存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大于贷款利率的上浮范围,甚至出现一浮到顶、刚性浮动等现象,这不仅影响了信用社的经营效益,还导致其存贷比下降、闲置资金增加。此外,虽然目前试点的浮动利率改革只限于信用社,但将它推广到商业银行将是早晚的事。一旦被推广到商业银行,那么银行之间、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可能导致银行、信用社的存贷款利差和利润空间迅速收缩,使部分银行和信用社陷入破产的边缘。利率市场化改革能否取得最后成功,从根本上还要取决于信用社自身能否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从而形成相对完善的利率定价机制和管理授权机制,将利率定价的灵活性和约束性结合起来。

(二)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惠及面仅局限于少数地区和信用社,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和政策问题的困扰,要发挥“主力军”作用仍然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具体政策执行中,农村信用社虽被当作合作金融,却经常“以合作之名行银行之实”,在金融监管中实际上被当作商业性金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常面临多元目标的冲突,多元目标的冲突造就了信用社内部经营和外部管理中的机会主义,成为影响其运行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信用社大面积亏损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合而为一仍是一个突出问题。人民银行和信用社联社虽然经常被赋予信用社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却经常处于“不管失职,严管违法”的困境。缺乏健全的行业管理体系,没有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成为妨碍信用社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从微观体制上看,农村信用社名为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却是“准国有金融机构”,甚至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主要呈现“政府主导型”特征。在农村信用社与农民或社员之间,“两张皮”的现象比较普遍,不仅农民不承认信用社是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缺乏入股信用社的积极性;就连信用社职工事实上也不承认这一点。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和社员股金往往形同虚设,有的甚至基本上没有社员股金,“为社员服务”无从谈起,“内部人控制”更是一个普遍问题。由于外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内部的所有者缺位和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充实资本金、提高抗风险能力等长期发展大计,多数仍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三)局限于信用社的农村金融改革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供给问题

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大局出发,农村税费改革是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解决增加农民收入的问题。从现实来看,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进展和效果,却大大超过了以信用社为重点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首先,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远远没有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那么大。其次,现实中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内部的改革,从而部分地限制了农村金融的组织创新,影响了有效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迄今为止,农村金融抑制、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歧视仍然相当严重,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仍然没有松动,甚至农村金融管制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然而,当前在我国农村,试图单纯依靠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完全解决农村金融的供给问题,是不现实的。道理很简单,在加入WTO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不能依靠单一主体(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村金融不能被排除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之外。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迟早会到来,并冲击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因此,在信用社之外的农村金融改革,越早越主动,越晚越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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