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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脑死亡立法的“冷”与“热”

2003-04-29李晓宏

大众健康 2003年2期
关键词:管理程序脑死亡技术规范

李晓宏

10月26日在武汉举行的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上,医学专家首次披露了由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第三稿)。其中规定,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砰吸机维护,呼吸暂停试验陌性),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据悉,我国脑死亡立法将于3-5年内出台。

在对待脑死亡的态度上,存在一热一冷两种反应:医疗界“热”——积极倡导、大力呼吁脑死亡立法;法学界“冷”一主张采取审慎、冷静的态度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陈忠华教授指出,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首先,脑死亡标准更加科学。一个已经出现了脑死亡的人是不可能被救活的;而某些患者在心跳和呼吸停止几十分钟甚至1个小时后,经过抢救却可能起死回生。脑死亡也不同于植物人。植物人有自主呼吸,少数还有可能一朝苏醒。其次,可以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抢救一名脑死亡患者一天所消耗的卫生资源是十倍、甚至百倍于普通病人。)

与此相比。法学界的“冷静”源于两种“担心”:一是担心脑死亡判断标准、技术规范、管理程序操作性差或不严谨,如什么级别的医院、医生有资格判定脑死亡。规定得过严或过宽,一旦医生判断失误,便会出现“过失杀人”——剥夺患者起死回生的权利。二是担心医生与他人恶意串通,谋杀患者。

陈忠华教授指出;制定脑死亡法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环境。脑死亡必须经过严格的医学试验和临床检查构成的诊断标准来确定。目前,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已初步制定了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脑死亡立法的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也将进入立法议程。今后,脑死亡将由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麻醉科、ICU(重症监护病房)等医生共同判定。

摘自《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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