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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不该当“妈妈”

1992-08-24徐芳诚

中国青年 1992年10期
关键词:团区委公安分局幼女

上海市某厂青工小季以“看房子”为名,结识了13岁幼女小成的母亲,又以“拜干妈”为由,睡到了母女俩的床上。小季借口“谈恋爱”奸淫了小成,并致使其怀孕。春天到了,小成换去寒衣,肚子显现出来,其父扬言要打死她。为了保障幼女的人身安全,其所在的区、街道和中学负责青少年保护工作的干部、校长、团队干部和学校的老师一次次上门做工作,稳定家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不久,幼女生下一个女婴。如何对待这个案件?难题摆到了负责青少年保护工作的干部面前。当时,人们议论纷纷。有的说:“女孩早熟,早已不是幼女了。”也有的说:“两人谈恋爱,以后准备结婚,不能算奸淫幼女。”还有的说:“女孩表示不告男的,如果男的被判刑,她也等他。”在区青少年保护工作办公会议上,大家展开了讨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严肃国法,惩治罪犯。”“团组织应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团区委学少部部长小余说:“幼女不告,我们团组织可以告,一定要严惩罪犯。”会后,团区委书记小袁听取汇报后当即表态:“如果需要组织出面,团区委告;如果需要个人出面告,我告。”他立即与区法院少年法庭联系,得知此案也可以由检察院提出公诉才放心。兼任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主任的金副区长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指示公安分局侦查,依法保护幼女,惩治罪犯。于是,检察院批准,公安分局逮捕了季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宣判:季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当时,小成担心学校不要她。但学校不仅没有歧视她,反而满腔热情地欢迎她到校上课,并一次次家访,以期加强家庭保护。

上海市徐芳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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