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网上曝光性骚扰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2025-02-20宏杰
六旬老汉频频实施性骚扰,被网络曝光后服毒身亡,其家人要求曝光者承担赔偿责任
女子网上曝光性骚扰者后,性骚扰者自杀身亡
家住河北省保定市的史大勇,年逾六旬,先前务农,征地拆迁后得到了安置房。居住在新的环境里,他每天吃罢晚饭就去附近的市民广场溜达。
从2022年9月中旬起,一连几天,史大勇在傍晚6点左右,都会在小区外的绿化带附近,遇到一名约莫30岁的陌生女子。一天,他心血来潮,上前与女子搭讪,对方没有理他。
史大勇不死心,再遇到那名陌生女子时,就嬉皮笑脸地迎上去,进行语言调戏。陌生女子极力躲避,史大勇越发来劲,言辞更加放肆。
2022年10月18日,史大勇骑电动自行车到绿化带附近,再次遇到那名陌生女子,兴奋地提出要送对方回家。这时,附近突然冲过来两名男子,将史大勇拦住。女子脱下一只高跟鞋砸向史大勇,边骂“老流氓”边用手机录制视频。随后,三人合力将史大勇控制并报警。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原来,女子叫万萍萍,两名男子分别是她的丈夫和哥哥。万萍萍一直步行上下班,绿化带附近是她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因不堪史大勇的骚扰,她告诉了丈夫和哥哥,两人专门过来接她下班,正好又遇到史大勇,便与他发生了争执。
当晚,万萍萍将民警处理史大勇的现场视频,发到了家庭微信群。
10月19日,辖区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史大勇行政拘留5日,但因疫情防控没有实施。
万萍萍获知此消息,又将其录制的视频分6段发布到了抖音平台上。视频中,史大勇坐在地上,其电动自行车倒在一旁,旁边还有两名民警的背影。视频上还有文字:“老流氓史大勇在我下班途中多次对我语言骚扰,18日下午被我抓了现行,随后报警。现将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公之于众,史大勇被行政拘留5日。这就是社会的残渣败类,就不配拥有自由。”“老流氓这次已经留下案底,如果再犯,后果更严重。”“大家不要姑息养奸,他是惯犯,之前在某广场上班,多次溜进女厕所偷看。”
2022年10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史大勇的妻子李淑芳买菜回家,发现丈夫平躺在家里的地板上,手里握着一瓶农药,已经没有了呼吸,赶紧联系妹夫开车将其送到医院急救。经抢救,史大勇心脏勉强恢复跳动,但因中毒较深、心脏停搏时间过长,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家属商议后决定停止治疗,于10月24日不顾医生劝阻,办理了出院手续。25日,史大勇去世。
公开对性骚扰行为人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性骚扰行为人明白违法犯罪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史大勇父母健在,儿女双全。2023年10月,其妻子李淑芳、儿子史小虎、女儿史小莉,以及父母共计5人将万萍萍告上法庭,要求万萍萍赔偿因史大勇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99万元。
原告诉称,万萍萍恶意编辑视频,违法泄露史大勇的身份信息,连续多次发至抖音和微信平台对其进行公开辱骂,导致心理脆弱的史大勇服毒自杀身亡,万萍萍应对此后果负主要责任。
万萍萍辩称,其发布的视频内容符合客观事实,意在指责史大勇的不法行为,鼓励社会对性骚扰勇敢反击,没有过错。
庭审查明,2022年10月31日,辖区公安分局因万萍萍将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上,泄露史大勇的身份信息并对其进行语言侮辱,对万萍萍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600元。因疫情防控,行政拘留未实际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史大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服毒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仍执意所为。史大勇服毒被送往医院抢救,在尚需进一步治疗的情况下,李淑芳等原告决定放弃治疗,坚持出院,其应预见到史大勇可能会发生死亡,应当对史大勇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史大勇在公共场所通过语言骚扰万萍萍,万萍萍作为受害者,在数次被骚扰后,与家人共同控制史大勇并报警,气愤之下发布了涉案视频,所发视频没有虚构事实,意在提示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妇女在受到侮辱、骚扰后要勇于面对,报警维权,让实施违法行为者受到处罚,此行为可以理解。
法院还指出,违法者在侵害、骚扰他人后害怕公众知道是常有的心理,但作案后得不到处罚又会继续作案甚至形成某种病态癖好,史大勇就是如此。他在第一次对万萍萍实施骚扰行为后没有得到处罚,以至于后来又数次实施骚扰行为。因此,公开史大勇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有利于防止其继续作案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从而引发更严重后果。史大勇对自己数次骚扰异性的违法行为应当感到羞耻,如果他不愿因此私密信息公开影响其个人社会评价,就不应当实施这种为人所诟病的行为。万萍萍受到骚扰后选择报警,应该受到鼓励,这有利于保护公民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共同创造文明、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院还认为,公开对性骚扰行为人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性骚扰行为人明白违法犯罪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制作的视频发布了两天左右,虽编辑的文字有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内容,但未达到恶意侮辱的程度,对此被告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史大勇服毒及其服毒后亲人放弃救治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万萍萍在抖音上发布涉案视频与史大勇的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万萍萍发布视频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史大勇死亡的结果,因此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万萍萍存在过错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023年12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淑芳等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淑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瑕疵,因为从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分析,法律关心受害方得到赔偿,但不能偏离立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在损害事故中,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是正当的,甚至是为法律鼓励和提倡的,即使产生损害后果,也不应动辄得咎。
2024年8月6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