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化王给德吉康萨娃的执照
2000-06-13孟庆芬
孟庆芬
在众多的藏文文献资料中,有一件藏历火蛇年(明英宗正统二年,公元1437年) ,由明朝廷册封的西藏阐化王发给属下的一道命令,对研究明朝通过册封西藏宗教上层治理西藏地方,颇有价值。原件为手书草体藏文,末署火蛇年,并盖有灌顶国师阐化王印。
原执照全文译文为:
颁与吾等之僧俗执事、大小奚谷卡管家、庶民们:已故强佐(管家)对达顿寺的宗教事业做了许多工作,对彼之侄德吉康萨娃聂拉布家,盖有两尊长印信的证件仍然有效。碾场、水渠用水等按强佐在世时颁给的执照一样,这里也颁与了照前规定办理之有效执照。上述差类不得无故借口征派。而德吉康萨娃灌溉用水时,每年按季度给一次酒或银价。强佐关于上述支免差问题,在水牛年的官契夹注中已明示。
火蛇年六月四日
(印文为)国师阐化王之印
阐化王是明朝授予西藏帕木竹巴地方政教首领的世袭封号。公元1368年,朱元璋 称帝建立明朝后,在如何治理乌思藏地区的方针上,经过审时度势,一方面承袭了元朝扶植喇嘛教的政策,提出“惟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与此同时,又考虑到乌思藏地区各个教派的势力和影响,故又采用了与元朝不同的策略:元代是独尊萨迦派,明代则根据乌思藏地区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各教派的首领实行“多封众建”。但在用人方面,仍因袭了元代的“僧俗并用”和“汉土官参治”的原则。
基于上述原则,明王朝建国之初,洪武帝便遣官前往朵甘、乌思藏等地诏谕地方 僧俗首领归附新朝,藏族地区僧俗首领及元朝故官纷纷内附。如洪武四年(1371年),曾被元朝封为摄帝师的喃加巴藏卜亲抵南京,表示归顺明朝。喃加巴藏卜作为萨迦派的首领,他的行动对当时藏族地区各教派首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他还先后向朝廷举荐元故官百余人,朝廷对故官均赐予职名。明朝廷的这些策略巩固了其对藏族地区的统治。
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将朵甘和乌思藏两个卫升为行都指挥使司,尔后又设 置宣慰司、招讨司、元帅府、千户所等各级行政机构,其中安插了许多表示“委心效顺”的元朝故官。明朝规定,自都指挥使以下各级地方政权的政务长官,原则上可以世袭,但其任免、升迁和更替,必须得到明朝中央的批准。这就把乌思藏等地区的官制纳入到中央辖下,成为一级地方官僚体系,置于中央政权统一治理之下,标志着乌思藏地区对明朝中央的隶属关系。
明朝虽然废止了元代在藏族地区所册封的帝师制,但始终未忽略宗教势力对当地 的影响。为了对藏族地区建立真正有效的统治,明王朝除建立起一套军事行政机构和任命一大批俗官外,对当时有实力和影响大的各教首领均赐土封王。明朝建立不久,就陆续赐封乌思藏地区一些教派首领为国师。后来为了进一步利用当地的宗教势力及其影响,对各教派大小首领普遍授予不同的封号和职位,并先后封“阐化王、辅教王、阐教王、护教王和赞善王”五王,五王各有份地,在中央王朝的直接授权下,分别统辖一定地区。这就使元末以来藏族地区各派势力的割据状态又重新统一于明朝中央之下。
这里有必要谈一谈该资料提到的阐化王的来历。阐化王是明代授予西藏喇嘛教噶 举派帕竹地方政权领袖人物的封号。1158年,多吉杰波在前藏的帕木竹巴地方建立了丹萨替寺,之后就常驻此寺,直至圆寂,人都称他为帕木竹巴,对他所创立的教派则称为帕木竹巴派,简称帕竹噶举。帕木竹巴元时封为万户,14世纪中期实力不断扩张,到绛曲坚赞任万户长时,推翻了原来的萨迦政权,统一了卫藏地区,建立起帕竹地方政权。绛曲坚赞被元朝封为大司徒,势力显赫。
