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摆设还难
2000-06-13文/潘逸华
文/潘逸华
上市企业兰州黄河企业股份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剑拔弩张,公司独立董事有名无实,提醒无效,不得不辞职。(见《中国企业家》第三期封面文章《黄河变局》)独立董事在中国企业界的生存现状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独立董事怎么成了摆设?
说出去很响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内不持有股份、不代表某一个股东单位利益而担任公司董事的专家学者或是富有创意的人士。
独立董事不分国籍,不计资产,不论身份,而论其社会形象、社会价值、社会公信力。国外和港台企业设立独立董事相当普遍。
据《文汇报》某股评编辑称,国内第一家叫响这个词的是上市公司“诚成文化”。笔者未及考证。但另有几家则是有新闻源的:
湖南创智五一文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6月重组时,设立了4位独立董事:中南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陈晓红教授、中国国防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宋焕章教授、湖南大学利光裕教授、中南工业大学叶柏龙教授。此举一下子改善了这家私营企业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目前名头最响的独立董事,当属受聘于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72岁高龄的中国十大经济学家之一的董辅礻乃先生;其次有刚从“兰州黄河”辞职的中央党校教授、著名经济学家王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兼任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国外企业聘请独立董事,在“商业回避”方面有非常苛刻的限制条件,包括:过去5年内,不曾作为公司经理人员受公司雇佣;不曾附属于某个向公司或是高层经理提供咨询和顾问的公司;不曾附属于公司的某个重要的客户或供应商;未曾与公司或公司的高层经理签订任何个人服务合约;不曾附属于任何接受过公司实质性资助的非盈利性机构;不曾与公司的关联企业有任何商业联系(担任其董事除外);不曾为公司经理担任其董事的公司所雇佣;不曾与公司分支机构有上述任何业务关联;不是上述任何有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等等。
目前国内企业挑选独立董事,更多还是受企业董事长的学习意识、民主作风、社交网络、政治背景以及企业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很少请中介机构对拟选的独立董事进行资质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往往把所聘任的独立董事的声望名气当作首选,以图提高企业的新闻炒作力度,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这就不可避免地误导了一些企业,把独立董事当作“门神”供奉起来,有其名而无其权,为以后“合则用之,不合则滚蛋”埋下了伏笔。
看上去很美
设独立董事是中国企业适应国际化竞争的需要,是大势所趋。
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可从专家的角度考虑其可行性,提出好的建议,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对企业拓展新的经营领域进行长远规划;对董事会内部发生的利益冲突,能从比较超脱、客观的立场提出建议;并且可以利用掌握的无形资源,在综合管理、贸易关系、政策影响力等方面为企业创造丰厚的有形价值。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用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其作用主要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制衡大股东的利益。国外企业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独立董事规则,主要有:独立董事应定期会面(至少一年一次),总裁和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应参加;董事会所属审计、董事提名、董事会考评和管理、总裁考评和管理层薪酬、道德和操守等专业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现金和公司股票的组合,其中股票占很大比例;为了确保董事会中有新的观点,每3年至少应有一名新的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加入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服务一般也不应超过10年。
据兼任香港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介绍,在香港,独立董事主要的职责是帮助上市公司提高法律意识,严格监督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行事,制衡大股东。因此,最欢迎独立董事的往往是中小股东。比如,针对某些大股东在关联交易时,操纵公司为自己牟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可以出面制止或提出反对意见;在公司欲通过对中小股东不利的决议时,独立董事因自己公正中立的立场,能比较客观地分析大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譬如分红问题,有人强调要分现金,但是不是就一定应该分现金呢?独立董事就要考虑公司的发展。如果公司发展势头很好,就建议不分现金,把资金投入到再发展中,或是用增持股份的方式来分红,等等。独立董事可以站在更高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出建议,使决策更加正确、可行。
做起来很难
独立董事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如何运作还处于各自摸索阶段,远未达到成熟的程度。
首先表现在法规上缺乏强制性。设立独立董事,我国的《公司法》没有作硬性规定,只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说,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由于是任意性而缺乏强制性,所以除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增强股民的信心设立独立董事外,大部分公司不愿意设立独立董事。据港澳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的调查,设立独立董事的仅有42家,占调查样本的18.92%,比重很小,所起的作用也有限。
其次是大股东保护自身利益。一些长期研究金融证券的专家学者认为:由于国内的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公众股东高度分散,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由大股东或由内部人控制,一般董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愿得罪大股东,因此董事会大多是第一大股东说了算。这样,大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滥用控股地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为自己牟利。这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第三是独立董事权益有名无实。大股东完全可以不把独立董事当一回事,想听就听,不想听你就靠边站。作为一名独立董事,他的作用和一般董事没有什么两样,权益上也是有名无实。除了监管部门来制约大股东的权力外,董事会很难制约其权力。董事长已经成为企业事实上的“一把手”,董事只能听取、审议和批准年度报告和重大决策,没有执行权,最多是开会表决一下。实际上,董事长和总经理掌握着重大事项的临机决策权。因此,当公司内部发生分歧之后,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不听独立董事的劝告,独立董事只有一个选择:辞职。“在中国的上市企业中,独立董事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第一次受邀担任独立董事的王珏教授感言道,“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我的提醒却没有任何作用,只好写辞职报告”。本来想藉此机会丰富自己学术研究的王珏教授没想到,由于公司内部利益纠纷,自己的独立董事地位越来越尴尬,不得不辞职。王教授从受邀到辞职,不到半年时间,此间,他只参加了一次董事会。中国企业独立董事现有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谜语的忠告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以后,借助独立董事把握决策方向,进行开拓创新。是十分高明和必要的策略。可以相信,设立独立董事势在必行。但目前,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有句著名的谜语:“世界上什么东西最值钱又最不值钱?”谜底是“忠告”。当忠告被采纳时,它是无价之宝;当忠告不被理睬时,它就一钱不值。
中国企业目前的独立董事,就有点像“忠告”这个东西,看上去很宝贵,实质里腰杆不硬、底气不足。这个底气,是指法律上对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责任予以明确。中国证监委与国家经贸委最新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的第六部分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4大权力:“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这是国内第一次对独立董事的地位有了一个说法:独立董事不是摆设,而是握有董事的实权,是企业最高决策层的一分子,与持有股权的董事在权利上是“平权”关系,在重大决策的投票中,独立董事这一票同样重要而且将越来越重要。
但这说法仅仅是个“意见”。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责任、特殊的义务和权利,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这是一个重要而急迫的课题。不从法律上解决独立董事的地位问题,还会有更多的独立董事“豪情万丈而来,满腔愤懑而去”。
我们不愿看到这种现象。
(作者系新黄浦集团新闻统筹。本文选自成都交大高新企业集团《沟通》杂志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