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失期,法皆斩”再探
2025-02-21董丽娜
【摘要】一些学者通过秦简内容质疑《史记·陈涉世家》中“失期,法皆斩”的真实性。本文认为“失期,法皆斩”可信,《史记》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出入可能是因为二者记载的是不同时期的秦律。通过对秦简“水雨除兴”进行断句和分析秦法繁琐严苛的特点,得出“失期,法皆斩”是可能的。最终从陈胜为楚人的角度来推测其起义的原因。
【关键词】《史记》;陈胜;“失期,法皆斩”;睡虎地秦简;军法
【中图分类号】K204"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2096-8264(2025)03-0063-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5.03.018
一、研究回顾
陈胜、吴广起义举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农民起义的旗帜。这场农民起义是秦朝短祚的重要原因。“失期,法皆斩”是陈胜吴广起义的直接导火索。以往学者一贯认为《史记·陈涉世家》中的“失期,法皆斩”一句体现了秦法严苛,秦政暴虐。近年来,随着睡虎地秦墓竹简、里耶秦简等一大批简牍资料的出土,尤其是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关秦法的《徭律》《戍律》等材料的发现,学界开始重新认识传世文献所载的“失期,法皆斩”这一问题。
目前,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上分成两派。一部分学者主要根据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等简牍资料中,有关于秦法《徭律》《戍律》的记载,对传世文献中“失期,法皆斩”这一问题提出质疑。如于敬民先生在《“失期,法皆斩”质疑》一文中认为“失期,法皆斩”根本不是秦朝的法律内容,只是陈胜、吴广等人发动起义的一种策略和手段;丁相顺先生、霍存福先生在《“失期,法皆斩”吗?》一文中认为在秦律中,如果戍卒犯“失期”之罪,处罚的对象应该是整个队伍的组织者,而不是整体戍卒,故戍卒“失期”,不应“法皆斩”;金菲菲先生在《〈史记·陈涉世家〉“失期”考》一文中认为“失期,法皆斩”只是陈胜等人的起兵借口;同样,曹旅宁先生在《陈胜吴广起义原因“失期”辨析——秦汉法律简牍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一文中也如此认为;朱锦程先生和苏俊林先生《秦“失期,法皆斩”新证》亦赞同这种说法,并且通过引用王子今先生对秦汉时期底层人民识字率的统计,补充陈胜说出“失期,法皆斩”这句话,还有可能是因为陈胜等人对秦法的认识是模糊不清的[1]。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陈胜等人作为戍卒被征发,即已经接受了征发的命令,应该以军法对待,所以传世文献中“失期,法皆斩”这一说法是完全可信的。如陈伟武先生在《简帛所见军法辑证》中认为陈胜等人所犯的正是“后戍法”;庄小霞先生通过对传世文献进行整理,在《“失期当斩”再探》中认为陈胜所言“法皆斩”中的“法”即指军法;王子今先生《〈史记〉“失期,法皆斩”辩疑——关于陈胜暴动起因的史学史考察》认为传世文献中“失期,法皆斩”这一说法确信无疑,还主张对于“失期,法皆斩”与相关的历史迹象,应当从考察秦王朝控制国家方式的角度给予全面的理解[2]。由此可见,目前学界对于传世文献中“失期,法皆斩”这一说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那么,“失期,法皆斩”是否是真实的秦律内容,抑或是陈胜等人为起义而造势的手段,这值得我们再去探究。
二、《史记》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二者记载的是不同
时期的秦律
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编写年代素有争议,大部分学者认为11号墓里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并不是在同一时期完成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被分为《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为吏之道》等篇目,根据笔迹粗细、形态等信息,一些学者推断每一篇目的成书时间是不同的。这里以《秦律十八种》为例,学术界对《秦律十八种》的形成时间有过探讨。黄盛璋先生认为,从十二郡设立的时间,可证《秦律十八种》的年代应在昭王晚期。秦始皇出生于正月,名为政,通“正”,在《秦律十八种》中,多不避讳“正”,很有可能是因为这些秦律是制定在秦始皇前。但是《廏律》都会避讳“正”,可能是抄于秦始皇时。高敏先生认为:“出土《秦律十八种》并不包括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到始皇三十年之前这段时期。换言之,出土《秦律》并不是撰写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秦律十八种》。”大庭脩先生认为:“简文中的‘命书’‘百姓’在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分别改称‘制书’‘黔首 ’,是统一前文书的证据。”[3]
纵观黄盛璋先生、高敏先生以及大庭脩先生的观点,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很有可能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甚至更早的时期写成的。这样的话,出土秦简中记载的秦律与《史记·陈涉世家》中陈胜、吴广起义时秦二世时期的秦律,就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距,那么秦法很有可能在这段相对较长的时间里,随着社会情况、统治者的意志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一定的改变。
