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讨债高手
2000-06-14若乔
若乔
方法一、擒贼先擒王“王”就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在债务关系中就是“能够拍板,做得了主”的人。讨债时只有抓住能够拍板还钱的主要目标,才能有的放矢,否则只能缘木求鱼,事倍功半。千万不要与下属或不相干之人纠缠不清,空耗精力,而要准确摸清谁是“主要目标”。企业由于体制不同,能够拍板还钱的人也不同。讨债时目标尽量不要越级,该找部门经理就不要去麻烦老总,即便把钱追回来了,也会影响到今后双方的合作。讨债的最佳境界是:既能将欠款追回来,又能尽量保全对方脸面,不影响双方今后的合作。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社会背景、性格和特殊的活动规律,讨债时要仔细研究主要目标的工作及生活情况,分析其弱点,以便集中力量攻击一点,找准突破口。有的欠债者总以领导外出、开会及生病等为由实行拖拉战术,这时就要根据领导的生活规律及社会活动特点,有的放矢,顺利找到目标。
方法二、联营讨债企业产生了债务,不光债权人着急,赖帐者自身何尝不焦头烂额,他们一拖再拖并非不想还债,其实是想抓住机遇奋力一搏。债权人可以抓住这种心理,在适当的时候与“对手”化敌为友,采用联营等方式来达到清欠的目的。联营的基础是双方要有较诚恳的合作意愿。债权人以债的权利作为投资加入到债务企业,不光为企业解决了债务困难,而且也达到了讨债的目的。其实质和最终目的在于各取所长,优势互补,不要以手中握有的债权砝码盛气凌人,甚至把对方看作“配角”。联营双方应该是平等合作关系,应按照协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有眼光的企业家都知道,联营的目的不仅仅是收回欠款,根本目的在于企业的更大发展,收回欠款只是联营的附带效应。
方法三、围魏救赵债权债务关系往往纷繁复杂,尤其三角债令债权人深感头痛。三角债的一般情况是,债务人本身也有未能兑现的债权,因而导致他无法还债。向三角债中的债务人索债,得到的答复多数是“人家都还差我钱,等别人还我了,我再还给你。”其实换一个思路,三角债问题就不难解决。债权人可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先帮助债务人向第三方追回债款,使其恢复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债务也就迎刃而解。一旦债务人从第三者那里得到了债款,根据事前协议,不管其金额多大,债权人应立即向债务人追要欠债,以免刚到手的资金又被挪作他用,以致“前功尽弃”。最好的做法是采取“现场清偿”的方式,即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同时在场办理三角债的偿还手续,先由第三方将欠款交付债务人,再由债务人将款项当场交付债权人。即便追回的款项仍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余下的债务可再通过其它途径兑现。
方法四、无中生有讨债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尚未履行自己应承担的债务,就突然失踪或死亡。一般说来,债务人虽然失踪或死亡,但债务关系并没消失,只要债务人还留有一定财产或者遗产,债务人就可以继续追讨全部或部分债务。债务人死亡之后,其财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承担死者相应的债务,债权人此时可一如既往地追讨,也可向法院起诉。但当死亡的债务人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清欠时,那么原来的债务关系因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而消失或部分消失。但债权人仍可调查债务人有无保证人,以便向保证人催讨债务;若遇债务人突然失踪,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判定,债权人收债情况较为繁杂,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法院发出为期三个月的“宣告失踪”公告后,将作出“失踪判决”,并及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接受终结审理。按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失踪后,其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的债务成了“无头冤案”。
方法五、转移债权若因为债务人自身还有债权没得到实现而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可与债务人达成权利转让协议,即把债务人的债务直接“嫁接”到第三方身上,使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讨债。比如,1998年8月,成都市居民罗顺清向同事张应成借款1.3万元用于买车,言明于1999年8月如数如期归还。为了证明其还款能力,罗顺清把自己与合作伙伴李明兴签订并在履行的购销合同交给了张应成。该合同表明,1999年8月12日,罗将从李明兴处收回1.5万元的供货款。到了1999年8月12日,罗、张拿着合同到李明兴家收款,但李却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罗便与李商量,将李的1.5万供货款转移给张。张应成见别无他法,只好答应了。这样,罗当着证人的面,将欠条转交给张应成,并再三申明:“我欠张应成1.3万元,这笔货款就抵我欠他的债,以后由张来取,与我无关了。”李明兴也同意了此协议并表示“凭条给钱”。但几个月后,罗顺清因意外交通事故突然死亡。张应成与罗生前的其他债权人闻此消息,急忙拿着欠条找到李明兴索要这笔货款,由于罗顺清生前已将债权转让给了张应成,因此法院在调解时,张应成顺利拿到了欠款。
