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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只承担保护责任

2003-04-24

人民教育 2003年7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监护办法

2月24日,教育部组织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家座谈会,来自法律界、教育界的十余位专家就《办法》畅所欲言,他们的发言鞭辟入里,令人颇受启发。现将部分专家的发言摘登如下,以飨读者。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校究竟应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还是保护责任,这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很多人,包括我以前也觉得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但这种观点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而《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因此保护责任这个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很多人认为如果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它的责任就减轻了,但监护责任只针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学校对18岁以上的学生仍有保护责任,从这一点上看学校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对学生的保护更充分了。

张永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之前,很多学校为了防止事故发生,搞所谓“防卫教育”,就是所有的有危险的活动都不做了,有的学校拆掉了单双杠。这严重妨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损害了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如果连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不论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负责任的话,那么就否定了《教育法〉中学校对学生负保护责任的规定,也使学校无法预测自己的教育管理行为的后果。不论怎样做,都要负法律责任,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办法》依法重申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确定事故责任是根据过错原则,明确责任可以使各方增强预防事故、保护学生的意识。

劳凯声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一部法律好不好,要看它对社会的影响,是导致社会纠纷增多呢,还是平衡各方利益,使社会更加和谐。《办法》规定过错原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给学校划定责任范围,有利于明确保护职责,有利于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有利于保护学校办学。

办学总是存在风险的,做父母的也不能保证孩子在家永远没有一点磕磕碰碰,又怎么能要求学校做到呢?实际上这种无限责任、无限风险也是不存在的。只要办学,就一定存在学生人身伤害的可能性,我们可以把這种可能性缩小到最小,但谁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从教育理念上说,一个孩子的成长总是在活动中,要动起来,但这种无限风险完全束缚了学校的手脚。如果法律不考虑这一点,那么实际上不是保护学生,而是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

如何评价我国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特别多吗?我国小学、初中学生的人身伤害,住院治疗的占4%。资料显示,日本的幼儿园是1%,小学是4%,初中是7%,高中是4%,大学是1%,平均起来,两国大致的事故发生比是持平的,我国的学生伤害事故并没有特别增多。那为什么社会如此关注呢?这与我们的社会心态有关,与独生子女有关,与育儿观以及对子女的期望值有关。办个公司是有限责任,怎么办学校就是无限责任了呢?在法律上不应有这种导向,在舆论,上也不应有这种导向。

如何彻底解决赔偿问题呢?在国外是通过保险。日本有个学校健康会,学校自愿参加,当学校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时,由学校健康会掏钱。德国是规定强制投保。这应该是解除学校后顾之忧,使学校放开手脚的最终办法。

佟丽华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看《办法》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之前多数法律纠纷是基于监护责任这个背景。我国民法规定,监护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学校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必须举证,否则就推定你有过错,有责任。现在《办法》规定学校不是监护人,实行过错归责制度。但如果说《办法》是单纯保护学校,那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现在起诉学校有了法律依据,请看第九条,列举了学校有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办法》不是减轻了学校的责任,而是推动了学校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李开发

(北京市教委政法处副处长)

《办法》是学校、家长和教育行政部门一致盼望的。据我们2002年4月在北京市10个区县所作的调查,3年期间共发生了360多起事故,有50%以上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处理周期在6个月到1年,相当一部分在1年以上,有少数是两年都解决不了的。原因主要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现在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过去学校安全意识不强,意识不到安全隐患,现在《办法》把学校该做的工作细化了。你做到了,就没有责任,没做到,就有责任,所以责任再也推脱不了,促使学校把重点放在防范上。

康健

(北京大学附中校长)

交通事故何时为零?只有大家都停下来,可是如果都停下来,交通也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正常的教育活动都不能充分开展,那我们对学生的保护就会成为束缚。现在的独生子女受到过度保护,百般呵护,凡有风险的活动都不去做,像滑雪、滑板,中国孩子敢做的很少。我们需要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但一点有风险的事情都不去做,那整个民族的素质都会受到损害,这是因噎废食,为了安全付出这样的代价,兖竟孰轻孰重?法规应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挖掘教育潜力,为学校大胆开展教育活动提供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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