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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末端治理为源头控制 构建系统配套法律体系

2003-04-29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18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补偿法律

致 公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应逐步通过立法使补偿标准得以明确界定,补偿功能的区域统一性、检查验收的规范性等生态补偿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得以日趋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是在以“末端治理”模式为主的污染防治思路的影响下产生的,明显具有消极被动治理的缺陷。应实现可循环的经济模式,变被动保护环境为合理利用环境,改变目前以“末端治理”模式为主要特征的环保法律体系。

1.积极健全环境立法综合体系。在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各项具体的环境法规,从而形成健全的环境立法体系。环境立法应广泛涉及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各个方面,针对各种环境媒体和环境问题建立相关的法律,从而构成比较完整的环境法规体系。

2.高效协调各项法律规章制度。针对各单项环境法律法规中具体要求的不尽相同,重视立法程序和技术的协调,做到各项法律要求的统一,并对各项法律制度在基本法的层次上进行总体协调。

3.大力促进循环经济立法工作。使我国环境保护运动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根本性转变。为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确立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而规定产品制造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只有具有明确的回收可能性时,才容许投入市场。发展循环经济可采取如下主要原则:(1)生产者负责原则:谁生产,谁负责回收。(2)行业自律原则:政府应鼓励工业界自觉自愿地执行循环经济立法。(3)透明原则:生产厂商有责任公开商品的生产过程,使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力图从源头控制污染,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4.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运用价格、收费和税收手段,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及时出台一些力度较大的价格政策,引导资源按市场规则进行配置。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逐步达到补偿合理成本并略有盈利的水平。按照税费改革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改革,逐步完善税制,过一步增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功能。同时,应加快市政设施管理体制改革,使得污水和垃圾收集与处理单位在政府的监管下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真正实现市场化经营管理。

5.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必须有科学的态度以及系统的规划,特别是应该在观念转变、政策制订、管理机制的确立、对生态建设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冲突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等方面采取务实和科学的措施。

鉴于生态补偿和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在我国尚属探索阶段,在国际上也处于发展过程中。建议国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队伍,围绕循环经济的内涵和产生背景、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支撑、制度保障以及用循环经济的理念设计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等内容,进行专题项目攻关研究,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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