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十三大修改团章问答之四
1993-08-27
中国青年 1993年10期
问:团十三大修改团章对团员奖励作出了那些新规定?
答:团十三大修改后的团章第七条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各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这一新规定将修改前团章规定的“记光荣簿,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三种形式修改为“通报表扬”和“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两种,并把“优秀共青团员”规定为统一的团员荣誉称号,使团员奖励更加规范。
团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和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均可给团员以通报表扬的奖励,可采取发文通报、大会通报和登报等形式,并由授奖的团委颁发奖状,表彰先进事迹。
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可以授予团员“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奖励。各级团委应当依据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团员条件,结合实际,提出优秀共青团员的标准,调动和激发广大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努力争当先进的积极性。在团支部民主评选,团的组织逐级推荐的基础上,形成奖励名单,经过审核批准,作出表彰决定,并通过郑重方式向被表彰的团员颁发奖励标记,粘贴在其团员证“团内奖励”栏内。同时,还可以采取其他奖励方式。优秀共青团员的表彰决定应装入团员档案,优秀共青团员每年评选一次。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奖励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听取团员青年的意见,通过奖励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树立一批具有说服力、感召力的先进典型,激励团员青年不断进步。要认真履行奖励手续,团员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组织讨论通过,由授奖团委批准决定。如发现受奖励的团员事迹严重失实,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出撤销奖励的决定。
(团十三大团章修改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