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发脾气,结果谁负责?
2025-02-15李志刚熊秉元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案例文章《刚买的牛撞了人,买牛人、卖牛人、运牛人、捉牛人,谁担责?》,引人深思。
案例与问题
文章介绍的基本案情是:买方和卖牛中介、运输司机兼“掌眼人”一起去卖方家看牛。买方看完很满意,同意购买,并由司机负责运输。而后, 司机在牵牛上车时突发意外,牛挣脱牵引,不受控制,狂奔。卖方、中介、司机三人追赶,过程中,中介被失控的牛撞伤,花费医疗费用七万余元。卖方表示,牛已交付,所以没有责任。买方表示,他不在现场,也没有责任。司机表示,他只负责运送,对牛伤人也没有过错。协商未果,中介将买卖双方和司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买方已经成为牛的主人,是饲养人,有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卖牛中介是专业的经营者,明知风险仍然追赶,有重大过失。中介不能证明司机追赶牛存在过错,故司机没有责任。综合考量过失程度,判决买方承担损失的70%,中介承担30%。卖方没有责任。
这个判决有两点值得关注:第一,牛已交付,所以卖方无需负责;第二,不在现场的买方,是牛的新主人,具有管理牛的主要职责。这两点看似合理,然而稍稍琢磨,却有着明显的缺失。
牛发脾气谁能料
具体而言,首先考虑对于牛暴冲伤人,买卖双方、中介和司机四人,谁最能预为之计,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意外呢?
买方不是第一次买牛,如果有过类似牛伤人的经验,很可能会要求把牛的四肢捆绑好再交付。受伤的中介有买卖牛的经验,但显然也没有经历过类似的场景,否则当然会提醒司机和卖方预做安排。司机和中介类似,不是第一次运牛,却很可能是第一次碰上牛暴冲伤人。卖方养牛多年,当然对牛的性情脾气等信息了解较多,然而,即使如此,恐怕也无从预料到牛失控,会在上车时暴冲。因此,对于牛暴冲伤人,四人都说不上有故意或过失。
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那头牛面对陌生的场景、陌生的人、陌生的车辆器具及不可知的命运,企图挣脱逃离,结果伤人。在性质上,这是意外,是偶发事件。
其次,法院认定卖方已经完成交付,管理责任已经移转到买方身上。这种一刀切的看法,武断而没有说服力。在真实世界里,买卖有成千上万种形式和内容,多彩多姿,各擅胜场。
众所周知,民法中重要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有关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主要是针对标的物灭失、损坏的风险,并不是绝对的交货两讫。货物脱手概不负责,并不是通则,而是少数,甚至是例外。试问,新车交付后,刹车方向盘、车门、座椅等出了问题,难道是由买方自行负责?百货公司、网购平台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难道不是众所周知的做法?食客、消费者在餐厅用餐回家后因餐食腹泻住院,卖方餐厅可以撇开责任吗?更何况,这桩意外所涉及的是动物的买卖,交付后可能有的问题(疾病、躁动等)难道卖方不需要处理吗?