帕竹地方政权第二代执政者为释迦坚赞(《明史》作章阳沙加监藏),元末受元 顺帝封为灌顶国师,人称章阳国师。他自泽当寺退位,该寺座主由其侄扎巴仁钦继任。入明,明太祖遣使诏谕卫藏,令举元故官赴京授职,帕竹政权很快归附明朝,遣使朝贡。洪武五年(1372年)仍封释迦坚赞为灌顶国师,并赐玉印、彩币。第三任执政为京俄扎巴绛曲,他死后,第四任执政索南扎巴被明廷授以灌顶国师。
到第五任执政扎巴坚赞时,明朝正式诏封其为帕竹政权首领,同年,明太祖封其 为“灌顶国师”。永乐帝朱棣即位后,派遣僧人智光等赍诏赴朵甘、乌思藏宣谕,赏赐各地僧俗首领。永乐四年(1406年),又专门遣使进藏册封扎巴坚赞为“灌顶国师阐化王”。
据《明太祖实录》称,永乐四年三月初二(1406年3月21日)“遣使赍诏封乌思藏帕木竹巴吉剌思巴监藏卜(即扎巴坚赞)为灌顶国师阐化王,赐螭纽玉印、诰命,仍赐白金五百两、绮衣三袭、锦绮五十匹、彩绢百匹、茶二百斤。”灌顶国师阐化王这一封号,是明朝中央在西藏地方册封政教首领为王的开端。扎巴坚赞受封灌顶国师阐化王以后,每代帕竹政权的执政者即位,都要向明朝中央进贡请袭;而且,帕竹属下的重要贵族亦相继受到明廷封赐。灌顶国师阐化王的册封,说明明成祖已了解到西藏“政教合一”的特殊性,故在宗教名号灌顶国师之外加封为“王”,全面确认帕竹首领“政教合一”的领袖地位。
扎巴坚赞受封为阐化王后,一直和明朝帝室保持密切关系。永乐五年(1407年) ,阐化王受永乐帝之命与各地藏族首领共同修复了前藏地方以及连接汉藏地区的大小驿站,从而加强了明中央和藏族地区的往来。他还废止了绛曲坚赞“宗本为流官”的制度,授权属下宗本之职可世袭。当时,阐化王属下许多贵族均被明廷授予行都武卫系统的官职,成为朝廷命官,执行朝廷命令。明代武职指挥等官均许世袭,就连他的重要家臣,也多受明帝委任。
其后,明朝又先后封授馆觉地方(今西藏昌都及其以东地区)政教首领为护教王 ,封灵藏地方(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西北部及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南部)藏族政教首领为赞善王,封乌思藏思达藏地方(今西藏吉隆一带)政教首领为辅教王,封必力工瓦地方(今西藏墨竹工卡一带)政教首领为阐教王,确认西藏政教首领对其所辖区域内的统治权力。明朝册封诸王是“因俗而治”,有利于中央对西藏地区进行有效地治理,规定诸王履行“忠修职贡”的臣属义务。诸王均奉命惟谨,修贡不绝。 本文所谈执照的发布者,根据末署时间火蛇年,应为阐化王扎巴坚赞的继承者扎巴迥乃。扎巴迥乃是扎巴坚赞之弟绛曲多吉的侄子,绛曲多吉为泽当寺座主,死后,由扎巴迥乃继任泽当寺座主。1432年,扎巴迥乃辞去寺主之职,出任帕竹地方政权第六任行政首领,请袭阐化王,但仍兼顾泽当寺务。文中所议的藏文原件就是他任行政首领期间,为维护其属下贵族及家属的利益,向其所管辖下的内邬宗孜地区下达的一份命令执照。
执照首先对已故强佐为宗教事业所做的贡献加以肯定,申明现在对其侄子德吉康 萨聂拉布家仍然适用。关于碾场、用水等问题,仍按强佐在世时颁发的执照执行,并将原执照内容颁新执照重新认定,任何人不得借口更改征派。通过执照可以看出,不仅寺院管家,就连其家属也享受到优待,并能继承世袭。
通过该执照不难看出,阐化王通过明朝中央任命后,在地方行使其权力,不仅管 僧也管俗,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明朝通过对西藏宗教上层的册封所进行的对西藏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