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面地解释社会主义民主
1980-07-15贻荪
读书 1980年1期
贻 荪
我们的书刊上关于社会主义民主问题谈得很不少,要说谈得够不够,我看还是很不够,好多问题应当谈而还没有谈或者还没有深入谈。但是有一点我认为也应当注意,这就是我们应当力求谈得全面些,避免片面性。
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什么“绝对民主”,不是什么抽象的一般的民主。世界上没有“绝对民主”,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民主。我们需要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因为它有利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如果有一种所谓民主,它不是有利于最大多数的人民,尽管它说得如何天花乱坠,也不是我们所需要的。
我们的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都是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决不是说,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可以爱怎么干便怎么干。
我们的刑法规定了什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应得的惩罚,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不能无视这些规定。冲击机关、占领办公室等行为,是不是触犯了刑法,应当事先考虑,不能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借口而乱搞。
社会主义民主有其自己的轨道,超出这种轨道,还能叫作社会主义民主么?
自由也是一样。我们所谈的各种自由,本来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们要求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决不允许以反革命为目的,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你要怀疑和批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也不是不可以,但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煽动,就是触犯刑法。
我认为我们的书刊应当也谈谈这个方面,使社会主义民主的解释比较全面,使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解能够比较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