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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幸福的追求

1993-07-15李银河

读书 1993年4期
关键词:消费水平作法伦理道德

李银河

在西方,宗教规范是社会规范得以实行的工具,人们的行为只是间接地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迪尔凯姆曾说,人们还给宗教的实际上是他们欠社会的债),而在中国,由于宗教不发达,社会是直接通过伦理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中国人不敢作出某种行为(如离婚),往往并不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也并不是由于受到宗教教条的约束,而是迫于社会上一种无形的压力,这实际上就是社会的伦理道德的规范力量。寡妇守寡不愿再嫁往往不是由于法律禁止或她信仰的宗教的有形的约束,而是迫于伦理的无形压力或受诱惑于贞节牌坊所标志的社会赞许。

由于伦理道德的规范力量十分强大,所以中国虽然没有西方那样的宗教,仅仅凭着伦理道德的力量也使社会达到了相当程度的整合。这种高度的社会整合是以对个人欲望的压抑为条件的。媳妇压抑自己为了婆婆,妻子压抑自己为了丈夫,儿子压抑自己为了父亲,氏族中每一成员压抑自己为了全族的利益,臣民压抑自己为了君主。所以如此,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在西方,人们很早就在农耕之外谋求其他生路,或经商,或掠夺,等等,人的欲望因此往往能找到“正向”发展的渠道,而在中国,人们密集地居住在小片的可耕地上,它刚刚能够养活所有的人,农耕以外的生路并不发达也不成功(成吉斯汗的远征是向外发展,但严格地说,它不属于汉民族或汉文化),所以人的欲望只能向“负向”发展——对个人欲望的压抑:既然向外扩张是不成功的,只有大家继续拥挤地生活在一起,于是弥合每个人个人欲望正向发展带来的人际矛盾与冲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久而久之,这种强大的社会规范力量渗入了民族意识的深处,人们已经忘记这一规范的起因在于把个人欲望压抑到一种使集体生活得以维持的程度,只是一味觉得对个人的压抑是天经地义的。

近几十年的道德思想教育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有其吻合之处。这种教育的基调是提倡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反对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为此进行的一些批判活动,往往竭力压抑个人欲望,不但要压抑人“消费的欲望”,如想吃好、穿好、住好,以及各种形式的物质享受的欲望,而且压抑人“创造的欲望”——至少想出名是一种创造的欲望,如果想得利不算创造的欲望的话。在这里,无论消费的欲望还是创造的欲望统统由于不是为了集体和他人的而是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而受到压抑。

五十年代,曾有过关于反面典型王鼎臣的讨论。他是一个小职员,平常工作不错,唯一的嗜好是读点闲书。他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一个观点:他不相信世界上有一个人是仅仅为他人活着的,“一个人就不应该考虑他个人和他的家庭吗?”王鼎臣问。他还对人的思想能够被改造表示怀疑,因为“人的思想不象一张床或一张椅子可以随意改变模样。人的思想从脑子来,除非将人脑本身加以改造是不可能改造思想的”(大意)。他的说法未必都正确。但说他是“反面典型”,反映了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

在五七——五八年的“拔白旗插红旗”运动中,受到批判的思想范围之广令人惊诧,从名利思想、享乐主义到厌世思想、看破红尘,几乎无所不包。

在“文革”中,“思想改造”运动登峰造极,如“灵魂深处爆发革命”“斗私批修”“狠斗私字一闪念”等等,而且那是一个英雄辈出的时代,几乎每星期都有一位无私的英雄见报。欧阳海、麦贤得、刘英俊、李文忠、金训华等等,长期思想教育改造运动的不懈耕耘终于结下了累累的果实。这些人的个人品质之高尚是无疑的(也有人说金训华为在激流中拦住木头而死不是很值得,木头重要还是人重要?但他的行动无疑是符合道德思想教育的逻辑的:木头虽然不如人重要,但是木头如果是集体的,它就比个人的生命都重要了),但是如果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必须绝对地适用于每一个人,那么这一原则彻底实现后的社会情景应当是每个人消费水平的完全等同。而如果一社会中人的消费水平完全相等,人们将会丧失动力。提高消费水平一向是人类发展的动力。如果每个人通过自己劳动比别人多创造出来的消费品都被拿去给创造消费品较少的人以达到消费水平的一致,则前者多创造的动力就会越来越小,整个社会也将会保持在最懒惰最无能力的人所能创造出来的消费水平之上。改革前的中国就是这种“共同贫困”的生动图解。

实际上,消费水平的完全相等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还从未有过,也没有证据表明将来会出现这种局面。即使共产主义实现了,物质极大丰富了,每人都可以按需分配到私人汽车,甚至私人飞机,但是只要人类还在发明新的消费品,就不可能使每个人都同时得到,因为任何新型消费品都不可能一出世就生产得很多。如果一百个人平均可得一件,根据什么原则来分配呢?与其象有一个时期中国耐用消费品分配中所实行的随机原则(抓阄),还不如象现在这样根据购买力分配。因为后者至少能刺激生产挣钱的积极性,前者什么积极性也刺激不了。

如果说在战争时期为个人利益还是为他人集体利益的行为是可以明确区分开来的,在和平时期二者却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一个为挣钱养家的工人的行为与一个为他人集体而劳动的工人的行为在生产线上很难区别开来。后者可能会更努力一些,但是前者也有很努力很认真的。如果两个人的行为完全一样,只是其中一人与另一人的想法不同,那么这种想法除了对思想者本人有意义之外,对别人并没有什么意义。

除了工作努力程度之外,思想可能造成的行为差异包括:(1)一个为他人为集体而生活的人可能将个人收入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生活标准之后的节余送给比自己生活水平低的人。这种作法之不可能也不应当普及于每一个人的原因前文已阐述过了;(2)使人自愿放弃较高的生活水平选择较低的生活水平,如支援落后地区。这种作法比起其他一些国家用较优厚的待遇(利)或事业上的成功(名)吸引人去落后地区的作法略输一筹。因为后一种作法毕竟可以肯定是人自己的选择,前种作法往往使人为一时冲动付出多年的代价。如上山、下乡、支边等,多数人不但又千方百计回到生活水平较高的原居住地,而且往往还觉得受了骗。如果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的去向就不至于如此。

一个社会不论是希望人努力工作还是希望人去没有人愿去的地方,如果能使人由于追求个人幸福而如此作,必定比使人由于压抑个人幸福而如此作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正为此,许多个体户的劳动积极性简直比劳模一点不差,甚至更强一些。

一个合理的、有生气的、有效率的社会是一个使每个人都能在对个人幸福的追求中找到生活归宿而不仅仅在利他和对集体的奉献中才能找到归宿的社会。因为社会毕竟是由一个个的个人组成的,社会如果是以个人幸福为目的的,要求每个人都仅以利他为归宿则每一个人的个人幸福都将是他人的归宿而不是自己的归宿。换言之,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我的生活目的是使你幸福,你的目的是使我幸福(其结果如果是两个人都幸福),如此这般,则与每个人各自追求自己的幸福(其结果也是两个人都幸福)没有什么区别。既然如此何必要去颠倒呢?

如果有的人愿意仅仅以他人和集体的幸福为其生活目的,那也很好,甚至很高尚。本文绝不是要攻击这些人,只是说要求所有的人都做到这一点,要是做不到(而不是反对)就强迫他去做,那是很荒唐的。当年轰动一时的“蛇口风波”中,蛇口青年与道德家们的争论在我看来盖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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