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大事记
2000-02-10康伟平
----1980-1986年,国务院无住房制度改革专设机构,房改试点工作由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具体执行。
----1986年,国务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务院办公厅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和各地房改政策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历任组长分别是安志文(1986-1987)、陈俊生(1987-1988)、林汉雄(1988-1991)、陈锦华(1991-1993)、李铁映(1993-1998)。
----1991-1993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挂靠体改委。一直以来,各地的房改工作由当地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级别的部门组织执行,部分地区的房改部门挂靠当地体改委,部分地区则由建设厅分管。各省均由主管省长领导协调。
----1988年1月15日,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发〖1988〗11号),确定了整体方案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提高房租。公房的投资利息、维修费、管理费、房产税等,都将逐步列入职工的房租;第二步是补贴公开。将职工的补贴全都纳入工资,以结束“暗补”。房改进入了扩大试点的阶段。
----1991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提出了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新思路。
----1991年10月7日,第二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全国的房改全面起步。《意见》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市场。
----1993年11月30日,第三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主要议题是讨论《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草案)》。这次房改会议对“小步提租,分步到位”的房改方案作了修正。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布执行《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它强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要求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对出售公房作了更严格、具体的规定,明确以标准价购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要求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与各地物价控制指标以及工资改革相结合;提出了与原有售房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1998年3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入建设部,全国房改工作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工作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执行。
----1998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7月初,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了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核心,配套改革住房建设、供应、金融办法,发展住房交易市场,加快住房建设的改革目标。《通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深圳房改的思路从一开始就是要把住房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化分配。其方案可概括为三个字——提、补、售,即提租、补贴和售房。通过房改,深圳建立起可良性循环的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或可简称为“一、二、三、四”体系。
----“一”,是指一个基金,即住房专用基金。从1988年开始出售住房至1992年,深圳共收回1.35亿元资金,深圳住宅局为此建立了一个住房专用基金,后完善为财政监管的预算外专用资金——住房基金。
----“二”,是指政府(住宅局)和专业房地产公司两个渠道建房。
----“三”,是指政府开发建设的福利房、社会微利房以及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市场商品房三类住房。其中福利房供应对象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社会微利房的供应对象为企业及其职工;市场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全社会。
----“四”,是指四种房价。即根据住房的供应渠道的不同,形成准成本价、全成本价、社会微利价和市场商品价。在深圳,只有党政机关公务员体系才能选择准成本价,其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自主选择用准成本价、全成本价或微利价买房。
资料调研 康伟平
----按照北京市新方案的设计,住房实物分配停止后,北京市全部单位将把以前用于建房或购房的住宅投资转化为职工的住房补贴进入工资,供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购买相应住房,以及新职工未来购房。
----方案执行前, 国家与职工之间的分配表现为一种难以维持运转的循环体系(如图左部所示)。全体职工创造的价值中未计入工资住房积累的部分和已分得住房的职工所交纳的售房款或房租转化为下一轮的住宅投资,由单位建房维持新的循环。在这种分配制度之下,由于供给有限,住房需求不断扩张,同时实物分配的方式极易造成各种程度的不公。
----新方案在承认以往住房福利制分配的前提下进行设计(见图右部所示),旧公房继续按“房改价”出售或出租,补贴的对象则是应得而尚未得到住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以及新职工。全体职工创造的但未体现在工资中的住房消费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平均分配。除此之外,由于职工出于各自不同的住房需求安排自己的住房投入,到住房市场购房或租房,住房资金(供给)的来源被扩大。
----但是,新方案能否成功, 很大程度取决于住宅投资能否顺利转化为住房补贴,以及新老制度能否在真正意义上划清界限。按照图示,原则上住宅投资的不同来源分别原额转化为补贴,关键是如何衔接。问题是,以前能够建得起房的单位自然能够发放补贴,,以前建不起房的单位仍然无法发放补贴。
资料调研:任波
----由于北京市公房出售的房改价没有考虑级差地租,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公房上市若不加限制,过去住房实物分配造成的住房不公平立刻就现实化和货币化了。比如,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如果按5640元/每平方米的市场价计算,价值近70万,按照1485元的“房改价”,只需付出近18万元,如果考虑工龄等其他折扣,其实每平方米只需支付300-400元。
----为了调节这种不平衡,新方案的设计是由公房二级市场来完成这一任务。按照方案,房改房成交单价如超过4000元,那么4000-5000元部分的80%归售房人所有,5000元以上部分的50%归售房人所有,售价越高,上交部分就越多。此外,房屋超标面积的上市出售收入,只返还给个人购房时所支付的成本价款,其他部分上交财政或返还原单位。但是“繁杂的准入制度和苛刻的收益分配”截留了大量有意上市获利的公房,理性的设计反而造成二级市场意料之外的低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