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传播业究竟有多大关系?
2001-02-13马闻理
马闻理
关于WTO的议论已经很多,对于我国传播业有何影响的研究也早就有了。但现在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我国所有关于“入世”的谈判,在大众传播方面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因此,“入世”对我国传播业的影响,从宏观上泛泛议论的较多,被动的如何“应对”的文章较多。我想进一步谈的是,具体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文件的条款对我国传播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WTO运作机制对我国传播业管理体制的挑战等问题。
“世贸”涉及三种贸易,其中两种与传播业有关
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由1947年形成的《关贸总协定》演变而来。二战后,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已经意识到,战争不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有效途径,需要有一种防止爆发战争的国际安全体系。也就是说,人们开始明显地意识到世界需要资源共享和共同的市场游戏规则,建构一个和平竞争、开放的经济贸易体系。由23国签署的《关贸总协定》适用范围主要是货物贸易,参加国(逐渐增多)从那时起到WTO成立,进行双边、多边的各种谈判共有八轮,大大缓解了由于贸易纠纷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但是,这种协议是政府间的、不是国际公约,只涉及货物贸易,而且缔约国的一票否决权也不尽合理。80年代我国参与关贸总协定谈判时,传播业对此关注不多,因为它确实与传播业的关系不大。
根据世界经济新的发展形势,1986年在乌拉圭开始的第八轮多边谈判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两大项列入其中,于是我们就从面对一种贸易,扩大到三种贸易,而且后两者在全球贸易中的比例,显然会越来越大。与会国进一步认识到,有必要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解决全球经济中的新问题。1994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主要的游戏规则的文件,便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60多项、厚达3万多页的各种协议。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是信息时代新的贸易形式,这就与传播业有了较为明显的关联。但是具体说来,并非只要协定写的我们就得遵守和执行,特别在传播业,更是如此。在这方面,我们的某些媒介以往对此的过分炒作,其实是不着边际的。
关于知识产权,大众媒介涉及的只是一小部分,诸如采用非本媒介的拥有版权的文章、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音乐和歌曲的版权问题等。目前我国正在修订《著作权法》,即是为了完善这方面的法律,作好加入WTO的准备。原来的《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和歌曲的著作权,对国外与国内是两种标准,这不符合世贸的“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需要改进。
我国现在关于“入世”的谈判,并没有直接涉及与传播业有关的服务贸易中的印刷服务、视听服务(服务贸易协定共有12大类,印刷服务和视听服务在第二大类),也没有在这方面作任何承诺。在中美谈判中,我方同意在15年内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换句话说,15年内传播业开放或不开放,取决于我们自己,而不是外国的什么要求(15年后怎样,也还要谈判),因为世贸组织还有一个原则,即尊重各主权国所制定的各种贸易政策。即便承诺了什么,也有完全开放、半开放和不开放的选择权利;半开放还有准入时间、数量、资金比例、经营额度等等需要谈判。总之,你给了人家什么,也就有权利要求人家给你什么。由此而言,我国既然对大众传播业什么也没承诺,那么,也就可以按过去方针继续办下去。
市场准入的其他领域对我国传播业的影响
但是,加入世贸组织并不仅仅是过一道关口,而是意味着我国的经济运行将逐渐步入一个有着崭新游戏规则的环境。世贸组织的运作原则包括: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均等最惠国待遇等等)待遇、同等国民待遇、对发展中国家适当的保护政策、尊重各主权国所制定的贸易政策和各国政府的透明度等等。当我们在大多数贸易领域逐步进入WTO,这些规则生效之时,规则并不是只在狭隘的某一领域起作用,因为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着的,特别在当代信息社会,大众传播与社会各个领域的联系已经密不可分。
比如,我们有条件承诺的公共电信业,一旦进入,就得按照协定的规则来办:“各国政府必须确保外国服务提供没有歧视地进入公共电信网络。”而现在愈来愈多的人是从网上而不是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介上获得新闻信息,这就会对现在的传播业产生长远的影响。我们还允许银行、保险和运输业大范围地开放,网络公司也将逐步大量地进入,它们的大量业务会带动电子商务极为迅速地发展(我们承诺五年内全部取消这方面准入的限制),因此,大量的广告将会从传播媒介流向电子商务和网络。再比如,根据对等原则,我国的中央电视台第4套节目已通过美国在线-时代化纳公司上了美国的卫星频道,那么我们就得予以一定的回报,于是开放珠江三角洲的天空,允许他们的卫星非新闻类中文文艺节目落地。以后这类卫星节目可能会更多地进入,对我国电视的冲击会逐渐加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现行的广电管理体制能否适应?怎样应对?早考虑显然比晚考虑要好。
当然,从另一方面看,还有许多对传播业带来机遇的情况。例如我们已经承诺逐步降低纸张的关税,而纸张的消耗占报社支出的八成,纸张关税的降低对我国的造纸工业会造成压力,但报社则可能会降低成本,进而降低报纸价格。我们承诺了各种维修、仓储、广告业的开放,那么随着方方面面的零售市场的扩大,这方面的媒介广告将比现在多得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关于媒体(从种数到具体的版面数量、广告所占比例等等)总量控制的政策是否能适应新情况?要不要或能不能改变呢?
