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文物保护法》亟待修正和完善
2001-06-14太原:廉文煜
太原:廉文煜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1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即日起公布实行。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是经过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特别是经过十年动乱,国家处于百废待兴的历史时期,为了打击走私贩卖文物,打击盗掘古墓,防止国家文物外流而制定的法律。近20年来,这部法律和刑法一并在保护文物、惩治犯罪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收藏不断升温,原来制定的法律与现实越来越不相适应。在国家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的今天,迫切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文物保护法》,并为民间收藏立法。
《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不准买卖。那么个人收藏品中够上文物标准的藏品是否可以进入市场交易?按照现行《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品类的定义和所确定文物的时限,凡在这个规定范围的文物,只能由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收购业务,严禁私自倒卖,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然而,这些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实践中,却突出反映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
(一)私有财产是否有权自由进入市场交易?
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个人家传藏品中的文物是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财产的继承人有权自由交换、转让、馈赠。而《文物保护法》对私人收藏的文物交易,限制在专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的收购业务。同时还规定了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显然,二者存在相矛盾的地方。
(二)《文物保护法》与国家市场经济的矛盾。
新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保障才能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品类的定义和三个时限的规定,几乎把建国以前的,除民间生活使用的一般物品外的绝大多数物品,字画、古书、古玩家具等,都划到了文物之中,都要由国家指定的专门单位收购,禁止个人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而今天的民间收藏市场的现实充分暴露了现行法律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仅仅依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专门单位收购,把民间收藏这一涉及到广大民众需要的市场,限制在一个国有收购的小范围内,必然有碍于市场的流通和发展。且不论这些国有部门收无资金、藏无库舍的各种困难,仅靠文物部门去管理广大地域范围内的民间收藏市场,是根本不可能实施有效管理的。
(三)管理机关和执法部门执行难的问题。
《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文物管理部门加强了宣传和管理,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盗窃、贩卖、走私文物犯罪方面加大了打击力度,成效显著。但是,我国地域广大,管理和执法机关人手不足,面对《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品类的范围定得过广、限制的范围过大、时限定义过宽的现实情况,基层管理部门和执法机关对文物案件中罪与非罪很难确认。就以认定涉案的文物等级来说,这是一件极为复杂和专业要求很强的技术工作,没有专门的力量和缺少经验积累是很难准确认定的。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物市场的不断壮大和民间收藏的日益发展,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新问题、新情况。文物立法的不完善和相对滞后,使执法部门难以准确量刑,严重削弱了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使文物管理部门在新的形势下无所适从。由此看来,《文物保护法》亟待修正和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为民间收藏立法更是刻不容缓。
这里所提出的修正和完善,主要是希望修改现行《文物保护法》中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增加以保护文物为前提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收藏发展需要的相关政策和内容。使民间收藏在完备的法律保障下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主张民间收藏的文物进入市场自由交易的同时,并不反对国家对其有条件的限制和保护。这是文物作为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
文物商品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文物具有历史性每一件文物都留下了历史发展的印迹,为我们提供了考证历史进程的重要依据。存世文物是有限的,只有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导致的流失和毁损,绝无再生再造之理。这就是文物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之所在。
2. 文物具有纪念性不同历史时代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留存下来的建筑物、遗址、文稿、书籍、历史档案及各种资料文物,不仅是历史的记录,而且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纪念意义。不断地对之进行挖掘、深化认识,会对现实社会的改造产生积极的影响。
3. 文物具有艺术性艺术本身就是劳动创造世界的结晶。历史文物往往体现着不同历史时期的艺术特点、特征和艺术风格,对后人的艺术创造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4. 文物具有科研价值在历史的进程中,劳动人民在认识世界,改造自然的同时,有许许多多的重大发明和创造。这些都在传世文物中得到体现,或佐证历史,或补充历史文献之阙如。对今天的科学研究有很高的科研参考价值。
强调文物商品的特殊性,是对《文物保护法》保护文物的再认识;提出修正、完善《文物保护法》,是呼吁依法改革、开放、搞活民间收藏市场。这两者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使这些历史文化遗存不被毁损,不致流失,并很好地服务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