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的职务由谁来撤?
2000-02-13江雁
新闻记者 2000年5期
江 雁
今年发生的三月十日毁绿案一度震惊浦江,查处雷厉风行,三天就有了下文,当事人被罚了款,分管的丢了乌纱帽,沪上媒体相继作了报道。文汇报在报道中是这样写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对近日发生的上海市锦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毁绿事件作出罚款十八万九百零九元九角的处罚款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梁新民处以罚款四千元,同时免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唐国兴职务……”。
新闻的文句语法没有多大问题,但细心的读者在琢磨之余提出了疑问,这个监察大队能免去一家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吗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公检法部门对一个担任领导职务的当事人起诉时,也只能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看了同一天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报刊的报道,才知撤那个副总经理之职的是公司董事会。由此想来,编辑和记者学一点任免、撤销方面的人事知识和规定还是必要的。过去上海一家大报报道过某社局长的活动,而其实他的任命,市人大常委会还未表决通过,受到人大常委会的责问。
“越俎代庖”,仅仅是省了几个字,却闹了笑话,出了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