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出台在即
1993-08-27张宿堂
张宿堂
赵东宛透露重要信息
1993年3月24日,北京国际饭店二楼。200多中外记者将临时作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的多功能厅挤得热气腾腾。
作为人事部长最后一次接受记者采访,赵东宛神情自若。当被问及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的进展情况时,他面含微笑说:“我可以这样告诉大家,中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工作已经基本就绪,一旦机构改革完成,公务员制度将随即开始推行。”
赵东宛的这番话,实际上向全国和全世界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1993年内,公务员制度将在中国出台!
在此同时,在八届政协一次会议上,担任人事部常务副部长的程连昌委员在小组讨论会场十分肯定地表示,有关部门争取用3年多一点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1993年,将把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点放在国务院各部门,并争取当年完成这一任务;1994年的重点将是省级政府机关;1995年的重点将是地、市以下的各级行政机关。
程连昌还透露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不仅包括从国务院到乡镇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而且还包括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一个星期以后,当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结束之时,47岁的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宋德福,作为新一届李鹏“内阁”中最年轻的成员,受命接任了人事部长之职。摆在他面前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推行公务员制。
十年怀胎一朝分娩
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大思路,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开始酝酿。70年代末中国出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但是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已经呈现出不能适应新形式的状况。
1980年,在中央政治局的一次扩大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党政机关长期缺乏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度,“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干好干坏都是铁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这“必然造成机构臃肿,又必然促成官僚主义。”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
1984年,遵照邓小平同志的指示,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经过反复修改后,这个条例将适用范围集中到了国家行政系统,并将这个条例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在党的十三大上,建立公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再次提及。为了开展这项工作,中共中央在1988年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建议恢复人事部,具体负责公务员制度的准备工作。
经过几年的努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终于在1987年写出初稿,并陆续制定了若干与之配套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1988年,《条例》开始在全国范围里征求意见。1990年初,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和中央60多个部委上报了他们的意见,不仅充分肯定了《条例》,而且希望新制度尽快出台。
1992年上半年,国家人事部党组数次讨论了关于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汇报提纲》,并将《汇报提纲》呈送党中央、国务院。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了《汇报提纲》并予以原则通过。1992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开会,原则通过了《汇报提纲》。
反复修改,反复推敲,历经8年20次易稿,一份比较成熟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呱呱坠地了。
就在《条例》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同时,1989年,国家决定在国家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建材局、审计署、海关总署以及哈尔滨和深圳两市开展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199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管委会决定:立即试行公务员制度;在这一年中,来自北京、广东、辽宁、山西等省市的消息说,这些地方的公务员试点,已经在逐步推广。
至于公务员制度中的某些单项规定,也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渐次推开。据人事部门统计,仅1988年,全国就有100万人卷入国家各级机关的考试录用热潮之中。1989年,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达通知,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都应采取考试录用。迄今为止的4年时间里,全国县以上机关从45万余名报考者中录取了6.7万名工作人员,为机关补充了大批合格的人才,也为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改革试点带来新气象。单录用人员一项,引入平等竞争机制后,走后门的现象基本得到遏止。1988年,国家环保局准备补充30人,消息传出,一下收到200多张条子。1989年起,环保局试行公务员改革,想进机关一律公开考试。结果,凭借不正之风漫天飞舞的条子一张也不见了。这道理很简单,公开了,平等了,竞争了,形形色色的条子自然失去效力。
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机构改革方案。这就意味着酝酿达10多年之久的公务员制度将正式在中国亮相。有关权威人士称,只要不出现特殊情况,今年下半年的早些时候,公务员制度肯定要全面推开!
新的职务级别工资制“雪中送炭”
新的“公务员”与现有的“干部”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公务员队伍将远远小于现有干部队伍,它只包括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机关中除公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极少数在事业编制序列中的人员。至于现在跻身干部序列的在企业、事业、科研、文化、卫生、教育、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党的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原则上都不纳入公务员序列。像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也不进入公务员序列。
据权威人士透露,公务员将被分为高、中、初三级。副部长(副省长)以上为高级,副处长以上至正司局(厅)长为中级,科以下(含科级)为初级。共为15个级别。1~2级为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等;2~3级为副总理等;3~4级为部(省)长;4~5级为副部(省)长;5~7级为司、局(市、厅)长;6~8级为副司、局(市、厅)长;7~10级为正处(县)级;8~11级为副处(县)级;9~12级为科(乡、镇)长;10~14级为科员;11~15级为办事员。
公务员制下的工资制度将是职务级别工资制。这种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现行工资制度不同,是与公务员制相适应配套的,在工资、待遇、福利、地位等方面都具有法律保障,稳定感很强。实行公务员制以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会得到相应提高,大体上将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当,但受到国家发展总水平的制约,目前尚不可能一步到位。
据悉,若无特殊情况,新的职务级别工资将在公务员制度开始实施后,逐步兑现,新的工资构成有四个部分:1、职务工资;2、级别工资;3、基础工资;4、工龄工资。在工资改革中,工龄工资将不会有太大的变动,变动较大的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物价挂钩,上下浮动。最高工资约每月1200元左右,最低工资为每月155元。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比例为8:1。总的来说,新的工资制度的增资水平比历次工资调整要高得多。
有关权威人士在谈到推行公务员制度后的工资问题时说,实施公务员制后,工资制度将由现在的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过渡到职级工资制,这样就建立了一个正常的晋级制度。除职务提拔获得工资增长外,还有级别工资作为增资渠道。凡公务员连续两年工作考核合格者就增一档工资,如连续三年工作优秀则增一等工资;工龄工资每年按规定增加,物价上涨后工资也将随之上调。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官员长期以来收入偏低,这已经是国人皆知的事实。长此以往,肯定不利于国家机关吸引优秀人才,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此次较大幅度的增加工资,可谓“雪中送炭”。
公务员制与西方文官制区别重大
即将全面推进的中国公务员制度,绝不是对我国原有干部人事制度的全盘否定。新制度的产生,既要对原有制度中的缺陷和弊端进行屏弃,也要对其中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加以吸收和继承。
确立这一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共有20章,100条,对公务员制度的核心进口(考试、录用),管理(升降、交流、评议、考核、奖惩、回避)、出口(调离、辞退、退休)这三大环节都做出了严格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强调公开、平等的竞争,强调规范管理。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公平原则将会成为一种体制中的驱动力量,驱动每个公务员奋发向上,使其感到前途无量。
与传统制度不同的是,公务员制不再搞“因人设事”,它根据政府在新的形势下转变职能的需要来设置恰当的职位,再按职位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任职条件安排人手,剩余人员则采取多渠道予以妥善安置,从而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进一步促进精兵简政。由于定期考核、奖惩、职位升降和物质待遇挂钩,可以有效地改变现存的“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状况。
一些从事公务员制度研究和试点的专家认为,实行公务员制度可以使政府机关恢复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使官员真正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其次,它将有力地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对于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都会起到抑制作用。
中国实行公务员制,国内外有许多人以为这就是类似西方的文官制度。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尽管我们借鉴了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但我国的公务员制和西方的文官制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我国的公务员制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则标榜所谓的“政治中立”。其二,我国公务员制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则强调文官是一个不受政党干预的独立的管理系统。其三,我国公务员制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把考试和考核结合起来,与西方的文官考试制度有原则的不同。其四,我国公务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勤务员,而西方文官则是政府的雇员。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可以预见,1993年中国引入公务员制以后,将给中国的政治、经济带来许许多多的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