根据现在的谈判,我国承诺进入世贸组织后5年,信息技术进入的关税将是零。一旦关税变成了零,许多信息技术设备将更加便宜,各种传统媒介技术更新的成本会大大降低。然而,公众同样也能以更低的价格买到较高级的电脑,更为方便地从网络上获取信息。这会分流多少传统媒体的受众?现在也需要认真考虑。
由于各种服务贸易之间有相通之处,我们既然允许外资在国内办文化传播公司、广告公司,那么总不能限制他们为媒体的文化传播、广告业务做点什么,他们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控制某些期刊。这种情况现在已经成为现实,进入的期刊可以举出十几种。既然许多代表各种利益的资本准入了这么多领域,经济的多元必然要求不同的声音,分别代表各个利益集团以及依附于集团的广大员工的利益,这也会对我们的既定政策提出新的问题。
“世贸”运作原则对我国传播业的影响
世贸组织并不是一个商业机构,而是一个制定贸易游戏规则的地方,一个沟通和对话的场所,它有约束机制,这就是一些运作原则和十分全面、详尽的框架协定、许多双边或多边的具体协定。既然“入世”实际上会对我国的传播业发生种种间接影响,那么一些基本的世贸运作原则我们需要熟悉和理解。例如,认为我们在传播业方面“入世”,就会发生“媒介帝国主义”或“媒介霸权主义”。这要全面考虑:确实会有信息强势的压力,但发生冲突的原因,也可能来自其他方面,也可能是我们的传统做法不适应新情况,还有文化沟通不够的问题。WTO强调对等原则,加入并不仅仅意味着接受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是双方或多方对等接受的)和承担义务,同时接受也意味着获得相当多的权利。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再如,在我们的传播业不开放的前提下,当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进入之后,他们在信息传播方面与我们的传播业打交道肯定会很频繁,世贸组织的“政策透明度”原则就会要求我们的管理方式必须法治化。我们关于传播业的管理政策、规章制度需要通知所有缔约国,并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回答各种询问。这就要求传播业的管理政策是稳定、公开的,发出的管理信号有可预见性,而我们对这样的管理方式是不习惯的。我们习惯的是“紧跟快转”的要求和工作方式,以领导个人和主管部门意见为特征的行政指示居主导、暗箱操作等等,这些与政策透明度的要求是相悖的。
尽管改不改的主动权15年内还在我们手里,我们的传播业可以继续不变地办下去,但是从长远考虑,正如一位较高级的领导同志提出的,我们需要研究3个问题:如果外资进入传播业会怎么样?如果传播业实行股份制会怎么样?如果媒介创办实行登记制而不再是批准制,会怎么样?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前提下,做一点调查和试验,这种有控制的研究是必要的。
以上只是本着“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入世后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以及其他准入领域对传播业的影响做了一点未雨绸缪的思考。早在1845年工业革命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只有当交往成为世界交往,并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候,只有当一切民族都卷入竞争斗争的时候,保持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了保障。”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与外部世界隔绝,当我们可以胸怀世界的时候,世界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尽管传播业现在没有开放,在具体的操作上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但在指导思想上,我们应该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使自己的传播业成为世界的一部分。现在一些文章标题常出现“应对”这个词汇,多少反映出一种惯性的思维心态,若以这种心态思考WTO问题,把自己放在被动地位,这对我国传播业的未来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当今人的素质的要素之一,便是获取信息的全面性。马克思、恩格斯当初就写道:一个人的“特性怎样发展为多方面的或是地方性的,它们超越地方的局限还是仍然受地方局限性的拘束,……决定于世界交往的发展,决定于他和他所生活的地区在这种交往中所处的地位”。如果我们总是让人们处于地方性的环境中,只是让他们知道某些发生的事情,而不让他们知道另一些发生的事情或事情的细节,归根到底被动的是我们自己。在网络传播正在普及的时代,技术上的关闭已经是不可能的了,最好的策略是提高我们的传播能力和传播艺术水平,让我们的声音能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