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
1979-07-15爱德华.卡德尔金作善
爱德华.卡德尔 金作善
《论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南斯拉夫已故著名理论家、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爱德华·卡德尔最近几年的新著之一。三联书店已选录于《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制度与经济发展概况》一书,将于1979年出版。
作者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两个中心问题”、“取消所有制的任何垄断形式”、“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制度的实质”、“整个社会制度的变化和发展”等标题下,从理论上阐明了联合劳动法公布后社会自治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兹节述如下。
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两个中心问题
历史向当代社会主义实践连续提出两个问题:
首先,以作为劳动力和劳动场所活劳动的体现者的工人为一方,同以支配社会资金的经济与政治权力的体现者为另一方的相互关系中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不仅包含着一些非社会主义关系的因素,而且是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技术至上主义、国家专制主义、国家所有制的保守主义、大国霸权主义、个人崇拜等的根源。如果不解决这一矛盾,就会损害社会主义发展的前景,社会主义社会就会停留在其过渡形式(虽然在社会主义革命后这种过渡形式是必要的)上,而社会主义的革命力量是不能满足于把这种过渡形式当作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和社会主义的理想。不仅如此,这种过渡形式已大大耗尽其内在力量,以至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外部形式才是社会主义自治的社会所必需的?也就是说,在存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条件下,在社会主义自治的条件下,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我们认为,国家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定阶段上是必需的,即使在将来,特别在马克思、恩格斯称之为剥夺剥夺者的阶段,这种形式的公有制也仍然是其他许多国家所必需的。但是,从历史观点来看,国家所有制的垄断,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旧同劳动力在一部分人手中而生产资料则在另一部分人手中的社会经济形态下的所有制范畴有牢固的联系。
但是,国家所有制的垄断,作为社会经济的和法律的范畴,仍然是所有制的经典范畴,而这就意味着国家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并不同时是工人所有制的,也许只是由国家适度地体现着工人阶级的集体利益罢了。其实,在实践中,这种所有制的真正主体是国家、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而不是工人。这就会出现这样的倾向:用国家机构以至国家机关的意志来代替工人的集体意志,由此就造成了消极的社会经济后果与政治后果。
联合劳动法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
社会所有制要比任何时候任何其他形式的所有制,更能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社会所有制是不会成为社会的某个主体如国家、劳动集体或个别工人的垄断权的。因此,社会所有制就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的所有制,从而也就是每个个别劳动者的所有制,它保证劳动者使用社会资金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由这个基本劳动权利决定的一切不可分割的权利。从积极意义上来说,社会所有制的确已成为人人有份的和属于大家的所有制,即共同的和个人的所有制。
但是,所有制原则本身不会因此而废除,由按劳动占有资金的权利所决定的那些所有制关系也不会因此而废除,只是这些关系的社会经济本质在发生变化。由于社会所有制是所有参加劳动的人和归根到底、至少在将来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所有制,所以任何人都不应该依据这种所有制实行私人或集团占有,和在对其他工人的关系上谋求发号施令的地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社会所有制问题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取消所有制的任何垄断形式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谈到所有制时,指出并不是要用国家所有制的垄断制来代替私人资本主义的垄断制,而是提出了这样一种见解:公有制应该成为集体的财富,更确切地说,应该成为社会全体劳动者的共同财富,而且归根到底应该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财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曾指出有可能出现的公有制的形式,并提到,公有制在开始时是以工人的阶级所有制形式出现的,之后是以社会全体成员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开始是在一国范围内,最后是在国际范围内。同时,马克思还预见到,在革命过程中,在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有可能建立国家所有制,作为工人阶级在改变生产关系方面迈出的革命的第一步。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目的,而是工人阶级的革命手段。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确立,是一个复杂的、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是无止境的。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条件下,正是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发展,才是这个过程的基本动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力量和主观力量有能力逐步取消任何形式的垄断制。
新的联合劳动法摒弃下述观点:国家所有制的垄断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对社会的发展集中地加以协调和作出规划。在联合劳动中,只有业务管理机关才能支配社会资金。联合劳动法正在消除产生任何形式的生产资料垄断制的可能性,正在把这种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把决定社会资金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交给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