方法六、兵临城下1998年9月,职业讨债者黄某在接受自贡某电器厂的委托后,为其追讨四川威立集团183万债款。威立集团是家名气很大的股份公司,老总徐润泽傲气十足,接连几次都让黄吃了闭门羹。还没见到老总,就被办公室秘书挡了驾,黄某很不甘心。通过调查了解到,威立集团经营良好,只是由于近段时间资金有新的项目,才暂时“赖”了债。于是,黄某第二天就派出了10多名员工,浩浩荡荡地来到威立集团。他们或坐或立,挤满了办公室。秘书小林傻了眼,再三请黄带人离开,黄说“不见老总我不会走人”。徐润泽根本不吃这一套。他通过秘书威胁黄说:“再不走,影响了公司正常工作,我就叫警察来抓你们。”由于手中握有“法人委托书”和赖帐证据,黄某自然底气十足。第二天,他和员工们又来到威立集团“准时上班”,这下徐润泽果然叫来了警察,但警察一看,黄某们并没有闹事,且这属经济纠纷,问了一下情况就走了。这下徐润泽坐不住了,他把黄单独叫到办公室威胁说:“你毁坏我公司形象,我要到法院告你。”黄笑着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这是在自毁前程,威立集团家大业大,知名度高,不要因一点小小债务毁了一世英名。你要告我悉听尊便!”徐润泽最后也只有让他带走了现金支票。
方法七、向罪犯讨债向犯罪分子讨债,多数人都以为没有取胜的可能,这种认识很片面。一般情况下,由于犯罪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可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办法,根据经济损失的大小,判定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但有一种情况很特殊,那就是如果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那债权人的债务该如何兑现?债权人可否向法院请求在没收财产中清偿债务呢?回答是肯定的。没收罪犯财产是一种附加刑。我国刑法专门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但赌博等不正当关系形成的债务,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方法八、出其不意四川明天食品公司在1998年5月卖给深圳禹王供销公司价值200万的大米。按规定,深圳方先付了货款120万,余下的80万到年底付清,可是到期之后,深圳方却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不付款。公关部经理于大彬带着手下来到深圳,吩咐一人调查该公司仓库库存白糖的情况,并马上通报结果,发现其白糖已经卖完了。几个小时后,于大彬拨通了李某的电话,称自己是某公司负责人,想通过李弄到一批白糖。李见生意上门,答应可以帮忙解决。李马上派人到其它地方购买白糖,于派出了讨债人员暗中跟随,并想方设法收买了李身边的亲近人员。不久,于大彬接到可靠消息,称已查清深圳方的秘密银行帐号,帐面上尚有存款200多万。知道情况后,于立即整理材料向法院起诉。深圳方百般赖帐,于大彬向法院出示了深圳方的秘密银行帐号,法院马上到银行查实,发现确属实情,要求银行将债款划到四川公司的帐户上。
方法九、全场紧逼一些存心赖帐的债务人面对讨债人的清债要求无动于衷,如果债权人简单地起诉到法院,往往只能得到一张难以执行的胜诉判决书,形成实际上“胜诉者不胜、败诉者未败”的局面。对付这种信用极差、不讲游戏规则的“老赖”,只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全场紧逼,跟踪索债,而且表现出奉陪到底、不拿到欠款不收兵的气概,非得使债务人逃不脱、躲不过,在社交场合丢尽脸面,在客户面前无话可说。跟打篮球一样,全场紧逼是一种攻守兼备的讨债方式。讨债人员跟债务人寸步不离,形同“保镖”。不管债务人走到哪里,讨债人员便跟到哪里,必要的时候,不惜跟踪其外出开会、洽谈业务,甚至登其家门催债。“全场紧逼”不仅艰苦,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切忌不能犯规,否则会被对方抓住把柄,制造借口借题发挥。
方法十、向合伙人讨债两个很好的朋友合伙经营了一家商店或其它实体时产生了债务,债权人向他们讨债时,两个人互相推诿,怎么办?个人合伙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它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然个人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合伙人对其均享有所有权,那么合伙人也要分担合伙经营中的全部债务。如果共有财产足以偿还债款,用合伙财产清债;如果不够,则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合伙人收益也是按出资比例或双方的约定来获得的。有一种特殊情况,令债权人为难。即有的债务人倾其所有的财产也还不清债务,别的合伙人有责任代替偿还,债权人有权力向任何一个合伙成员索取债务,这叫无限连带责任。
(编辑张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