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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的宪法学教学内容重构

2025-03-06王伟

大学教育 2025年4期

[摘 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为宪法学教学工作的基本遵循,据此重构教学内容,是教育部的明确要求。基于新法科建设理念的宪法学教学内容重构,重点是增补教材缺失的知识点,丰富案例教学材料;难点是对部分教材内容进行重组和优化,并对教材进行以中国宪法实践需求为导向的启发式教学转化。宪法学教学内容重构主要包括教学理念、教学知识点和教学组织形式的重构。

[关键词]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新法科建设;教学内容重构

[中图分类号]G642.3;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437(2025)04-0020-05

教育部为一门专业课程发布教学重点指南(如《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1],以下简称《指南》),在新中国高等教育史上可谓屈指可数。宪法学获此“殊荣”,既源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根本法地位,也是《指南》所强调的“宪法学在法学专业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使然。这其实也“有迹可循”,198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许崇德教授主编了《中国宪法教学大纲》《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对传统的宪法学教材的体系结构进行了必要的创新”[2-3]。不过,作为《指南》附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知识体系”与现行宪法学教材即2020年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以下简称《宪法学》)之间的不配套,致使本应为“重中之重”的本科宪法学课程在事实上却成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难中之难”。在《指南》的新法科建设理念下,无论基于摆脱传统宪法学课程教学困境的问题导向,还是使宪法学课程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名副其实的目标导向,重构宪法学教学内容都势在必行。

一、《指南》的新法科建设理念

一言以蔽之,传统的宪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存在“照本宣科”的现象,根源于传统宪法学教学理念的偏差,这种偏差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以教材而非以包括学生面临的宪法理论问题和宪法实践问题在内的问题为中心。这自然导致作为“照本”的“本”即《宪法学》,无论体系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与《指南》不匹配。其次,以学科而非以实践为中心——学科即“宣科”所指的“科”。迄今为止,我国无一件真正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传统宪法学课程教学的“理论课”性质设定。这个理念问题,更受制于宪法学任课教师对宪法实践与宪法规范、宪法理论的结合大多浅尝辄止,较诸其他部门法课程的实践性和专业程度往往相形见绌。最后,以教师而非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的角度看,在传统宪法学课堂中,无论是从听讲、看书还是从作业、考试中获得的信息、意识和能力,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宪法实践需求时都经常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是杯水车薪。学生缺乏宪法实践的感性认识和实际操作,可以说是传统宪法学课程教学最大的不足。这些传统宪法学教学理念的偏差及其教学现状,成为《指南》出台的现实背景。

《指南》提出的宪法学教学基本要求为:“准确把握宪法学的课程定位,适应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后备人才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认知特点,坚持政治性、学术性、实践性、规范性相统一,体现宪法学在法学专业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其着眼点不仅仅是宪法学课程本身,更是强调宪法学对其他部门法学课程发挥先导和基石作用,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指南》所导向的绝非传统的“照本宣科”式的宪法学课程教学。在新法科建设背景下,重构宪法学教学内容必须在理念上与时俱进,这也是《指南》的应有之义。《指南》明确要求:“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鼓励进行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研究。适度引入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方法。在实证研究中,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的方法。宪法学理论体系应保持适度的开放性,秉持方法多元的态度,以适应‘新文科’及涉外法治建设的最新需求。”虽然《指南》此处表述为“研究”,但导向所指无疑是“教学”。就教学内容而言,新法科强调的是“以学定教”,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形成跨学科知识结构、跨学科思维能力、跨学科素养与跨学科格局”。因此,需要“以‘全方位、跨学科、宽领域’为导向,从单一化走向交叉化,致力于跨学科知识间的融会贯通,通过学科资源整合,合理设置课程体系,运用跨学科方法”以促进教学内容及方法的创新[4]。《指南》所内含的宪法学课程教学内容重构要求,集中体现在《宪法学》教材修订、相关辅导教学材料的丰富及其运用上。

二、《宪法学》内容的修订

首先,《指南》所罗列的“知识体系”并未按照《宪法学》体例编排,这本身就造成了二者之间的脱节。其次,目前宪法学课程教学通用的《宪法学》出版于2020年12月,而《指南》印发时间为2021年10月。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宪法学》的不足催生了《指南》,或者说《宪法学》相对于《指南》具有滞后性。最后,《宪法学》的结构、内容在很多地方都与《指南》所要求的“宪法学教学重点内容”不适应。为此,《指南》要求:“相关单位和高校要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和教材建设研究,积极参与马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的编写修订,切实做好教材统一使用。依据本指南及附录《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知识体系》,及时组织修订自编的宪法学讲义等教学辅助材料。”

