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合同
1987-08-24
这是一份少见的合同。
甲方:沈阳汽车工业公司汽车水箱厂团总支。
乙方:工厂承租者费忠凯。
甲方向乙方保证一年内完成下列任务:
1.团员超工时20%,青年100%完成工时。
2.青工乎均每人提高技术水平一级,团员青年人均节约价值100元以上。
3.完成“五小”成果10项,创价值不少于15000元;提合理化建议被工厂采纳在10条以上。
4.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全厂性的文体活动,活跃青工生活。
5.搞好综合治理,青工违法犯罪率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数字,青工严重违纪者不得超过2名。
6.已婚青年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如下条件:
1.团的活动经费,团员青年平均每人10元以上。
2.允许团总支从业余时间开展的生产突击活动中提成,作为团的活动补充经费。
3.团组织对青工有必要的奖惩权,有提拔青年干部的建议权和推荐权。
4.保证团总支有必要的活动时间;生产紧张时,团的活动时间可适当调换,但保证不占用。
5.每年可组织部分超工时团员青年免费或部分免费到外地旅游一次。
一纸合同,架起了租赁企业中青年群体与承租者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桥”。一年以后,签订合同的双方基本上都实现了各自的目标。
团员青年们的反映:“团组织用合同的形式代表和维护我们青年人的利益,这事办到点上了。”租赁初始,大家最担心的就是承租者个人只注意所租赁合业的赢利或亏损,而不顾青年人政治上成长进步的要求和文化知识的提高,劳动者仅仅成为干活的工具。一纸合同解除了大家的后顾之忧,青年们真正感受到了团组织实实在在的作用。
承租者的反映:“团总支是我的得力助手之一。”刚刚租赁企业时,承租者很希望团组织能在他承租期间组织青年多为企业作贡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最担心团组织搞没有效益的“花架子”活动。一纸合同,实现了承租者的愿望,承租者觉得对团组织多给些经费和财间,划得来!
团组织的反映:“唯有团组织最能代表青年利益,唯有代表青年利益,改革中的共青团工作才有用武之地。”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团组织抓什么,怎么抓,什么是别人不能替代的工作,深深困扰着几乎所有的团干部。也是从这一纸合同中,这个厂的“青年头们”受到了启发,看到了自身的价值,他们感到如何使共青团工作更加群众化、法律化,大有文章可作。
(本栏图: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