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诉:“游戏规则”变了
1997-08-20
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
假如你在数学考试中,解答一道方程式或论证一道几何题,尽管你的最后答案正确,阅卷老师仍要看你的运算程序,如果运算程序不正确或简略,哪怕你误打误撞,把最终结果蒙对了,推崇科学精神的老师仍要给你扣分。
人命不是数学题运算的答案。法律的“运算程序”出现错误,后果不堪设想。80年代中叶,在中州大地上,一位被控杀人、强奸罪的魏姓囚徒面对行刑队黑黢黢的枪口,迎来了一则错误运算后的人生终结答案:死刑。枪声响处,囚徒倒地。不久之后,在洛阳古城,真凶落网,他供认了那起强奸、杀人案是他作下的,与魏某无干。但是,那位魏某的“人生考试”已永远结束。
历史将会记住1997年1月1日,修正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法新增、改动共110处,由原法的164条增至新法的225条。新法在刑讼程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上都有突破。应该说,1979年的旧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法制的进步,16年来对维护社会治安、惩治犯罪也功不可没。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为“适应民主法制建设需要”,总结16年的实践经验;修改刑诉法,对完善我国刑诉制度和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利,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极为迫切。
中国文化传统中历来不大重视程序而注重形式,喜提口号,搞运动。旧刑诉法在实践中的流弊人所共睹。审判走过场,有一首描述开庭的顺口溜道出了其中尴尬:“公诉人照稿念,辩护人照稿辩,法官胸有成竹早已判。”
执掌法律的人难免有应付法律之嫌。法官不是居中充当裁判之角,而是集导演与演员、裁判与运动员角色于一身,由他讯问被告,出示证据,最后宣判。检察官只充当帮忙的角色。两者共同对付被告。有一则真实的故事说明程序更弦改张的必要性——
某检察官一上午出四五个庭,念完一个起诉书走了,又去念下一个。念着念着,出现了这样戏剧性的情节:“对不起,念错了,这是另一个案子。”
检察官们对于在惩治犯罪中充当的配角也很不适,希望能增强自身的职能。采访中,有一位检察官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在对付犯罪这头猪上,法院拿着大砍刀,头尾都敢砍;公安局拿着杀猪刀,哪里都敢捅;检察官只是拿着剃须刀,帮助刮刮毛而已!”
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对公、检、法以及当事人、辩护律师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种习惯于“不辩亦胜”“未审先判”的模式不允许再现了,在新的刑诉法程序下,“有罪无罪法庭上见!”
新刑诉法已在试点实行
从法官问案的“直线审判”方式,到控、辩、审三方的“等腰三角式”,意味着程序的大变动,这一程序的“革命”,将排除旧程序出错的机率,而更趋向干合理。
然而,新刑诉法又绝不只是在庭审方式上的改革,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关注。从过去侧重干打击犯罪,到现在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旧曲换新篇的精神实质。
新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