《宪法学》相对于《指南》在知识点方面的不足最为明显。如《指南》关于“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政治性和规范性”的知识点,作为要“重点阐释”的内容,在《宪法学》中主要体现在“宪法的概念和本质”部分,并且呈现为碎片化信息。类似的情况还有“宪法、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宪法序言的结构、内容和效力”“国家根本任务与基本国策”“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等。《指南》明确要求:“宪法学知识体系是宪法学教学或教学辅助材料修订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基本知识点”,因此,诸如此类的知识点都是《宪法学》需要补充修订的内容。

对照《指南》关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体现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的宪法学教学指导思想要求,传统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存在“问题意识与知识体系之间不相适配的矛盾”,缺乏“问题自主”基础上的“理论自主”[5]。具体到《宪法学》中,与学科体系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学术体系、知识体系相关的内容缺失或者偏颇之处集中体现在贯彻落实《指南》关于“探索把握宪法的一般特征和发展规律”“立足于本国的宪法实践”上,一些地方或是顾此失彼,或是语焉不详。如《宪法学》并未专门提出《指南》要求作为教学重点的“中国宪法的根本特征”,而是将其与美国、日本一样,作为宪法的三个主要特征的例证以“如”的方式提及。很明显,教师很难据此“全面介绍宪法的基础理论,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将宪法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特色紧密结合”,学生自然无法“了解”,当然更无从“重点掌握”。更为突出的问题在于,对于《指南》无论关于“宪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本国宪法文本形成的背景、基本精神、规范内涵与实践意义”的宏观要求,还是强调学生必须掌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范内涵”“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体的规范内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范内涵”“‘人民民主专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范内涵”“‘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范内涵”“‘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规范内涵”“分析宪法序言的规范结构和规范内涵……阐述中国共产党领导进入宪法正文的规范意义和内涵”等微观知识点明示,《宪法学》不是“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代之以法理甚至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其他内容论述。缺乏宪法“教义学”的严谨阐释,《宪法学》不仅无法面对“法学幼稚”的讥嘲和“什么是你的贡献”的诘问[6],宪法学教学也无法符合《指南》关于“知识体系上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学科性质要求,教师据此很难“讲准讲透”和“凸显中国特色”,学生则难以由此“坚定宪法自信”和“树立科学的宪法观”。总之,这方面的补充和完善是《宪法学》的重点修订内容。

近年来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其他学科之间的互动不足的问题,也是《宪法学》的修订重点所在。虽然《指南》明确了对宪法学的学科性质“坚持法学二级学科的基本定位,保持其知识体系上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但同时也强调了“体现宪法学在法学专业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应保持适度的开放性,秉持方法多元的态度,以适应‘新文科’及涉外法治建设的最新需求”。就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互动而言,揆诸《指南》本意,并非要求作为本科生教材的《宪法学》就事论事地回答“部门法向宪法提问”[5],而是有必要从规范、理论、方法等不同方面论述清楚相关知识点上宪法与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位阶关系,从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宪法实施及实现角度“讲准讲透”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应然逻辑和实践逻辑。毋庸置疑,《宪法学》在这方面不尽如人意。在《宪法学》的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主体内容中,其他部门法都不同程度地缺乏“存在感”。如《宪法学》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宪法条文论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范化、具体化的支撑,其宪法规范内涵即所有权的阐释缺乏专业说服力和可信度。又如《宪法学》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论述,没有针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阐释,近8页篇幅的教材对《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两部至关重要的宪法相关法均未涉及。还如《宪法学》关于政治权利部分,未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明文规定,而这是学生最为关注的内容。总之,无论是着眼于“宪法规范对特定法领域提出的必须落实或不得违反的规范要求”[7],还是对“通过立法发展宪法”[8]的应有关注,《宪法学》都应在理论、规范和实践等方面充实宪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的论述。

《指南》开宗明义将“讲好用好马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作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学工作,帮助任课教师把准吃透宪法学教学重点”的重要抓手,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宪法学》修订必不可少。