当然,根据法令规定,作为整个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将在各个方面继续发挥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通过自治协议或社会协定不能顺利地处理由客观情况引起的利益冲突时,国家就会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于社会所有制关系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首先,工人有使用社会所有制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工人的一系列其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工人自己行使与其他工人同等的权利,谁都不得使工人的这些权利受到损害。
其次,由社会所有制关系产生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对其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和整个联合劳动的义务,以保证全体工人在行使自己利用社会资金从事劳动的权利(包括根据本人的劳动和按照共同规定的劳动定额获得个人消费资料)时,拥有相同的条件和同等的权利。
此外,工人要通过自己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的收入和自治权利,对扩大的和整个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实行直接的监督与指导,并获得一部分收入。
这一切,使工人对社会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负有责任。
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制度的实质
以自治为基础的联合劳动参加者与整个社会之间的这些关系的总和,就是我国社会所有制制度的实质。任何人(不管是个人、集体,还是国家机构)都不应单独地支配社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再生产资料,不应不认真地对待他人的平等权利而单独占有某一部分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保证参加联合劳动的每个工人有可能实现其使用社会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使每个工人在自由利用这一条件的基础上获得自己的个人收入,而这部分收入是同他现在劳动和过去劳动为社会劳动总成果所作的贡献一致的。这样的社会所有制制度,是消灭任何形式的所有制的核心和开端。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集体的即社会的所有制,将越来越多地反映按需分配的关系,而越来越少地反映按劳分配的关系。因而社会所有制就其实质而言,将越来越不再是限制按个人需要实行个人占有的一个因素。
在社会所有制的条件下,工人剩余劳动变动的方向已经改变。在存在着所有制的垄断制的社会,社会资金的流通,使资金不断地集中于经济或国家的上层人物手中,这种情况使剩余劳动与工人相分离,与民族相分离,并使经济与政治权力的垄断中心不断巩固,这种垄断中心越来越不受来自社会真正的监督。
新的联合劳动法确定了这样的关系:它把整个社会资金的循环归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指导。在任何阶段中实现的总收入,应该经常集中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因此,在社会再生产这一过程范围内取得的一切成果,都应归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这样,就可以不断增加收入,从而为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和整个社会条件扩大物质资源。
作为人与人之间阶级关系的因素的剩余劳动,实际上已不存在,因为工人是把它当作社会生产总价值中用他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来支配的。这种作为剩余劳动的价值,已成为收入的组成部分,成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自己支配的社会资金的组成部分。
因此,全部新创造的价值,又不断返回物质生产领域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同时,其中一部分根据自治协议和社会协定,根据联合劳动法中规定的义务,和在自由交换劳动的基础上,变成物质生产领域以外的各个社会活动领域的收入,以用于满足共同的社会需要,另一部分则变成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纯收入。而纯收入乃是个人消费和集体消费的源泉,也是积累的源泉。
在联合劳动法中,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总收入或纯收入,并不是单纯被看作某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收入是在商品生产的客观经济规律与市场的基础上和在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的。这就是说,较高的劳动生产率,通常会“提供”较高的收入,因而个别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与该组织工人的个人劳动量是有区别的。实际上可以说,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主要是根据某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自己的收入。因此,在一些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时间会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另一些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则会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情况不仅取决于工人个人的劳动生产率及其主观意志,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有机构成和工艺的性质。因此,联合劳动法不许可把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实现的一定量的收入,自动地用来作为个人收入量的标准,因为这样做会使不同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的收入水平之间出现很大差别。为此联合劳动法规定,原则上由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独立地决定个人收入与集体消费的数量,但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守社会规定的关于劳动数量与质量的一定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使个人收入的变动最符合下列原则: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收入。
