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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倾销面对面

2003-04-29朱新颜

现代企业 2003年6期
关键词:进口国出口产品

朱新颜

近年来,中国企业和产品在国外市场遭受的反倾销诉讼急剧增加,被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由于中国企业应诉不力,使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一般都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越来越多的反倾销已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际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GA丌乌拉圭回合之后,关税的削减使各国的产品竞争加剧。许多发达国家将拥有低劳动成本比较优势的中国视为最主要的竞争对手。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被逐步取消。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工业免受外来冲击,纷纷采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措施,使得反倾销措施被一些国家滥用。

2、出口结构失衡,出口企业低价竞销。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产品大多劳动价格低,生产原料廉价,经营成本不高,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这些产品出口如果增量过快,易给出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同时,我国出口产品市场过于集中,以纺织品为例,80%集中在日本、美国、欧盟、香港等地。这样高集中的出口市场,如果产品出口量巨幅增长,容易引起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恐慌,增加了被反倾销的可能性。作为出口企业来说,由于生产源头多、低、散、乱的现象严重,极易引发行业内企业间在出口时竞相压价。在出口时企业间缺乏价格协调,相同企业之间对话较少,竞争多于合作,价格战愈打愈烈。这种低价竟销的情况长期持续下去,程度不断加深,就可能演变成出口倾销,引发其它国家对我国反倾销。

3、专业人才缺乏,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反倾销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因此,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均需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有些外国律师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这也导致了我国许多企业畏惧打官司,担心失败或承担责任。同时,许多企业担心其它企业“无票乘车”,胜诉了,行业内全体企业都受益;败诉了,费用却无人分担。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外国肆意刘华反倾销的气焰。

4、缺乏完善的反倾销机制。我国现在尚未建立有效的市场反倾销机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由于没有完善的预警机制,就不能及时反映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增长幅度、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和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的动态及信息。因此,企业难以及时采取措施规避反倾销,而政府的宜传、咨询工作落后于应诉工作,也没能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我国企业要积极应对反倾销,应采取以下对策;

1、通过进出口商会,加强对企业的贸易管理。外贸主管部门和商会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出口贸易的管理力度,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制约企业明显的倾销行为,进一步做好反倾销法规的宜传工作,增强企业的反倾销意识,同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搜集信息,掌握事态变化,提供咨询,提前防范。

2、改变传统的贸易方式,寻求新的贸易方式。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区域化的发展,仅靠单一的出口贸易方式已远远不够。我国的出口产品要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必须将目光放远一些,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国家应重点培养建立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和企业,对重点进口国和地区进行FDI,即由单独的出口贸易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实施走出去战略,力争在海外直接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有效占领区域集团内市场,扩大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

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加强科学管理。企业在收到反倾销调查问卷时,要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充分重视规范经营,健全财务工作,努力实现企业经营、财务记帐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提交问卷,反映其积极的应诉态度,而且有利于企业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并在反倾销中容易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4、企业应加强高端产品的开发,努力提高产品档次,争创名牌。中国企业今后应致力于开发高端产品,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为目标,提高产品档次,不再靠打价格战来占领市场,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就会减少,出口企业就能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要树立企业创新意识,发掘培养保护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应用开发性的科研院所进入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经营,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加快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以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为基础,力争在出口中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5、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企业市场化进程。企业应积极利用各种机会,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实施,并积极同反倾销发起国调查当局及政府交涉、磋商和谈判,要求取消“替代国”做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主体,减少国有股在企业中的比重,直至完全取消国有股。这种企业改制反映了产权问题,对于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极其重要的。

6、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由于在反倾销案中企业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从而导致企业应诉不积极。我国政府应出台相应的制度,仿效外国的做法,对于应诉与不应诉的企业区别对待。在反倾销胜诉后,积极应诉的企业允许其继续出口,对不积极应诉的企业禁止其出口,或征收惩罚性的出口关税,以提高企业的应诉积极性。同时可以从同行业出口企业每年出口额中按比例提取一定的份额,组成应诉基金,解决单个企业难以负担的应诉费用问题。

7、加强人才培养。应培养大批在理论与实践上熟悉世贸组织规则、懂得国际经贸业务、熟知法律、国际惯例、涉外税收会计及外语水平较高的人,并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通过与外国通晓反倾销法的专业律师的交流,向他们学习经验,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专家队伍,为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提供坚实的人才后盾。

8、加大国际合作。在我们出口的许多国家都有大使馆商务处,只要与商务处保持密切联系,就可以了解国外市场的变化,尤其是本企业出口商品在主要出口国的市场变化。与此同时,通过商务处的帮助,尽快在出口的主要国家建立起自己的营销网络。同时在国际竞争中,应加强与国际上各种相关组织·、专家和个人的合作,在各方面得到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在反倾销案中,被诉企业与进口企业是利害相关的伙伴。在被诉产品是否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往往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加强与他们的友好合作,可以帮助我们得到有利于我方的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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