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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赋予私立博物馆征集文物权力

2001-06-14

收藏 2001年2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法藏品馆藏

据《中国文物报》报道:《北京市博物馆管理条例》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中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兴办博物馆;只要具备办馆资格并被主管部门认可,博物馆即可拥有依法征集、采集文物的权利。这一规定引起了私人收藏家以及众多企业的极大关注。

据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刘超英介绍,该《条例》是在《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和《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两个行政章程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条例》出台以前,政府颁布的各种文件中未明确博物馆的行业管理机构,《文物保护法》也只规定文物部门对馆藏文物拥有管理权。博物馆只有上级单位,但没有行业管理机构。随着博物馆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如果没有统一的行业认定和行业管理标准会带来很多麻烦。刘处长认为《条例》的颁布将起到保证博物馆水准、规范博物馆的行为、加强博物馆业务管理水平、加强宏观调控、协调博物馆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对于《条例》中关于私立博物馆享有依法征集文物的权利如何体现的问题,刘处长表示:目前私立博物馆征集藏品的渠道主要是拍卖市场。《条例》颁布实施后,私立博物馆将享受与国有博物馆同等的待遇,可以参与定向拍卖的竞拍。她同时表示,这个问题很复杂,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不许私人收购文物,但在拍卖会上买卖就合法,而从法律上讲这都是公民用货币换物的交换行为,实质是一样的。刘处长个人认为,对私立博物馆收购藏品的限制应该逐步放宽,但她强调,在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出台以前,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关规定。

国家文物局专家组成员苏海东先生对《条例》的出台表示欣慰。他认为《条例》是全国第一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而制定的博物馆章程,是北京市文物局大胆实践、大胆总结的结晶。

(马哲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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