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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未受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仍应承担

2025-02-18

文萃报·周五版 2025年7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鄢陵县健康权

芦某与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过程中,黄某胳膊肘误碰到芦某眼部。芦某报警后,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南坞派出所接处警。经鉴定,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芦某因伤实际住院11 天。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芦某与被告黄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黄某致使芦某身体受到伤害,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芦某的健康权,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原告自身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原告芦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驳回原告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王艺菲表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否承担行政责任仅是判断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而非全部依据。本案中,黄某致使芦某身体受到伤害,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芦某的健康权,经鉴定为轻微伤,虽未受行政处罚,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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