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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利受损并非只有“落泪的份”

2025-03-03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5年1期
关键词:有权大娘医养

如今,养老机构大多数号称“医养一体化”,医疗与养老资源相结合,给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服务,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所青睐。但是,老年人权利被侵害现象也不在少数,老年人对权利受损只有“落泪的份”吗?非也!

选择“医养一体化”:老年人有权作主

【案例】基于能够集医疗、康复、养生、养老于一体,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方便和享受,神志清晰的方大娘选择用自己的积蓄去一家养老机构进行“医养一体化”式养老,但遭到子女的坚决反对。那么,方大娘能自己说了算吗?

【说法】方大娘有权自己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正因为方大娘虽然年老,但属于神志清晰的成年人,选择“医养一体化”式养老是其真实意愿,不但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为社会所接受,其子女自然无权干涉。

遭遇格式化免责条款:老年人有权拒绝

【案例】一家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医养一体化”养老协议中写明:生活照护包括日间照料、日常陪护和餐饮服务,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和慢性病防治;一次性支付一年费用。宋大爷与之签约后,养老机构却要另行收取“做饭费”。那么,宋大爷能拒绝吗?

【说法】宋大爷有权拒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正因为协议只是明确“一次性支付一年费用”,没有明确应否另行收取“做饭费”,即“一次性支付一年费用”可以作出包括或不包括“做饭费”两种解释,养老机构作为“医养一体化”格式养老协议的提供方,自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老年人有权索赔

【案例】李大娘根据“医养一体化”养老协议入住养老院后的一天上午,在院内被一名疯子打伤。在养老院对疯子进入院内不闻不问也未加制止、而疯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李大娘能向养老院索赔吗?

【说法】李大娘有权索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养老机构,但这里只是列举性规定,就其他场所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否担责,关键要看事发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而养老院既是公共场所,也是经营场所,又是该场所的管理人,决定了养老院在疯子无力赔偿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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