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能否继承舅舅的遗产
2001-03-27赵利民
赵利民
村民袁某因病去世,留有2间瓦房和价值约5000元的家具等物品。袁某的外甥唐某是袁某的唯一亲人,理所当然地继承了这些财产。村委会知道后,派人找到唐某,告诉他这些财产是属于村集体的,要求他退出这些财产。唐某认为自己是舅舅在世的唯一亲人,财产显然应由自己继承,村委会根本无权得到舅舅的财产。双方出现争执,村委会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调查期间,很多村民都站在唐某这一边,认为唐某继承遗产合情合理。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首先,唐某拿不出袁某留有遗嘱的证据,所以不存在遗嘱继承问题。其次,袁某与唐某也未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不存在按协议办理的问题。所以此案中的继承只可能以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但并不包括所有亲属。概括说来,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从以上可以看出,唐某并不属于这个范围,他无权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舅舅的遗产。
另外,如果袁某与唐某间曾存在实际的扶养关系,唐某也许能得到袁某的部分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经过调查,唐某并不属于这个情况。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唐某无权得到其舅舅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法院将袁某的财产判给村集体所有显然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