三、教辅内容的补充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案例教学是公认的主流法学教学模式,宪法自不例外。正式出版发行的宪法学案例教辅教材有20多种,部分高校还开设了宪法学案例课程。但是,与《宪法学》配套的宪法学案例辅导书较少。鉴于此,本文所提及的教辅材料主要是指宪法学案例方面的教辅材料。我国目前尚缺乏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学案例,已出版的宪法学案例教辅材料,或者以欧美的宪法学判例为主,或者以我国宪法事例为主,很少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基于OBE理念和《指南》关于“适应‘新文科’及涉外法治建设的最新需求”精神,本文主张的宪法学案例教学辅导材料之“案例”是包括宪法判例、案例、事例、惯例和实例在内的就其广义而言的案例,教辅内容的补充是指这几种材料的全面补足和充实。

首先,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案件判决及其阐释的宪法原则为代表。这方面的内容是落实《指南》关于“吸收借鉴国外优秀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取其精华。深入剖析国外宪法的相关制度,客观分析和批判”的要求必不可少的——英国、美国分别是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无论是宪法规范本身还是其实践,都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力。狭义的宪法案例是大陆法系及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实施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其中的司法个案解释(说理)对学生做到《指南》提出的“探索把握宪法的一般特征和发展规律”和“深入剖析国外宪法的相关制度,客观分析和批判”至关重要。就配套前述修订的《宪法学》而言,补充经典的国外宪法判例、案例,既有助于学生树立科学的宪法观,也有益于学生宪法思维的养成。

其次,我国无论从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缺乏司法审查的空间,这个宪法实施的基本国情促使学者将视角转向宪法事例。区别于国外宪法判例或者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是我国学者提出的概念:“宪法事例就是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以及具有社会公权力的主体侵害了宪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事件。”[9]从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2006年以来公开发布的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看,从有争议的涉宪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到无争议的宪法修订、领导人涉宪讲话、涉宪的会议召开及政策宣告,从宏观的涉宪法律、制度出台到微观的涉宪公民权利纠纷个案,从围绕事例的宪法争议到事例本身的宪法意义,主流学者基本上都在宪法现象的意义上使用宪法事例这个概念[10]。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主事者强调“法官的分析视角”,但从历年“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看,主要还是学者而非法官的解释、论证、建构,主要目的在于使“宪法学获得生命力的源泉”[11]。这无疑是适应中国宪法实施和宪法学研究的国情选择,但从宪法学教学需要的角度看,如下两方面的宪法事例补充是理所应当的:一方面,宪法事例的取材不应拘泥于上述“十大”的范围,毕竟这种“非正式解释”不存在“标准答案”,不妨见仁见智、各取所需;另一方面,许多事例时过境迁,时效性参差不齐,除非有必要作历时性论述的纵向比较,应聚焦学生们现在或者近期较为关注的事例。

最后,无论是教学案例辅导材料的完整体例要求还是学生学习的OBE导向需要,涉及宪法的生活实例都必不可少。基于OBE理念的宪法学教学,按照《指南》关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能够维护宪法权威和推动宪法实践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宪法教学要求,最好的案例应该是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宪法“实例”。郑贤君教授认为宪法实例是在对应宪法学原理的抽象性意义上而言的,用以概括宪法学教学中的有关实践内容的例子最为贴切。她还主张“实例教学的功能在于可以增进学生对宪法原理和宪法价值的认识能力和感受力”[12]。因此,增加学生感兴趣、具有感性认识的“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的宪法实例,是宪法学案例辅导材料的应有之义。

四、教学内容的调整

上述《宪法学》及相关案例教辅材料是宪法课堂教学的主要依据,但要使宪法学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还需要对教材教辅内容进行基于新法科理念的再创造,转化为适宜于学生学习的教学内容。按照《指南》“宪法学教学重点内容”,宪法学教学内容的重构集中体现为教案对《宪法学》和教辅材料的创造性处理。

在知识体系上,根据《指南》关于“确保将本指南成为高校宪法学教学工作的基本遵循”的要求,宪法学的教案不仅必须完整涵盖《指南》附件,即“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知识体系”,还应对《宪法学》中未涉及或者未全面论述的《指南》所列明的“宪法学教学重点内容”及其具体知识点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是宪法学教学内容重构的重点。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来源于作为宪法部门法的宪法文本、古今中外宪法理论论著和宪法规范、制度、惯例及实践。需要强调的是,内容补充和完善必须按照《指南》所要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教学要求”和“研究方法”进行,才能全面体现《指南》内在的宪法学教学“指挥棒”功能。