三、秦始皇中后期 “失期法皆斩”的可能性
(一)从出土文献角度分析
1.“……及诣。水雨,除兴”与“诣水雨,除,兴”
现阶段,认为传世文献中记载的“失期,法皆斩”这一说法是陈胜、吴广等人起义借口的学者,大多会以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竹简中的“水雨,除兴”一句作为自己反驳传世文献,并且论证自身观点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出土秦简中“水雨,除兴”这句话理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原文:“御中发征,乏弗行,赀(zī)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suì);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在1990年《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观点,一种是王伟先生的观点,现把二者观点一一简述。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对这段话中重点词的释义为:“得:《礼记·王制》郑玄注:‘犹足也。’指征发人数已足。及:疑读为急,《孙子·作战》‘急于丘役’,临沂银雀山竹简急字作及。诣:指送到服劳役的处所,《史记·秦始皇本纪》:‘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除兴:免去本次征发。”[4]
对于整段话,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译文翻译为:“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以免去本次征发。”
持“失期,法皆斩”是陈胜、吴广等人发动起义借口的学者,对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后半句话的理解,采用的是上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观点。但是,针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翻译,王伟先生提出了另外一种不同的观点。王伟先生认为:“本简应当读作:‘……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诣水雨,与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简79、乙种简107的‘诣风雨’句式相同,指遇到‘风雨’‘水雨’之类的恶劣自然环境。除,免罪。‘兴’,是这条律所属律篇的篇名,只是书写者省去篇名中的‘律’字。”[5]按照王伟先生的观点,这句话的断句应为“及水雨,除,兴”,那么这条律令应当属于兴律的范畴,兴律和军法是完全不一样的两种概念,不可轻易用这句话来证明陈胜吴广等人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发动起义的借口”。另外,王伟先生提到的“兴”字是“兴律”的省略,这种省略在《秦律十八种》中可以经常遇到。比如,在秦墓睡虎地秦简中,《金布律》往往在内容末尾会直接写成《金布》,省略“律”字,《仓律》在文章末尾往往简写成《仓》等。笔者认为王伟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关于“及”这个字,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采用了通假的方法进行解释,并用“疑读”二字,此观点未必是确诂。王伟先生直接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其他律文中相同的表达,对此句进行训诂,语意顺畅,更加令人信服。但是不可否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说法是严谨的。
2.简牍所见秦汉时期法律繁琐严苛
一方面,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内容规定得十分详细、完善,可见秦朝法制整体来说相对完善。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条文对各种过失行为的惩罚规定得过于详细, 并且广泛采用赀甲和赀盾的手段处罚百姓,这何尝不是秦朝统治阶级对百姓的一种残酷压迫。据曹旅宁先生的统计,在秦墓睡虎地竹简的律文中,赀一甲的处罚共计有四十四次之多, 赀二甲的处罚共计有四十八次之多, 赀一盾的处罚共计有四十九次之多, 赀二盾的处罚有一次。[6]虽然所见秦律中大多数的处罚方式是罚甲和盾,在现代人眼中,这些处罚方式看似比“斩首”轻很多,但是应该注意到,这些法律的制定最终是为了维护秦朝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为其控制百姓提供的工具。当时生活在秦朝的百姓,在如此繁琐的法律约束下,可谓是“摇手触禁”。此外,“失期当斩”在秦汉时期是一条常用的军法。下面以一个出土简牍的例子进行简单分析。在汉简《奏献书》中就曾经记录了毋忧由于逃避“都尉屯”,最终被廷尉判处腰斩的案件。在毋忧被捕后,毋忧自己进行辩解,自己已经交了五十六钱“以当徭役,不当为屯”,夷道的县令、县丞对毋忧开始了初次审理。但是针对这个案件,当地的县令和县丞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拿不准注意,于是报送给上级管理法律的相关官员。最终,廷尉判处毋忧腰斩重刑。关于这个案件,赵科学先生认为由于毋忧已经接受了派遣文书,并且被派遣,就应当适用军法,这个案件的最终审判是较为公正的[9]。按照这种观点,陈胜、吴广等人此时已经作为戍卒,在前往戍边的路上,此时就已经适用军法了。军法严苛,如果“失期”的话,是很可能“法皆斩”的[7]。
