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两个月算犯罪吗
1999-03-31周有智
知识窗 1999年10期
周有智
1998年3月。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江某邀请公司其他5名干部合伙投资办一个食品厂(私营合伙企业)。5名干部均提出没有资金,江某说他有办法帮助解决资金问题。3月22日,江某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中拿出现金23万元,当作他本人和其他5名干部合伙办厂的入伙资金,其中江某为6万元,5名干部各为3.4万元,资金大部分已用于食品厂购买机器设备。98年5月26日,江某叫来合伙办食品厂的5名干部,要求他们办理借款手续,5名干部各出具了款额为3.4万元的借条。最后,江某本人也写了一张借款6万元的借条,江某在6张借款条上签了字,同意在公司贷款中支付,然后交给公司出纳保管。不久,江某等人的丑行被群众举报。、法院在判案时认为,被告人江某身为公司董事长.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3万元。虽然江某在两个月后办理了借款手续,但这仅表明他从98年5月26日起把挪用的资金转为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掩盖其挪用公司资金达两个月之久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本案中江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且是专门供自己和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因而属于“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一情形,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江某犯有挪用公司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责任编辑/刘祖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