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了却的痛
2000-02-10
----1979年9月5日,李万发18岁的女儿李淑芳(天津红光中学高二年级学生)因“嗓子痛”到天津市河北区第二医院门诊看病。医生的诊断为“两侧扁桃腺红肿化脓,急性扁桃体炎”,并开出8万单位的庆大霉素。李淑芳取药注射后,刚走出300米,便在等车回家的车站突然晕倒。路人和民警赶忙将其送回二院,但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前后过程不过两小时左右。
李淑芳的死亡报告单是这样记录的:“主要症状:高烧、头疼、出疹子、呕吐、脓血便、长期咳嗽、咯血、呕血、抽搐、全身水肿、呼吸困难、胸痛、剧烈腹痛、黄疸、外伤、疮素、突然昏迷、脑外伤、中毒性心肌炎、高度房室传导阻滞。”
而李万发说,孩子去医院之前除嗓子疼没有任何其他病症。李万发要求法医进行尸检。几天之后——李突然从管片派出所民警处得知,女儿的尸体已经被火化,至今骨灰下落不明。
在李万发的多次要求下,1981年9月24日,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局出具了“关于李淑芳死亡鉴定分析意见”,认定李淑芳“死于急性扁桃腺炎的并发心肌炎”。结论是“不定为医疗事故”。
李万发不服,分别于1983年9月和1990年2月向河北区卫生局、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要求重新鉴定。结果与首次鉴定基本一致。
悲痛欲绝的李万发将二院告上了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河北区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李万发败诉。次年,李万发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被驳回——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经过调解,二院同意一次性补偿给李万发3500元。此时,一个重要细节显现出来:据李万发回忆,在此次开庭审理中,二院的医政科科长赵金岭承认尸体是由二院委托派出所火化的,二院为此支付了火化费用。
1993年4月、1997年7月,李万发分别接到了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李万发申诉的努力仍然以失败告终。至此,李万发已从天命告到了古稀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