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乱收费,国家教委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1997-08-20
初冬的寒风冷飕飕的。1996年11月4日的那一天,我坐在还没有来暖气的办公室里,看完黑白同志《警惕穷校园里的腐败》这篇来稿,心情异常沉重,久久不能平静。从信封上可以看出,作者是生活于基层的一位教育工作者,对我国当前义务教育所存在的问题有着切肤的感受,他所发出的这股充满真挚感情和强烈忧患意识的呼声,分明是来自基层亿万普通百姓以及他们那求学若渴的子女们的共同呼唤!
面对这样一种充满焦灼充满期待的眼神,我无法无动于衷。几天之后,我采访了国家教委的有关负责同志。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如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此次会议同时提出:到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初中平均普及率达到85%,小学平均普及率达到99%。
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义务教育实施处唐淑芬处长说:义务教育法实施10年来成绩有目共睹,到1995年全国已有90%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36%的人口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全国15岁以上人口文盲率下降到16.5%,15至46岁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7%以下,预计1996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将达到45%左右,2000年我国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问题二:目前我国普及义务教育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和困难?
唐淑芬处长说,10月份在马鞍山召开的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汇报会上,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已经指出了目前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教育经费短缺同教育事业发展的矛盾依然突出,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广大农村教师待遇偏低的状况未能彻底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两基”(即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战略地位的认识不足,财政拨款不到位,法定的“三个增长”(指教育投资)不落实,现有政策未用好,拖欠教师工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预算外资金还普遍没有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的投入;应试教育的影响在一些地方、学校还相当普遍,学生课业负担仍然过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基础教育转向提高国民素质轨道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一些地方依法实施义务教育观念淡薄,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中小学乱收费特别是“择校生”高收费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