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税案之后的故事
1999-02-10
曝光
一笔本应上缴国库的罚款,在一些本应是国家资产维护人的手中,经过一系列倒腾之后,却成为几个小集体自家的资财,用于发放奖金、盖楼购车、请客吃饭……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对此案的评价是:数额虽小,情节恶劣。
1999年6月26日,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报告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其间,此案作为国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被重点提及。令人尤为感慨的是,此案的发生,竟是在震惊全国的“金华税案”的协查过程中。
这起执法犯法案件被揭开盖头,源于1998年国家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对宁夏中央金库进行的一次审计行动。审计人员发现,一笔67万余元的增值税罚没收入在退库过程中,被银川市城区和新城区的检察院、国税局截留私分。
特派办旋即发函宁夏自治区主管财政的副主席,要求15天内查清此事。去年12月10日,宁夏成立专案调查组,成员来自自治区国税局、审计厅财政处、区检反贪局、财政厅财政监察处、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部门等。出于重视,区政府明确要求经办人员必须是副处级以上的干部。
调查组兵分两路展开工作。最后查实,城区共截留坐支罚款457137.60元,新城区截留坐支200000元,皆由两区检察院、国税局平分。城区检察院将这笔钱用于盖办公楼;新城区检察院购买了两辆“昌河”面包车,国税局则给干部职工发放了“办案补贴”——实际发给了全局所有人。
择机
“金华税案”大白于天下后,根据虚假发票的流向,国家要求各地积极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为此发出通知。宁夏自治区检察院、国税局也联合召开会议,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1万元以上、致使国家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企业和个人立案,一律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处理。同时,对已进行罚款并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要随案移交。
“金华税案”涉及银川市城区19户企业,其中查补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12户,共查补税款446185.22元,罚款457137.60元;涉及银川市新城区8户企业,其中查补税款在1万元以上、给国家税款损失5000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有5户,共查补税款40506.71元,罚款20万元。
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及规定,城区、新城区国税局对已入库的罚款办理了退库手续。经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批准,以“误征退库”的名义,城区税务局将罚款162019.43元由金库退回企业,其中2户是罚款直接退库,金额为49732.25元;3户作了税目更正后,以罚款退库,金额112287.18元;连同没有入库的6户企业罚款295118.17元,共计457137.60元,由城区税检室(由检察院、税务局联合组成的专门查办涉税案件的机构)以现金将罚款收回。
与此同时,新城区国税局也以同样名义申请退库。经市国税局同意,已收罚款由新城区金库退出,连同未入库的1户企业的罚款106944.45元,共计20万元。
退库的目的,本是为了追究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者的刑事责任,不料却给了某些人私吞罚款的机会。
下手
1997年9月9日,银川市城区税检室副主任王洪富将虚开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绍兴孙家桥实业公司银川分公司等几户企业的案卷,移交给城区检察院税检室主任弓占双,罚款却没有随案移交。
10月17日 ,王洪富将现金228568.80元(罚款总数457137.60元的一半)移交给弓。弓当时将王领到城区检察院会计代红艳那里。代将现金收下后,给王洪富开具了一张“收到城区国税局交来金华县虚开增值税发票罚没款457137.60元”的白条收据,同时开具了11张收到绍兴孙家桥实业公司银川分公司等企业交来罚没收入现金的白条收据,交给王洪富。10月20日,王洪富开了1张“收到城区检察院交来返还金华县虚开发票案件罚没收入228568.80元”的白条收据,交给代红艳。
上述罚款的另一半则没有动地方,仍留在城区税检室的账上。原因很简单——税检室的账是由王洪富负责管理的。
同样是在罚款的处理上,新城区税检室也没有办理随案移交手续。1997年10月21日、28日、30日,税检室分三次将20万元罚款中的10万元转账给新城国税局,国税局将其存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外收入账户。
至于税检室账上的10万元,11月3日由税检室主任张津林取出7万元交给新城检察院会计刘红蕊,刘当天就以个人的名义将这笔现金存入工商银行银巴路储蓄所。11月6日,新城区检察院出纳白燕又将1万元罚款从税检室账户转入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姜振楼的账户中;剩余的2万元,张津林请示检察长黄焕国同意,留给税检室使用。
1997年10月27日,新城区检察院给国税局开具了一张“收到新城国税局交来金华税案罚款17万元”的白条收据;10月29日又开了一张收到罚款3万元的白条收据,共计20万元。10月24日,新城区国税局给检察院开具一张“收到新城检察院交来金华税案返还款85000元”的白条收据,10月29日又开出一张“收到返还款15000元”的白条收据,共计10万元。
瓜分
经过上述一系列运作之后,罚款已基本落入各个单位的小金库。
城区检察院当时正在盖楼,他们担心罚款入到单位财务账后,向财政要钱遇到麻烦,就将钱置于账外,分6次共将23万元借给了建筑和装修的施工单位。后来,据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人员说,这样的“借钱”实际上和“拨钱”没有区别。
新城检察院截留的10万元,经税检室主任张津林与检察长黄焕国商量,于去年春节给全院干部发福利用了一部分,又动用7万元买了两辆“昌河”面包车。留给税检室的2万元中有5000元用于办案补贴。去年检察院与税务局联合组成的税检室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相关业务将转由公安部门接手,张津林又动用了一笔钱作为税检室的“撤销开支”,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吃喝掉了。
城区国税局截留的钱,则经科所长以上干部会议研究决定,上交银川市国税局10万元,给城区公安分局协查经费1万元(以现金支付),给检察院发加班费6000元,给本局干部发办案补助及奖金每人500元(合计共70450元),办福利支出21566元,便餐费支出3880元;余额16672.80元,因税检室撤销暂留治安室,由王洪富保管。王洪富去年5月15日以自己的姓名将其存入工商银行文化街储蓄所,同年11月16日清户,将本金连同利息交本单位财务室。
新城区国税局的10万元于1997年11月27日上交银川市国税局5万元,剩下5万元存入了本单位财务预算外收入账户。
共计657137.60元罚款,就这样被四家执法部门截留瓜分干净。1998年12月14日,这笔钱被重新追缴入库,并于12月29日由地方金库调入中央级金库。与此案相关的四家单位的6名责任人员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