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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FIDIG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管理

2003-04-29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3年4期
关键词:费率单价承包商

黄 艺

摘要:执行FIDIC条款的工程不断增多,其中变数最多的是工程变更管理。本文论述了工程变更管理的概念、范围处理程序、估价等问题。

关键词:FIDIC;合同;工程变更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引进外资和涉外工程项目也不断增多,而在这些工程项目中,大多数都是执行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特别是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和国际招投标、海外承包的工程项目。因此熟悉和掌握FIDIC条款的内容,并能熟练地运用,不仅能适应外资项目建设的需要,而且能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推动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促进国内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在FIDIC条款的内容中变数最多的部分是工程变更管理,因为工程变更常发生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这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一旦处理不好常会引起纠纷,损害业主或承包商的利益,对项目目标控制不利。所以,工程师应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

一、工程变更概念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变更不同于合同变更,前者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则属于对原合同需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建筑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依据初步设计图纸招标,因此在施工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的量值,是为了承办商编制投标书时合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之用,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值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视工程具体情况,可在10%~20%范围内确定)。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征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但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办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办商。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商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商同意此项工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此类属于合同工期的变更,既可能是基于增加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等情况,也可能源于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商施工的干扰而发布的变更指示。

三、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定或修改变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种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

1)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2)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3)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3)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四、工程变更的估价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师应通过FIDIC第12.1款和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商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导致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的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3.删除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除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五、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与国内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管理的差异

1.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处理原则不同。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管理中明确规定(专用条款),某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而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管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2.对删除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问题的处理不同。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执行的是(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合同,与我国现行工程计量方法有很大不同,前者实行量价分离;后者实行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量价不分离。就算删除原定的一部分工作,影响也不大。

总之,在FIDIC合同条件下,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充分做好现场记录资料和试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能使以后的变更处理方面,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同时,区分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与国内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管理的差异将有助于提高国内外建筑项目的竞争力,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接轨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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