买卖与交付
牛的缰绳易手,只是交付的形式,只是买卖过程的一个环节。牛上车时的暴冲和伤人,是这个买卖交易完成过程的一部分。对交易做机械式的切割,不符合买卖的通常做法,违反常情常理。
由此可见,对于这桩事故,也许由买卖(商事法)的角度着眼,要比由意外(侵权法)的角度着眼,更为贴切和精准。一旦转移目光,焦点立刻集中到“买卖”“合同”“交易过程”这些概念上。
首先,除非是极其特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式)的交易,通常各种买卖会逐渐形成一些风俗习惯,乃至于行规戒律。经过时间的琢磨打造,这些做法成为从事特定买卖的人所知晓、熟悉和遵循的规则。牛暴冲伤人案,就巧妙地反映了买卖牛的行业习惯:因为买牛者和卖牛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出现了类似媒人、房产中介的中间人;由他收集和提供信息,再撮合买卖。而且,买方自己对牛不是特别在行,而是雇了中介和“掌眼人”。买方和卖方由交易中得到利益,而中介和司机“/ 掌眼人”负责提供服务,并得到促成交易的服务费。
其次,和其他买卖类似,牛的买卖也不可避免地有大大小小的摩擦和纠纷。常见的纠纷会有业内的习惯和行规,特殊的纠纷可能要诉诸协商或其他机制。牛交付后伤人,可能不常见,但绝不会是第一次。然而,无论发生的概率有多小,很难想象买卖牛的行业做法会是交付后,买方负全责而卖方无责。能够延续持久的行规,必然是买卖双方都能接受,彼此都享受利益,也共同承担可能的纠纷、意外。
借着一个生动而有启发性的思维, 可以展现这种概念。不妨在脑海里设想:当初在讨价还价、商量买卖的各种相关条件(包括交货时间、地点、重量、状态等)的时候,如果中介或司机提出这么一句话:“万一交货过程中,牛躁动,伤及附近的人或物,咋办?”稍微琢磨,就会发现,合情合理的安排约略是如此:就交付运送这个环节而言,把牛安全牵带上车是卖方的责任,上车之后由司机负主要责任。如果牛出现突发状态暴毙,成交价格下调,差价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摊损失。
也就是说,卖方的说辞“已经交付,伤人和他无关”,只是意外发生之后,希望推卸责任而已;不符合常情常理,不符合牛的买卖乃至其他一般交易的习惯,也不符合对买卖、交付、运送整个过程的认知,在情、理、法上都说不过去。民法上有关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转移的一般性规则,也并非针对可能伤人的牛而预设。
意外与保险
其实,对这个案件还可以提升思维,在一个比较抽象的层次上考虑。被卖掉的牛即将被牵上车运送时,突然牛脾气发作,想挣脱命运的锁链;情急之下,对周围的人和物造成伤害和毁损。由旁观者的角度看,在动物的世界里,牛的行为合情合理;在人的世界里,瞬间发生的暴冲和结果,却是不折不扣的意外。意外,就是在人的意料之外所发生的事。
从古至今,生活里有各种意外,以及随之而来的损害(和欣喜)。除了人们自己的行为所引发之外,大自然的风雪、地震、山崩、海啸、动植物的病毒害和暴力凶残,也带来各式各样、规模大小不一的意外和灾难。经过千百年来世世代代的考验,中外社会都发展出一些机制,来面对这些非人为而造成的意外。
两种做法可以刻画和界定出一道宽广的光谱,反映了面对意外灾难时,社会所采取的措施。一种做法是听天由命,让上帝、大自然的骰子决定人的生死祸福。就像天上凭空而降的陨石,砸中谁,谁倒霉。在人类历史大部分的岁月里,这种陨石原则是常态。渺小的个人,只能自我救赎。另外一种做法,是面对大规模的意外灾难,涉及的范围广、人数多,古往今来的政府就可能出面,举社会整体的力量,赈济求存、共度艰困。换种描述的方式,前者可以称为自求多福,而后者可以称为社会保险,这是光谱的两个极端。而介于其间的,则是面对意外灾难时,古今中外千百种形式和内容五花八门的因应之道:越靠近自求多福这个极端,越强调自力救济;越靠近社会保险这个极端,越强调彼此之间和衷共济,互通有无,保险成分也越浓厚。随着经济的成长,资源愈益充沛,社会越发往光谱保险的那一端移动。农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保险、全民健康保险等制度,正具体而微地反映这种趋势。
由这个角度再检视宿迁买牛案,可以有更为清晰和透彻的体会。卖牛过程中,在牵拉牛上车时发生暴冲而伤人,无关买卖双方、中介及司机的故意或过失,纯粹是牲畜突发性的举动。是谁也没想到、谁也不愿意见到的意外事故。既然是意外,就可以利用保险的观念来善后。如果不是大自然的暴虐,也不是世人的过失,就由无恙者及受害者共同承担和分摊损失。譬如,医药费的分摊,可以是买卖双方各负担45%、中介和司机各负担5%。这个比例也呼应了四人在这桩买卖中所涉及金额的大小:买卖双方多,而中介和司机少。如果事先买商业保险,四人所付保险费的比例,大概也约略如此。
一言以蔽之: 宿迁买牛伤人案,与其由动物管理事故、侵权责任着眼,不如由买卖合同的履行着眼做善后处置。与其界定为责任切割,不如定位为意外和保险。牛发脾气惹出了麻烦,当然还是由人来善后。然而,在不同的处置方式里,还是有高下良窳之分,不是吗?