(二)从传世文献角度分析
秦国在建国之前,只是一个西垂大夫,有着非常传统的军国体制。《战国策·魏策》中这样评价秦国:“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此天下之所识也,非有所施厚积德也。”[7]由此可见,在其他国家百姓的观念中,秦国是一个卑劣尚利的野蛮国家。这并非是其他国家对秦国的一孔之见,秦地风俗原本就有其特征,如《史记·秦本纪》中记载:“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狄遇之。”[8]由于秦国位于雍州,战争是秦国重要的生存之道,此地盛行彪悍之风,中原诸侯视秦为夷,都不愿与其会盟。阎步克在《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中认为:“这造成了秦人尚武、剽悍之风。直至汉代,秦地仍然以尚气力、重骑射著称……这赋予了秦国社会浓厚的军事化色彩,并为其后来经由军国主义道路的专制官僚制化,提供了丰沃的土壤。”[9]综上,秦地彪悍之风,习俗尚武可见一斑。
四、陈胜吴广起义的原因分析——从陈胜的楚人
身份来看
根据史料,陈胜是楚人确定无疑。首先,楚地位于中国南部地区,物产丰饶,《汉书·地理志》记载:“楚有汉江川泽山林之饶……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蓏蠃蛤,食物常足。”关于该地的风俗,东汉应劭在《风俗通义·过誉》中说:“汝南,楚之界也,其俗急疾有气决。”《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也有“荆楚僄勇,好作乱”的相关记载。除此之外,楚地有好巫的传统,东汉王逸在《楚辞章句》中说:“昔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鬼而好祠。”《汉书·地理志》也记载此地“信巫鬼,重淫祀。”陈胜、吴广等人在起义的过程中,采用“乃行卜”“念鬼”等具有神秘色彩的方式,我们猜测可能与其楚人身份及楚地风俗有一定的关系。
其次,陈胜举义,得到了楚人的拥护。《史记·陈涉世家》中记载:“三老、豪杰皆曰:‘将军身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功宜为王’。”如果陈胜不是楚人,绝不会“复立楚国”,而其他人也一定不会尊称他为“楚王”。
再次,《史记》的书写者司马迁认为陈胜是“楚人”,他在《史记》中指出,“秦既暴虐,楚人发难”“天下之端,自涉发难”。司马迁在《李斯列传》中还明确指出“楚戍卒陈胜、吴广等乃作乱,起于山东”。另外,从方言的角度也可以佐证陈胜是楚人,楚人的方言有自己的特色,司马迁提道,“楚人谓多为夥,故天下传之,夥涉为王,由陈涉始”。
《语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定名为《南郡守腾文书》,后因竹简上有篇名,遂改为《语书》)中记载秦王政(始皇)二十年(公元前二二七年)四月初二日南郡的郡守发给本郡各县的一篇公告。从这篇公告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出虽然秦已经在南郡管理了近半个世纪,但是楚人的势力在当地仍然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楚国力图夺回江陵这一地区,就是楚国的旧都郢。并且,在秦始皇统一六国的过程中,楚人的反抗意识尤为强烈。哪怕已经被秦统治了半个多世纪,秦仍需发布一定法律来治理此地。
五、小结
《二十世纪的中国秦汉史研究》提到,在秦汉史研究过程中,一些史学家将传世文献资料与出土文献相互结合,使人们对秦汉社会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10]。陈胜、吴广起义的直接导火索是天大雨,《史记》中记载的秦法规定的“失期,法皆斩”是可信的。陈胜等人起义的重要原因可能是秦法暴虐,加之其为楚人,本身就有趁机复国的想法。
参考文献:
[1]朱锦程,苏俊林:秦“失期,法皆斩”新证[J].简帛研究,2017,(02).
[2]王子今. 《史记》“失期,法皆斩”辨疑——关于陈胜暴动起因的史学史考察[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04):76-86.
[3]高敏.云梦秦简初探[M].郑州:河南人民大学出版社,1979.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5]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第一册[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6]曹旅宁.睡虎地秦律研究综述[J].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08).
[7]赵科学.“毋忧案是桩冤案”辨析——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之二[J].江汉考古,2007,(03):87-90+72
[8]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9]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0]周天游,孙福喜.二十世纪的中国秦汉史研究[J].历史研究,2003,(02):13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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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成濬将军战时日记》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