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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纪实

2001-12-30刘增林

中国民族 2001年4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

刘增林

在1988年以来的第七、八、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就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共提出了32件议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也先后被列入了第八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立法规划。至2001年2月28日,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得到各民族人民拥护的正确的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财政、经济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情况;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扶持和照顾政策,也需要做一些相应的调整或补充。此外,自1982年以来,《宪法》已进行了三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许多条款或规定,也需要做相应的修改或补充,以便与国家的根本大法相适应,这是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依据。

从1988年以来,在第七、八、九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都有各民族代表对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议案,即约900多人次,共32件议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王朝文,参加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全过程。他介绍了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情况。ネ醭文主任委员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同志非常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宪法》和参考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基础上,1998年5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听取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遵照李鹏委员长的指示精神,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首先率队于当年6月和12月先后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同年6月至11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也组织了7个执法调查组和调研组,先后赴5个民族自治区及云南、贵州、青海、甘肃、四川等省区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这些省区及其15个民族自治州、17个民族自治县对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见,并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和讨论。

1999年2月11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正式成立了以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为组长,王朝文、尹克升为副组长,于兴隆、张春生、迟海滨、柳斌等民委、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和教科文卫委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小组。紧接着,根据修改小组的安排,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又分头到国务院所属的9个部门,调查了解了这些部门对民族地区实行的各种优惠政策的情况。

为了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修改小组还研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工作指导原则》,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与有关法律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政方针相衔接;大的原则框架保持不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对部分条文作具体的修改;坚持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原则,注重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文化教育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逐步缩小民族地区与其它地区的发展差距。1999年3月26日,李鹏委员长批准了这个指导原则,并作了指示:“许多经济政策问题要同国务院协商,才好写入法”。根据这个精神,4月14日,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了有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0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协商。王朝文、于兴隆、迟海滨、柳斌等同志,还分别到中组部和国务院的21个部门,就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商。

1999年9月15日,李鹏委员长再次专门听取了铁木尔·达瓦买提副委员长和王朝文主任委员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

200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何椿霖就《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会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组部进行了协商和协调。同年7月至12月,王朝文、尹克升、于兴隆等同志再次带队分别赴黑龙江、吉林、青海、内蒙古等省区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征求了各地区对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见。同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5个自治区和多民族省发函,书面征求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王朝文主任委员介绍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小组成立后,共召开了12次会议。修改小组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按照修改工作的指导原则,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了深入系统、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协商并结合几年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修改的准备工作,修改小组于1999年9月,拟订出《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建议稿)》。10月26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首先审议通过了这个建议稿,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审议。后经委员长会议讨论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一审、二审,于2001年2月28日第二十次会议三审通过,于2001年2月28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命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财政、投资、金融、教育、文化以及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等几个方面,重点突出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还对《序言》的3个自然段作了修改,正文修改涉及31条,其中删除2条,新增写9条,总条文由原来的67条增加到74条。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已实施17年的国家基本法的修改,经过各方人士的艰苦努力和大量工作,历时8年,终于在新世纪以其更加完善的内容和科学的表述的新面貌问世,为我们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又谱写了民族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民族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学习、宣传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王朝文同志强调指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一环,就是要制定好它的配套法规、规章和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国家和有关自治地方制订了一些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条例或办法,为贯彻落实这部法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还比较少,一些规定落实不好,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因此,下一步工作就是要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制定、完善和修订实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真正落到实处。应该说,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是新形势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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