在教学内容的组织、结构和关系上,如何协调《指南》与《宪法学》相关内容在教学知识体系中的主体属性与编排次序,是宪法学教学内容重构的难点。如《指南》将“宪法的概念”与“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政治性和规范性”相提并论,而《宪法学》在“宪法的特征”中论述“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政治性和规范性”,将其作为宪法概念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强调“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政治性和规范性”知识点的着眼点在于我国宪法的特殊针对性,因此笔者将这部分内容与《指南》“宪法的概念”合并,阐释宪法的一般特征及其基础上的新中国宪法的特殊性这样一种逻辑关系。这就需要对《宪法学》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重新组织——补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相对于宪法本身的“根本性”与宪法相对于一般法律的“根本性”,使宪法学教学内容符合“综合化”的宪法学教学的内在要求。关于“最高性”,不仅需要补充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对比的不同表现及其内在机理的统一,更需要完善《指南》所强调的对我国宪法文本相关规范内涵的阐释,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国特色。只有如此,才符合《指南》要求的“深入剖析国外宪法的相关制度,客观分析和批判”,才能真正使学生“坚定宪法自信”。

在传统宪法学课程教学与新法科建设背景下,目前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学习的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宪法问题导向教学:一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无论是教、学、考,都以宪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为主。在课程教学中,突出地体现为对宪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等较为宏观和抽象的宪法知识要求,这从国内各高校大同小异的宪法学课程教学大纲可见一斑。二是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目的的宪法学习,区别于本科法学专业学习的“规定动作”,这是学生的“自选动作”,具有强烈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针对性。相对于以理论为主的课堂学习,这种课外学习及相关辅导培训机构的组织教学内容更强调宪法知识的技术层面。本文强调的新法科建设背景下的问题导向,所面向的是与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宪法上的“认知失调”,致力于发现、解释生活中的宪法现象,将宪法理论和规范应用于自身所面临问题的切实解决。宪法问题导向,是新法科建设理念下宪法学教学的当然要求。宪法问题的复杂性和实践性,必然要求在宪法学理论教学中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跨界化”设计,培养学生以学科深度交叉融合为核心的“综合性”认知能力,同时也需要在宪法具体规范、典型案例(事例)的教学中启发和指导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地“学而时习之”。

总之,只有以新法科建设为导向,重构宪法理论和宪法规则的相关教学内容,才符合《指南》关于“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认知特点”的要求,才能真正使宪法教育入脑入心入行。

[ 参 考 文 献 ]

[1] 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EB/OL].(2021-11-04)[2024-10-11].http://www.moe.gov.cn/srcsite/A15/s7063/202111/t202111⁃

12_579294.html.

[2] 胡锦光.追忆许崇德老师[N].中华读书报,2014-03-12(7).

[3] 郑军.《中国宪法教学大纲》评介[J].政治与法律,1986(2):55-57.

[4] 刘艳红,王禄生.服务智慧司法大数据引领新法科[N].法治日报,2021-01-27(11).

[5] 韩大元,姜秉曦.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建构[J].中外法学,2023,35(4):865-885.

[6] 张翔.立法中的宪法教义学:兼论与社科法学的沟通[J].中国法律评论,2021(4):96-107.

[7] 程雪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规范内涵及其立法落实[J].法学评论,2023,41(4):17-28.

[8] 林彦.通过立法发展宪法:兼论宪法发展程序间的制度竞争[J].清华法学,2013,7(2):37-60.

[9] 范进学,杨阿妮.宪法事例评析之于宪法学研究的价值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8(6):110-114.

[10] 2022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举行[EB/OL].(2023-01-10)[2024-10-11].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4934.

[11]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倾向与问题意识[J].中国法学,2008(1):114-126.

[12] 郑贤君.宪法学教学中的实例分析探讨[C]//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宪法学教学改革研讨会”会议材料,2006.转引自周刚志,肖北庚.论法学教育中宪法事例教学的原理及其应用[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7(3):113-115.

[责任编辑:雷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