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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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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三期登的《金牌下的阴影》一文,由于作者对多方面的情况了解不够,编者也未多方面核实,致使该文一些事实不准确,给江西省体委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弥补我们工作中的失误,现将江西省体委来函中所反映的失实部分刊载,并附上作者的更正说明。
《金牌下的阴影》文不符实
①关于房子问题。多年来省体委一直非常关心许艳梅家的住房困难。早在1987年许艳梅参加“世界杯”赛前,省体委就多次派人或通过各种途径与许艳梅父亲所在单位南昌柴油机厂联系。在南柴的积极支持下,先后把她家从厂外调整到厂内,从一室一厅调整为三室一厅。许艳梅在汉城夺得金牌回到南昌的第三天,也就是10月26日,南昌市政府就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房产证交给了许艳梅,产权归许艳梅所有,后由许家亲自选定坐落在南京西路紧靠八一大道一栋新建住宅的四楼,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五室一厅的房子。房子选定后,前后不足十天,体工大队又花了近千元钱,派专人为她家新居装璜修缮。对此,许艳梅本人也是满意的,曾一再表示深深的谢意。
②关于奖金问题。省政府考虑江西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比照四川、湖北等兄弟省的奖励情况,同意奖1万元。考虑到许艳梅这枚金牌来之不易,是江西有史以来第一块,省体委从社会赞助经费中又凑了1万元奖给许艳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运动成绩奖发放惯例,奖金要等年终统一上报审批、第二年一季度发放,而许艳梅的奖金打破惯例提前发给了她。
③关于江西省历来对水上项目不感兴趣问题。事实上,省体委历来非常重视发展水上项目。早在1983年,在省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拨款72万元建起了当时在全国仅有4座的跳水馆。省体委从1985年就正式提出把“小,巧、水”作为江西体育发展的战略重点,1985年1月16日新华
社还播发了一条题为《江西省重点发展水上运动》的消息。
④关于宣传许艳梅问题。许艳梅夺得金牌的第二天,《江西日报》一版以1/2的版面发了消息、特写、图片,还配发了言论。省体委主办的《江西体育报》还办了一期许艳梅专刊,省、市电台、电视台都播发了消息和专题。后来,各家报刊和电台、电视台还搞了一系列的跟踪采访和报道。经查阅省体委当时的会议记录和省体委为给许艳梅请功、授奖等先后五次给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当时经办同志的回忆,在上述问题上,省体委党组及机关和体工一大队领导意见完全一致,根本不存在任何分歧。
江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