社会劳动的全部成果,都是集中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地方共同体和区里。因此,一切公民都可以观察和监督社会资金的变化及其使用情况。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中,应不应该对工人实行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有的认为,物质鼓励是非道德的、非教育性的措施;有的则认为精神鼓励不过是一句空话,对工人毫无所得。实际上,这种抉择只有在这样的生产关系下才能进行:只有在工人只能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社会资金则处于工人经济上与政治上的监督之外这样的生产关系下才能进行。在这种条件下,物质鼓励常常被归结为人们的特殊行贿,归结为为金钱而斗争和助长利己主义思想。但在另一方面,我们根据自己的经验而很好地懂得,在实践中,所谓的精神鼓励,常常变成强制手段,以实现唯意志地加以解释和编造的某种“崇高目的”和“崇高价值”。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目的和价值或者是由国家机关,或者是由某种社会权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而决不是根据工人的需要与利益而决定的。
早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期,我们就曾强调指出,工人成为独立的、有思维的创造者,并且在其创造性的劳动过程中成为自由人,这种情况对于工人来说具有最大的鼓舞作用。但是,为此就应当自己支配物质资料,支配自己的劳动条件和成果。我国工人之所以在精神上得到鼓励,原则上是因为他通过自己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自己的收入和由运用社会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中产生的自治权,在这样的物质基础上,他可以独立地和自由地发挥自己创造性才能。因此,工人在物质上也得到鼓励,因为所有他的全部创造性努力和成就,都会使其创造性活动的物质基础不断得到巩固,从而也使其个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物质基础不断得到巩固。
同时,他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鼓励,还因为在他自由支配的资金的基础上来签订自治协议和社会协定,即把资金用于经济与政治领域、文化与教育领域的发展,使他所生活与依赖的社会环境得到全面的改善。因为使他得到最大鼓励的事情,就是每个工人和每个劳动者都能为建立这样的生产者自由共同体而奋斗。在这种生产者自由共同体中,他将成为一个同其他工人处于平等地位的有创造性的人。同时,他个人创造性努力的结果,以及整个生产者自由共同体的努力,将不断地创造出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使每个人尽可能地成为“自由幸福之创造者”。
这是一个历史过程,而不是今明两天就能完成的任务。
整个社会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民主关系得不到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也就不可能前进。我们在同来自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自治的敌人的进攻作斗争的同时,为新型的民主和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这种民主制度下,各党派之间开展竞争的必要性已经消除。同时,无论是劳动还是社会资金,都掌握在联合起来的工人手中,掌握在他们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劳动和自治共同体中。
我们始终强调指出,共产主义者联盟并非一党制的体现者,并非典型的政党。换句话说,共产主义者联盟并不同其他政党争夺政权,它为之奋斗的是使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一起,在社会中以直接的民主自治的形式而拥有真正的权力。不言而喻,共产主义者联盟作为工人阶级的思想和政治力量,作为这个阶级和全体劳动者有组织的先锋队,应当为之奋斗的就是要使这个政权的主要阵地掌握在坚定地站在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一边的那些主观力量的手中。
我们始终强调指出,我们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国家机关的专政,并不是国家专制主义的专政;就其实质而言,是反映无可争辩的工人阶级主导作用的革命形式,反映工人阶级管理社会这一历史的阶级利益之主导作用的革命形式。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并不是被理解为防止社会民主化的权力,而是被理解为应当为这种民主广泛开辟道路并维护这一民主化的权力,但不是通过复辟资产阶级民主的方法,而是以社会主义自治为基础。
在我国社会中,不能不同所谓的绝对自由的辩护士们发生冲突,这些人实际上就是用所谓绝对自由的口号来武装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自治的敌人的;不能不同对于民主自治的教条主义、保守主义的批评家们发生冲突,这些人力图用狭隘的集团的垄断,即官僚主义的一党制来取代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我们应当坚持这一斗争,并给这两种人以有力的回击。
无论是在自治制度中,还是在我国民主自治的机构中,都应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阵地出发,即从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自治的阵地出发,为创造性地发表意见提供更广泛的可能性。还应确定一些组织形式,以吸引最广大的群众参加决定社会政策;罢免和选举干部;自由地、创造性地解决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自治社会进一步发展有关的思想上和科学上的问题;开展社会批评,其目的不是为狭隘集团的权力而斗争,而是为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发展;办好这样的刊物,这种刊物将自由地反映所有这些过程,但要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负责。
* 贝尔格莱德社会主义思想和实践出版社1976年版。
编者言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选择的社会主义道路。不能以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去衡量别个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如果那样做,就是强加于人,一定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